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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在1993年《马约》生效后即正式成为欧盟的第二个支柱。共同战略是分别针对单个国家制定的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指导原则,每一个共同战略都有其具体的宗旨、期限和欧盟及其成员国提供的资源。外交部长主持外交事务理事会会议,在有关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事项上代表欧盟与第三方进行政治对话和在国际组织中以及国际会议上表达欧盟的立场。

二、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

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Common Foreign and Security Policy,CFSP)在1993年《马约》生效后即正式成为欧盟的第二个支柱。1999年生效的《阿约》和2002年《尼斯条约》通过修订相关条款进一步加强了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新近签署的《欧洲宪法条约》更是在现有基础上运用了较大篇幅从组织体制、具体内容、运作方式和行动能力等角度系统地完善了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

为实现上述欧盟对外关系的总体宗旨,目前,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主要由以下几个层面构成:(74)

(1)确立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原则和一般指导方针。这是欧洲理事会在这一支柱中的首要职责。

(2)决定共同战略。这同样是欧洲理事会的职责。共同战略是分别针对单个国家制定的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指导原则,每一个共同战略都有其具体的宗旨、期限和欧盟及其成员国提供的资源。迄今欧盟已分别对俄罗斯、乌克兰、地中海国家和中东和平进程制定了共同战略。

(3)采取联合行动和共同立场。此等行动和立场的决定由总务理事会(General Affairs Council)作出,主要是责成各成员国对于特定的外交与安全事件对外采取共同立场和共同行动。

(4)确立与第三国定期政治对话机制。这种定期的政治对话通常由欧盟、成员国和有关第三国三方代表组成的部长级会议、高级别会议和工作组会议进行;在有些情况下,也举行首脑会议进行对话。

(5)向冲突或危机地区派遣特别代表。为维持欧盟在一些武装冲突地区和安全危机地区的政治存在,以防止有关冲突升级或危急局势的恶化直至和平与安全的恢复和重建,欧盟近几年来在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框架下越来越频繁地派遣其特别代表赴非洲、前南斯拉夫、阿富汗、中东等地区,积极参与这些热点地区的和平与安全问题的解决。

《欧洲宪法条约》从运作机制和法律属性上进一步强化了欧盟的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

首先,该条约明确地规定欧洲理事会和理事会应通过欧洲决定的法律形式来表述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领域的各种决策,并且具体地规定这一领域的欧洲决定的制定程序,尤其强调除非另有专门规定,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事项的欧洲决定必须由全体一致通过方式作出。与此同时,该条约还明确排除欧洲法律和框架法律这两种法律渊源在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领域的适用。(75)

其次,设立欧盟外交部长职位,具体负责并与理事会一起保证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各项原则、指导方针和战略的遵守与实施。外交部长主持外交事务理事会会议,在有关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事项上代表欧盟与第三方进行政治对话和在国际组织中以及国际会议上表达欧盟的立场。(76)

最后,欧盟与成员国之间以及成员国相互之间在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领域的合作义务进一步加强。《欧洲宪法条约》第I-40(5)条规定,各成员国应就具有普遍利益的任何外交与安全政策问题在欧洲理事会和部长理事会中彼此进行协商,以确立共同的方法;各成员国在国际舞台上采取任何影响欧盟利益的行动或作出影响欧盟利益的承诺之前应在欧洲理事会和部长理事会中与其他成员国协商;各成员国应通过其行动的整合来显示彼此的团结,保证欧盟能在国际层面上嵌入其利益和价值。这种合作不仅体现在内部体制上,还表现在对外代表机关之间。根据宪法条约第III-302(2)条规定,各成员国在第三国或国际组织的外交使团和欧盟的代表团应开展合作并应致力于对欧盟具有普遍利益的外交与安全政策的形成和实施共同的方法。第III-306条还进一步规定,在第三国和国际组织中的各成员国外交使团和领事机构与欧盟代表团以及它们在国际会议上的代表应开展合作,以保证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领域内旨在确立欧盟立场和行动的欧洲决定得到遵守和实施;这些外交代表机构和代表应促使欧洲公民权的保护在第三国领土上得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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