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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概念的联系与区别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直接适用与直接效力:两个概念的联系与区别“直接适用”和“直接效力”这两个概念在法律文书中很容易混淆,甚至经常交替使用。这两个概念的混乱在欧共体法中同样十分突出。

一、直接适用与直接效力:两个概念的联系与区别

“直接适用”(direct applicability)和“直接效力”(direct effect)这两个概念在法律文书中(立法文件、判例、著述等)很容易混淆,甚至经常交替使用。这两个概念的混乱在欧共体法中同样十分突出。姑且不论欧共体法的著述,仅就欧洲法院的司法判决书而言,该法院经常不加区别地交替使用“直接效力”和“直接适用”两种措辞。

然而,必须明确的是,“直接适用”是欧共体基本条约中所采用的一个术语,而“直接效力”则是欧洲法院在其判例中惯用的表达方式。在欧共体法中,“直接适用”概念被用来说明其条例这一立法形式在各成员国运作的途径。因此,《欧共体条约》第249条(原第189条)明文规定条例应在“所有成员国内直接适用”。这就意味着:欧共体以条例形式的立法在各成员国自动适用,不需要经过国内立法机关的批准、核准、确认、接受、转化等程序。换言之,条例一经欧共体立法机关通过,自动成为各成员国法的组成部分,直接约束成员国的各级国家机关或政府机构和司法机关。

既然《欧共体条约》只是在条例的情况下使用“直接适用”术语,那么《欧共体条约》的条文本身和欧共体法的其他渊源(如指令、决定)是否也可以在成员国直接适用呢?要回答这一问题,一个重要的前提是必须区别基本条约使用的“直接适用”概念和欧洲法院判例中使用的“直接效力”概念。

“直接效力”的含义是:某些欧共体基本条约的条文和欧共体的立法,就赋予个人以权利和在某些情况下给个人创设义务而言,可以在成员国产生直接的效力,即直接由国内当事法院适用或可以由当事人在法院直接援用。从严格的意义上讲,“直接适用”和“直接效力”分别涉及欧共体法与成员国法关系中两个不同的方面,尽管这两个方面密切相关。“直接适用”针对的是一项欧共体法,如条例,在各成员国运作(产生效力)的方式,而“直接效力”则说明一项欧共体法在成员国正式生效后的效力(尤其是针对个人的权利和义务而言)。

根据以上的区分,英国的托斯(A.G.Toth)教授认为,“直接适用”术语应该只适用于欧共体的条例。至于欧共体的基本条约,使用这一概念并不合适。欧共体的基本条约,作为一种国际法的文件,在其正式生效之前需要各成员国批准,而在未批准之前,它既不能直接适用,也不能间接适用;在批准和生效之后,它就构成成员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从而约束或适用于各成员国(依照一般国际法)和相应的国内机关(依照其本国法)。而且,只有在欧共体基本条约被批准和生效后,欧洲法院才能够确认其某些条文在成员国与其法律主体(主要是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中是否产生直接的效力。至于欧共体的指令(包括以成员国为对象的决定),它们根本不可能“直接适用”,因为它们在任何情况下都需要经过成员国进一步的实施或转化措施以成为成员国法的组成部分。如果它们得到适当的实施,它们只有通过此等国内措施才可能与个人发生法律关系;如果它们未得到正确的实施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它们则有可能对个人在权利方面产生“直接效力”。不过,在后者的情况下,“直接效力”的法律基础不是有关指令或决定的“直接适用”,而是有关成员国没有履行《欧共体条约》确定的义务。(1)

在欧共体法中,“直接适用”和“直接效力”二者的联系与区别可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欧共体条约》的某些条文可具有直接效力,而不引起它们是否可以直接适用的问题;

第二,《欧共体条约》有关条例的定义本身表明:条例总是具有直接适用性质,从而其结果必然是产生直接效力;

第三,欧共体的指令和以成员国为对象的决定的定义本身表明:它们在任何时候都不能直接适用,尽管它们有可能产生直接效力,但是此等直接效力的法律基础与条例的直接效力截然不同;

第四,一项基本条约的规定、条例、指令或决定等是否产生直接效力的问题,总是属于欧洲法院司法解释的事项,并在具体案件中取决于有关规定的性质、总体结构和措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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