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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法律观的科学内涵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人本法律观的科学内涵人本法律观就是以发展中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人民根本利益和人的全面发展为出发点与归宿的法学理论体系。

二、人本法律观的科学内涵

人本法律观就是以发展中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人民根本利益和人的全面发展为出发点与归宿的法学理论体系。它包含四个方面:

1.人本法律观揭示了一条规律:法律发展的规律

历史证明:法律是因人的需要而产生的,但在阶级对立社会中,它却异化为压迫人的工具。当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人民的根本利益和人的全面发展成为法律的出发点和归宿时,法律便回归于人。因此,在法律的演进中,历经着“神本法律”、“物本法律”、“社会法律”和“人本法律”四种形态。与此相适应,便有四种法律观,即“神本法律观”→“物本法律观”→“社会法律观”→“人本法律观”。

2.人本法律观论证了一条原理:人是法律之本

人是法律之本这一原理的形成,是基于如下论据:

(1)人是法律之源。法律是因需要而产生的,如果离开了人,法律既没有存在的必要,也没有存在的可能。

(2)人是法律的主体。不管任何法律活动与法律关系,人始终是主体,是权利义务的承担者。

(3)人是法律的目的。一切法律活动与法律关系,都是为了满足人的某种需要,其目的必然是人,包括当代人与下代人。

(4)人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的内容与发展。当然,阶级对立社会里也表现为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这是一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是唯物史观在法学领域中的反映。

(5)人的社会实践是检验法律的唯一标准。正如社会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一样,法律的是非、良善与否,只有依靠人的社会实践来衡量。

正如马克思所指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因此,第一个需要确认的事实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由此产生的个人对其他自然的关系。”(6)

3.人本法律观回答了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法律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质上就是正确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并使之和谐相处,协调一致。而人本法律观正是回答这一重大问题的理论武器,它指出了法律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特殊作用

(1)为民主法治提供了理论支撑与制度安排;

(2)为公平正义提供了评价尺度与实现形式;

(3)为诚实有信提供了社会公德与法律引导;

(4)为激发活力提供了激励机制与法律保障;

(5)为安定有序提供了行为模式与综合治理;

(6)为人和自然的和谐相处提供了调整机制和代际公平原则

总之,公法是和谐社会的脊梁,私法是和谐社会的血肉,整个法律体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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