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酿造硕果满枝的未来

酿造硕果满枝的未来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酿造硕果满枝的未来在法本体论上解答了司法中“法”的若干基原性疑难后,卡多佐迅速将目光转向了法律方法论视野中的司法过程与法律生长之关联分析。对于法条的空白和漏洞,法官也要在司法过程中加以补充和填实。卡多佐认为,真正严肃的法官工作开始于没有决定性先例可以遵循的时刻。

三、酿造硕果满枝的未来

在法本体论上解答了司法中“法”的若干基原性疑难后,卡多佐迅速将目光转向了法律方法论视野中的司法过程与法律生长之关联分析。这个问题让他想起了一年前自己有关“司法过程的本质”之演讲。卡多佐谦虚而不乏真诚地认为,那是一场十分草率的讲演,言外之意是,现在是修正当初那些观点的时候了。他究竟对司法过程中的方法与法律生长的性质做了哪些修正和补充呢?抑或是全盘否定?还是让我们进入卡多佐的本来思路与原初话语。

在“司法过程的本质”讲演起首,卡多佐打了一个贴近的比方,他将法官裁判案件比喻为将众多材质熔为一炉的化合物酿造过程,使法官保持前后一致的哲学倾向至关紧要。而支配法官哲学倾向的诸多因素,“那些无法命名,法官也不能清晰辨别的东西,譬如遗传本能、传统信仰、后天知识等,都成为与法官进行殊死角斗的制约性力量,并贯穿了法官生活的全部与始终,结果是,法官产生了一种对日常生活的独到见解、对社会需要的独特理解,和一种用詹姆斯的语言来说是有关‘宇宙整体逼迫与压力’的独有感觉。诸多理由因之得以精细均衡,正是这些奇特的力量使得法官的司法抉择呈现确定的模样”。(71)所以,了解“法律化合物”的酿制比例,保证各种力量与理由的精确均衡,就成为司法过程中法官理性的关键职责。而对这些比例的发现和找寻,正是通过法官司“法”的具体方法体现出来。卡多佐的良苦用心正现于斯——他希望打破传统法哲学本体论与方法论的森严壁垒,将方法的运用与本质的证立有机统一起来,形成一种崭新的本体与方法相均衡的司法哲学观念,以实现他所盼求的法律正义。

卡多佐首先列举、回顾了大陆法系国家有关司法者必须合乎宪法和制定法意图的主张,指出,由于法律条文含义经常模糊不清或深藏不露,它需要法官加以解释,以阐清立法者的原意。对于法条的空白和漏洞,法官也要在司法过程中加以补充和填实。随后,他笔锋一转,谈及普通法系国家之情形,指出,“活跃在我们自己国土上和法律中的问题同样是这些方法的问题,这些方法论问题同样源自法律文字与法律精神的不一致与反差”。(72)基于这样一种共通的司法情形,卡多佐敏锐地意识到,必须有效搁置法律本体论的诸多无谓争执,将问题研判的焦点转移到司法方法的探究上来,解决司法方法问题实质上是为司法本体论问题的澄清奠定坚实基础。

卡多佐认为,真正严肃的法官工作开始于没有决定性先例可以遵循的时刻。他还引用门罗·史密斯《法理学》中的段落,将法院比喻成一个“司法实验室”,在一场场“案件实验”中,法官不断检测判例法中既有规则与原则的合宜性。“如果一个规则不断造成不正义的结果,它最终将被重新塑造。”(73)当法官抽象出了判决理由与一般原则,随后的工作才是至为繁复且至关紧要的。因为,司法过程至此,摆在法官面前的大致有4种不同的司法路线与方法选择:

1.逻辑方法。卡多佐反对把霍姆斯那句名言“法之生命一直皆非逻辑,而是经验”尊奉为不变的信条,他辩解道:“霍姆斯并没有告诉我们当经验沉默缺席时应当放弃逻辑。”(74)在卡多佐眼中,逻辑类推的司法方法是哲学观念的推衍,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普通法系国家,在这一点都没有什么明显的不同。当然,在具体方式上,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习惯于运用三段论推理,运用演绎法推导出一个合乎逻辑的判决结果,但在普通法系的司法过程中,“大前提”的获得往往首先是一个经验归纳的问题。逻辑方法决不能推向极致,卡多佐在他的演讲中反复强调这一点。逻辑方法的运用,最终是为了满足法律一致性的需要。

2.历史方法。逻辑方法的限度首先体现在法律自身的历史进化上,“某些法律概念之所以呈现既有性状,这几乎完全要归因于历史”。(75)“历史在照亮了昨天的同时也照亮了今朝,在照亮了今天的同时又照亮了未来。”(76)在不同法官、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境中,历史方法与逻辑方法经常发生冲突,但也存在互相补充的可能,对它们做出非此即彼的判析,实在过于困难。

3.习惯方法。“如果历史和哲学尚不能为原则的发展方向确定路标,习惯也许就会乘机介入。”(77)卡多佐首先批评了夸大普通法国家习惯所占地位的做法,坦诚地指出:“在普通法的发展中,一个确定无疑的事实是,习惯的创造性功用已大不如昔。”(78)时至今日,有关权利和义务的一般性标准已然确立,习惯本身也必须服从这些标准,但是,“如果对习惯略加延伸,我们就会很自然地将习惯与通行道德、流行的正确行为标准以及时代风气混同起来”。(79)如若采纳这种广义的习惯界定,我们就无法否认这种司法方法内蕴的巨大生机和无穷生命活力。它的存在,有利于生活与法律的契合;它的运用,为的是行为与秩序的均衡。

4.社会学方法,尤其是社会正义的利益均衡法。这种方法是卡多佐花费篇幅最长、耗费心智最多、竭力论述的“所有力量中最大的力量”。(80)从公法到私法的各个领域,卡多佐一一检视,发现社会学方法的运用的确无处不在,地位显要。在公法领域,卡多佐为司法审查制辩护,他认为司法审查制的主要价值在于让那些受到遏止的理想表达发出声响,并让人们听见这些声响,使那些理想获得持久的生命和丰富的表现;在于在一个有法可循的正义状态下,为人们的理性选择提供指引。但要实现这些价值,必须让司法者具备洞察社会价值,顺应社会需要,秉持社会正义的超强权能。在私法领域,卡多佐认为,社会学方法的支配地位更是显而易见。大量的私法规则都受到公共政策的渗透与影响,而公共政策的形成与宣示,都离不开对社会利益的正义均衡。“无论在哪个领域,这种方法都硕果满枝,”卡多佐说,“即便貌似补充,它也总能留作备用。它是其他方法的仲裁者,越到最后,就越需要它还对相互竞争的方法主张进行衡平和估量”。(81)

可以说,社会正义的利益均衡法是卡多佐司法方法论中的兜底之物,也是效用最强的杀手之锏,是他阐述司法方法的至尊王牌。在《法律的生长》中,卡多佐明确指出:“这些原则中有一条是至高无上的,有一条原则总是优越于其他原则;逻辑因素必须永远服从历史因素,或历史因素永远服从习惯因素;或一切事情都要服从作为社会福利组成要素的正义或功利。”(82)他自称对司法过程分析的唯一结论便是,逻辑、历史、习惯、效用以及人们接受的正确行为标准这些独自或联合起来共同影响法律的力量,在具体案件中,谁将起支配作用,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因此得以推进或损害的社会利益的均衡评判。(83)为了掌握这种均衡评判方法的精要,法官应当像立法者那样从生活实事本身获取司法知识,久而久之,尚有可能形成一种何为“得体”、何为“比例匀称”的艺术感觉。这样的司法者,才不是法律的工匠,这样的司法,才称得上是艺术化的司法。

卡多佐认为,司法过程的最高境界是在一些特殊案件中,创造法律。这些案件数量不是很多,但也不在少数;这些案件的决定对未来大有裨益,会极大影响法律的生长。法官在处理这些案件过程中,必须善于将各种因素均衡为一个富有创造性的“司法整体”。“在这里,起作用的是对判决的均衡,是对逻辑、类比、效用、正义等因素的综合考量与分类整理。”“在这里,法官成了立法者。”(84)卡多佐在演讲尾声,提出了下意识因素对于司法过程不可忽视的影响。他承认,“在意识的深层还有一些力量,比如,喜恶、偏好、才能、情绪、个人习惯与信念等,这一切的复合构成了一个活生生的人,无论这个人是诉讼者还是法官”。(85)卡多佐希望对这一主题,将来可能的话,要加以深入研究。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