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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谋盛及其国际法思想评述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992年初,在武汉大学法学院和武汉大学国际法所的邀请下,已近80高龄的先生又再次出山为武汉大学国际法所的研究生主讲国际关系史。国际社会主要是由国家与国际组织组成的。否则,国际关系和国际往来将不复存在,而国际社会也将解体。所谓国际关系是国家之间一切双边关系和多边关系的总和。

李谋盛及其国际法思想评述

□ 周晓明[1]

目 次

一、李谋盛的生平与经历

二、李谋盛主要国际法思想述评

  (一)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的交叉研究

  (二)国际法基本理论研究

三、简短评价

李谋盛部分学术著作目录

一、李谋盛的生平与经历

李谋盛先生(1913~2004)是中国民主同盟盟员,我国当代著名的国际法、国际关系专家,在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研究上有较深的造诣。

先生1913年9月生于湖南省湘乡县(现归属于湖南省娄底市),自幼敏而好学,1934年以优异的成绩同时被北京大学外语系、清华大学外语系和武汉大学政治系录取。一个爱国青年凭着对知识的渴求参加高考,又同时被国内顶尖的三所学府录取,这不仅在当年即使是在当代也是十分罕见的。先生的聪明和能力在当时被传为佳话,也令很多人折服。当时,由于北大和清华的外语系先出榜,先生驱车赶往北京,准备去北京大学外语系报到。后来,当先生得知自己也被武汉大学政治系录取,便果断地返回武汉大学政治系报到。就这样,缘于先生的真才实学、缘于先生对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热爱,先生与武大的不解之缘便从此开始。1939年先生从武汉大学政治系毕业获学士学位后继续求学,再次以优异成绩考取了武汉大学的硕士研究生,师从当时中国著名的国际法学者周鲠生先生。值得一提的是,整个民国时期,武汉大学从1936年开始招收硕士研究生到1945年止,共只招收9届76名硕士研究生,先生是1939年的第三届硕士研究生,全校也只有3人而已,另两位是刘涤源和刘恃读。[2]

1942年,先生在武汉大学硕士毕业后,任国民政府考试院考选委员会编纂,直至1945年7月在迁移至乐山的武汉大学法学院任讲师兼训导员。1946年8月,先生在安徽大学政治系执教,任副教授。1947年8月回武汉大学执教,任政治系、法律系讲师。1959年1月,因武汉大学院系调整,包括先生在内的很多法学老前辈都被调入湖北大学任教。1962年7月,先生调到华中师范大学政治系任教直至1978年武汉大学法学院重建时,在法学院几位老前辈的盛情邀请下,怀着服务母校、回报母校的一片热心,怀着对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热爱,已近花甲之年的先生重新调回武汉大学法学院,主讲“国际法”、“国际关系”课程,历任讲师、副教授、教授。当时学校分给先生一套一房一厅的老式小公寓,目的是方便先生在武大上课时有个歇脚的地方。先生为了学术研究和教育学生,在这个采光较差且陈旧的小房间里一住就是近十年,往往只是在周末时才回到自己位于华中师范大学的家中与妻儿团聚[3]。从先生重回法学院任教到1986年先生正式退休,这间小房子记载了多少先生热衷学术、浸淫国际法的执着,多少先生关爱学生、诲人不倦的耐心,多少不求名利、只为奉献的淡定和多少先生的家人对他的理解与支持,恐怕连先生本人、先生的家人及先生的弟子们都说不清了。

先生退休后,在家中依然笔耕不辍,从事专业研究。1992年初,在武汉大学法学院和武汉大学国际法所的邀请下,已近80高龄的先生又再次出山为武汉大学国际法所的研究生主讲国际关系史。他不问待遇,不问地位,一心只想把自己的所学传授给学生。由于先生年事已高,不能到学校去上课,他就把学生请到自己的家里,虽然采光不好,虽然教学设备简单,但先生却认真准备教案,专业知识的讲授一点也不含糊。课间休息之余,先生和夫人陆老师一起准备茶点水果,闲话家常中他教给学生的不仅是知识学问,更是做学问的方法和做人的道理。

2004年9月30日,先生因突发脑溢血医治无效不幸逝世,享年九十二岁。先生一生坚持钻研学术、诲人不倦且又虚怀若谷、淡泊名利。先生虽为自己的生命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却把自己的人生信仰和求学精神通过言传身教和捐书育人等方式传给了后人。

二、李谋盛主要国际法思想述评

(一)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的交叉研究

众所周知,国际法是国际社会的法。国际社会主要是由国家与国际组织组成的。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以及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大都是平等和并立的,而不是孤立的或闭关自守的。由于平等并立,相互之间必然进行往来和发生各种关系,也必然需要相互有约束力的共同行为准则。否则,国际关系和国际往来将不复存在,而国际社会也将解体。因此,维系和谐的国际关系离不开国际法,国际法的发展也离不开国际关系的推动,国际法学者必须重视国际法学与国际关系学的交叉研究。先生是较早从事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交叉研究的学者,对这两门学科的研究价值、两门学科的产生与发展过程、两门学科的相互关系、两门学科的编纂历史等方面都有系统、深刻的研究。

1.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科的研究价值。

先生认为,研究国际关系与国际法是通晓国际问题、解决国际问题的先锋;是制定对外政策,从事外交事务,研究国际问题,编辑国际新闻,进行外贸外经活动,开展国际旅游业务等的基础;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越复杂,甚至在某些地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矛盾和竞争越尖锐或激化,就越需要了解和处理好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就越需要具备和掌握专门的国际关系知识和国际法知识。[4]

2.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起源

(1)国际关系与国际关系学科的起源。

所谓国际关系是国家之间一切双边关系和多边关系的总和。在国家产生之后,国家之间就产生了交往(包括官方交往和民间交往),国家间的交往形成了国家间的关系(从双边关系逐渐演变为多边关系),各国之间相互牵连、相互影响,又相互依赖、相互制约,使国际社会充满日益错综复杂的国际合作与国际竞争关系。[5]但是,自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组织大量兴起,而国际组织所进行的活动及其所引起的关系也构成了当今国际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先生指出当今国际关系的重要内容除了包括国家之间的关系外,还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和国际组织相互间的关系。[6]

国际关系产生和发展过程表明,国家的产生是国际关系产生的必要前提,没有这个前提,国际关系就无从产生;国家之间的交往是国际关系产生的基本条件,没有这个条件,国际关系就无法发展,国家间由交往而产生的双边关系和多边关系是国际关系的由来。而学者和政治家在研究国际关系时,对国际关系演变的实况作出系统地介绍,对国际关系的发展规律进行逻辑地总结,对其依据的理论提出科学地论证等,是国际关系学科产生和发展的由来。[7]

(2)国际法与国际法学的产生[8]

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国家之间的政治纠纷、经济纠纷、宗教纠纷、商务贸易纠纷以及领土争端等也随之产生,这些矛盾激化,往往引起战争。从奴隶社会起,如何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就成为各国共同的需求。在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过程中,各国逐渐形成了一些公认的规范和通行的惯例,这些公认的规范和通行的惯例就是最早的国际法规范。古代希腊、罗马、古代印度、古代中国、古代埃及和巴比伦等国家均有相应的规范和惯例。先生断言,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国际法规范早在奴隶社会就已经具备了雏形。探源溯流,国际法已发展了数千年,只是不同时代的国际法呈现不同特点罢了。

从国际法的作用出发,国际法可分为平时国际法和战争法。平时国际法以一般的规范和惯例处理和解决平时的国际问题,战争法以特殊的规范和惯例处理和解决战时的国际问题,这是国际法学的由来。

(3)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发展[9]

在古代和中世纪,限于交通条件、工农业生产水平、地理知识、科技水平等,国际关系并不经常发生,国际法规范也不全面,仅仅是区域性的。世界性经常性的国际关系和世界性全面性的国际法规范的出现有待于条件的成熟。

在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工业革命的进行,交通工具的改进,通讯设备的进步,地理知识的增进等,为世界性经常性国际关系模式的发展和世界性全面性国际法规范的形成创造了条件,这是近代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发展的关键性因素。

3.国际关系学与国际法学的相互关系。

(1)国际关系学与国际法学的联系[10]

先生认为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这两门学科在很多方面具有相同之处。首先,两门学科的研究领域是一致的。国际法是在国际关系中形成和发展的,同时国家之间的关系需要国际法规范来调整。只不过国际关系学侧重国家间交往活动的探讨,国际法学侧重国家间交往的法律规范的探讨。侧重点不同表明两门学科的分工不同,不能理解为两门学科的分离。正是这种分工,促进了彼此之间研究的进一步深入,从而揭示了两者之间相互关系的密切性。因此,两者之间必须相互促进、相互作用才能共同提高。研究国际关系必须通晓国际法,否则就不能鉴别国际行为的是非,判明其合法或非法;研究国际法也必须通晓国际关系,否则只能就事论事,弄不清国际法规范的由来和发展趋向。

其次,国际法学与国际关系学的任务和发展规律具有共同性。两门学科的研究对象都主要从国家出发,同时肩负双重任务:国内任务和国际任务。就国内任务而言,两者都应提供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为国家制定对外政策,执行对外政策和参加国际活动服务;就国际任务而言,两者都应总结国际事务中的经验教训,肯定进步的外交政策,批判反动的外交政策,引导不同社会制度与政治制度的国家走上和平共处的轨道。完成这双重任务能起到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作用。

在当代,国际关系主要有资本主义与资本主义之间的国际关系、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之间的国际关系、社会主义与社会主义之间的国家关系。在当代复杂多变的国际社会里,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两门学科所肩负的任务更为繁重。研究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必须紧密联系国际事务的实际,才能不断提高专业理论与丰富专业知识。这样,这两门学科的研究成果才有可贵的理论价值和现实的应用价值。同时,又应把这两门学科的理论知识投入到国际事务的实践中去,经受不断的检验,在实践的检验中,不断丰富和提高理论知识,这样反复运用,螺旋式上升,是这两门学科发展的共同规律。

先生还特别分析到,就我国而言,在当前的国际社会背景下,作为正处在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应正确运用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有关理论,制定正确的对外政策。在发展本国经济,不断巩固与壮大自己的同时,应以与资本主义国家和平共处为上策。当然,和平共处的局面不能乞求而得,只能通过自身发展与公平竞争获得。

(2)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区别[11]

虽然两门学科的关系非常密切,但它们在作用上仍然存在必要的区别,先生认为这种区别主要反映在实践中,而非理论上。具体表现在:

首先,国际关系侧重对国家间交往活动的探讨;国际法侧重对国家间交往的法律规范的探讨。因此,国际关系主要出于政治上的利害关系的考虑,而非法律上的是非判断,具有政治性;国际法主要是法律上是非原则的判断,而非政治上的利害关系的考虑,具有法律性。

其次,从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角度立论,国际关系准则和国际法原则应该是一致的。但由于各国社会经济制度的不同,政治、经济、历史、文化发展程度的不同,宗教信仰和民族关系的不同,对两者的要求也相应不同。对国际法原则的要求较严格,对国际关系的要求较宽。如国家是否建交是国际关系问题,而建交的程序、制度的谈判和履行问题则属于国际法范畴。

4.国际关系学与国际法学的编纂历史。

虽然国际关系的产生早于国际法,但编纂历史则相对较晚。这是受时代历史背景和客观情况需求的影响。先生对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编纂历史分别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1)国际法编纂史[12]

早在16世纪末至17世纪初,欧洲一些国家为争夺东方贸易而进行海洋航行权的争夺,纷纷要求制定海洋法规范,以便用海洋法来解决各国之间有关海洋航行权的争端。在此背景下,格老秀斯(Hugo Grotius)于1604~1605年撰写《捕获法》(De Jure Praedae)。此后的三十年战争,是欧洲出现的第一次国际性战争。这场战争不仅持续时间长,而且对平民生活的蹂躏极为严重,对战俘的待遇也极不人道。这场残酷的战争要求战争法规范的制定。格老秀斯又于1623~1624年撰写《战争与和平法》(De Jure belli ac pacis)。这种时代背景与客观需求,就促使国际法专著的问世早于国际关系专著。

先生指出,格老秀斯不仅是有名的国际法学家,更是有素养的历史学家,他之所以能对近代国际法的发展作出巨大贡献,被誉为近代国际法的始祖,是因为他在继承国际法先驱者的研究成果并加以发扬的同时,开创了广泛应用国际法规范来调整国际关系的局面,他的代表作之一《捕获法》的要害就是《海洋自由论》(Mare Liberum),他针对当时葡萄牙人独占东方贸易的现实,主张“海洋自由”,指责葡萄牙排斥他国商业、封锁海洋的行为是违法的,这一理论由于符合当时国际事务的实际,故很快被应用于调整国际关系。他的另一代表作《战争与和平法》对于调整近代国际战争影响尤大。鉴于三十年战争的残酷性破坏,他在著作中创立了一些国际法规范,来限制战争的残酷性,且把战争法列在书名之首,表明当时战争法较之和平法更为重要。

先生联系当代国际社会的实际,指出当代社会区域性战争没有停止,核大战的威胁也严重存在。因此,世界各国的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学者有必要创立新的战争法规范来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发展。

(2)国际关系史[13]

国际关系的系统编纂虽然相对较晚,但国际关系学也并非完全被人忽视。到了近代后期,由于国际交通日益发达,国际交往更为频繁,资本主义国家发起对外侵略扩张,国际关系日趋复杂。于是学者和政治家应国际事务的需求,开始编著国际关系专著,从此才使国际关系的研究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追溯历史,系统的编纂国际关系方面著作的西方学者首推法国的图比都(Debidour)。[14]他所著的《欧洲外交史》(A History of European Diplomacy)于1891年问世,此后法国巴黎大学,巴黎政治学校先后开设了外交史讲座。英国的莫瓦特(R.B.Mowat)教授在20世纪20年代先后撰写了1459~1789年、1715~1815年、1815~1914年、1914~1925年的《欧洲外交史》(A History of European Diplomacy)等书。此外,德国的斯达拉斯堡科煦(Strabourg Koch)教授、英国的海斯列特(Hertslet)、法国的布尔乔亚(M.Bourgeois)等人都是研究国际关系的先驱。

上述国际法编纂史早于国际关系编纂史的局面仅表现在近代。到了现代的20世纪20~30年代,情况则大为改观。欧美大学中钻研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学者飞速增长,两门学科相互启发,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在我国,两门学科几乎在20世纪20年代同时展开研究。由周鲠生教授编著的《国际法大纲》、《不平等条约十讲》、《近代欧洲外交史》、《最近世界外交史》等书开我国学术界研究国际关系学与国际法学的先声。同时期的李惟景、王化成、时昭瀛、梅汝璈、刘彦、柳克述等人也对国际关系和国际法有专门的研究,这些学者和著述均富有严正的反殖民主义、反帝国主义色彩,迅速提高了国人的觉悟,从一个侧面为我国旧民主主义革命新民主主义革命转变奠定了一定的理论基础。[15]

但20世纪50年代以来,国际关系学与国际法学的研究状况不够乐观,呈现停滞不前的状态。在国际关系领域,学者大多为强权政治所迷惘,在著作中很少涉及强权政治的实质,只是就事论事,探讨枝节性的问题,缺乏战斗性。有的甚至宣扬强权政治,为超级大国效劳。如美国克劳德(Jr.Claude)发表的《权力与国际关系》(Power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一书就是超级大国强权政治的代言。[16]

国际法学界的情况也类似,战后的国际法著作,只是增加了经济法专题,扩大了条约法、国际组织法、海洋法与空间法的内容,对于如何禁止军备竞赛,如何惩处发动核战争的祸首以及对于发动核战争的国家应承担的国际责任则很少涉及。有的学者甚至倡导“世界政府”与“世界法”理论,企图把国际法升格为“世界法”,来破坏国家主权原则,为霸权主义国家干涉别国内政制造理论根据。[17]

5.17~18世纪的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发展。

先生不仅从宏观上对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相互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还从微观上对17~18世纪的国际关系及其对国际法的影响做了特别的分析。

先生指出,17世纪中叶,世界进入近代,即资本主义时代。在欧洲,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起,商品货币关系得到普遍加强,对外贸易得到进一步扩展。世界贸易的范围不断扩大,工商业利润继续增长,导致欧洲国家及后来的美国、日本在陆路与海陆的对外侵略扩张加剧,改变了古代、中世纪地区性的国际关系格局,形成了世界性的资本主义的国际关系体系。资产阶级的政治观念、外交观念与法律观念也在这种国际关系体系中逐渐形成。这些因素促进了近代国际法的发展,尤其是国家主权观念、国际法基本原则、海洋法等方面的发展。

在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国际关系史(17世纪中叶——1945年)》[18]一书中,先生详细论述了17~18世纪国际关系史上的重大事件,如欧洲国际关系体系的形成和发展、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及影响(17世纪中期)、北方大战(1700)、西班牙王位继承战争(1701)、奥地利王位继承战争(1740)、七年战争(1750)、美国独立战争(18世纪后期)、法国资产阶级革命(1789)、拿破仑战争(18世纪末)等。每介绍一个事件,先生都运用历史学和国际政治学的研究方法,分析不同事件的产生背景、经过、各国利益的协调和矛盾及历次事件的后果,尤其从国际法的角度[19]重点阐述了三十年战争、英国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美国独立战争及拿破仑战争时期欧洲乃至全世界的国际关系对国际法的影响。

以三十年战争为例。17世纪,欧洲爆发了“三十年战争”。[20]战后签订了《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使三十年战争所造成的领土变更得以调整,使罗马帝国统治下的大批城邦国家取得了独立,使荷兰与瑞士成为主权国家,使领土主权概念趋于加强,国家平等原则获得承认。其结果是:作为国际社会成员的主权国家大为增加;进行平等交往的常设使馆相继设立;通过国际会议解决各国之间争端的模式获得认可。因此,三十年战争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被称做是近代国际法的源头。[21]

先生对《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作用有自己的归纳。第一,这次会议创立了以国际会议解决国际问题的先例;第二,和约承认了德意志各诸侯国享有独立的主权,承认了荷兰、瑞士为独立国,在实践上肯定了格老秀斯提出的国家主权、国家领土与国家独立等原则是国际关系中应该遵守的准则;第三,条约规定缔约国不得破坏和约的条款,创立了对违约国家可施与集体制裁的案例;第四,和约承认新旧两教享有同等的权利,打破了罗马教皇神权下的世界主权论,使国际法脱离了神权的束缚;第五,和约缔结后,各国逐渐建立了常驻使节,有助于各国之间的邦交。这些成就表明国际关系与国际法是互为利用、互相促进的。[22]

又如近代的资产阶级革命,特别是1789年法国大革命,也提出了一些重要的国际法原则,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如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概念、国家主权原则、民族自决原则、不许干涉内政原则、赋予“为了自由事业而被本国驱逐的外国人”以庇护权、在战争法中贯彻人道主义精神等。[23]

总的说来,纵观17~18世纪的诸多重大国际事件,我们可以发现当时的国际关系对国际法的影响主要有:

(1)国家主权观念的产生与盛行。先前的国际法学者大多从自然法理念出发,认为国际法是由一种以自然理性为基础并普遍适用于人类的自然法规则组成的。而17世纪下半叶以后,国际法中实在法理论占优势,认为国际法是由主权国家组成的,根据各国明示或默示同意而有效,并以规定国家间相互关系为内容的法律体系。

(2)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在国际社会得以确立并维护。17世纪以来,在众多独立国家同时并存并逐渐形成一个广泛的国际社会之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就受到了重视。到了18世纪,随着国家主权观念的盛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更加明确,国家主权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国家独立平等原则、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等指导国家间关系的一般原则在历次事件中得以确认和发展。

(3)海洋法的发展。海洋法的发展历史悠久,其萌芽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甚至更远。依罗马法的观点,海洋是公有物,不得被人独占;中世纪后半叶,各国统治者意识到海洋的重要意义,主张海洋为无主物,可以通过先占取得权利,而纷纷宣布对海洋拥有权利。17世纪以后,随着欧洲进入了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国家为了争夺殖民地而争夺海洋,海洋法得以发展。如被誉为近代国际法奠基人的格老秀斯提出了海洋自由论,认为海洋不能成为任何人独占的对象;意大利法学家真提利斯提出国家的领土包括毗连的海域,荷兰法学家宾刻舒克提出武器射程到达的地方为国家对海洋的权利范围;意大利法学家加赖尼根据当时的大炮射程,提出3海里为领海的宽度;18世纪后期,美国、英国和法国相继提出3海里的领海宽度,英俄条约规定了公海自由原则等,这些都是适应当时国际关系的需要而提出的不同的海洋法理念。

(4)外交与领事关系法的发展。外交与领事关系法是国际法最古老的部门之一,是在国家之间交往的基础上产生的。古代的外交与领事关系尚处于萌芽状态,派遣和接受使节是临时性的,而且大多是与战争相关的军使和与商业有关的领事。[24]到17世纪,主权国家并存的国际社会形成以后,尤其是《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近代外交法得以迅速发展。此后,各国之间不仅正式派遣和接受常驻使节,还创立了特别使团制度,外交法又有了新发展。

6.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发生了重大变化[25],主要有:

(1)随着民族解放斗争和民族独立运动的发展和胜利,全世界绝大多数殖民地、附属国都已独立,第三世界国家的阵营空前壮大,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举足轻重,打破了往日帝国主义国家控制国际事务的局面。

(2)第一世界的苏美两个超级大国为争霸世界而对外扩张,进行军备竞赛和争夺势力范围,相互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影响世界的和平与安全。

(3)发达的第二世界国家,由于原有的殖民地、附属国基本上已经独立,且国内政治、经济、贸易、资源、能源等各方面的困难日益严重,为保持原有的国际地位和继续发展,它们纷纷组成区域性共同体,以对抗超级大国的挑战。但由于各自利益的分歧,相互之间又往往引起争端,其国际地位相对削弱。但日本和德国的工业与经济发展迅速,成为经济大国,东欧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经济政治等许多方面也发生了质的变化,为国际社会所瞩目。

(4)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新发展,海床洋底资源进一步开发,南北极勘探工作发展加速,外层空间不断被利用,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内容得以大大丰富。

(5)尖端科学技术在军备领域的运用,将是新的大战的一个特点。南北出现了新纠纷、新争端,军备竞赛、核武器和化学武器的生产与使用事关国际安危与人类祸福,如何防患于未然是当今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科所面临的迫切任务之一。

在这一背景下,国际法也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而做出适当的创新[26],体现在:

(1)“二战”后国际政治的急剧变化,民族解放运动的蓬勃发展和新独立国家的大量出现,使国际会议与国际组织在结构上发生明显的改变,产生了较为系统的新的国际法原则,如为中国、印度和缅甸所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既体现了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又得到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的赞同和承认,充实了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2)“二战”后国际经济的急剧变化,导致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积极推动建立新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国际法的范围扩大了,在国际法领域出现了国际经济法这一分支。

(3)国际组织迅速增加,全球性、区域性、综合性、专门性、常设性、临时性国际组织林林种种,不仅扩大了国际法的主体范围,还使国际法领域出现了新的分支——国际组织法,以探讨国际组织的性质、地位、以及其权利义务等。

(4)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有力推动了国际法的发展。在海洋法领域,许多沿海国把领海拓宽,宣布了大陆架,划定了海洋专属经济区,对海底资源的开采与管辖建立了新的制度;在空间法方面,随着人类对空间的利用超过了空气空间而达到了外层空间和宇宙,空间法的范围也从原有的国际航空法拓展到了外层空间法;在自然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方面,由于工业生产企业大量排放有毒气体或液体,污染了全人类共同生存的环境,危害了全人类的健康,国际环境法也不断发展起来。

(二)国际法基本理论研究

先生除致力于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交叉研究外,还对国际法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在《现代国际法》一书中,李谋盛先生将国际法学中较为重要的一般性、共同性的问题,如国际法的概念、渊源、效力根据、历史发展及国际法的编纂等基本理论深入浅出、水到渠成般介绍给读者。

1.国际法的名称和概念。

先生从国际法名称的由来谈起,指出国际法最初在西方文献中是以拉丁文jus gentium的名称出现的。jus gentium,汉译为万民法,原指古代罗马法中市民法(jus civile)的对称,是指适用于外国人以及外国人和罗马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即适用于一切人的法律。进入近代后,各国把jus gentium转译为自己的文字,在英文中jus gentium指law of nations。18世纪末,英国法学家边沁(Jeremy Benthem,1748~1832)建议改用international law来代替law of nations,因为前者可以更完善地表达出国家间的法律的含义。此后,这一名称被广泛采用。此后,随着国际法部门的不断扩大,又出现了public international law或international public law的称呼,目的是想强调国际法主要调整的是国家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公”的关系,区别于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中不同当事人之间的“私”的关系,故称国际公法。[27]

同时,先生分析国际法的特殊性在于:(1)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以及由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2)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是国家,国家通过国际条约与国际会议或其他方式制定国际法原则、规则,建立国际法的规章、制度。在国际社会,没有超越国家之上的国际立法机关。(3)在强制性方面,在国际社会内国际法由有组织的强制机关来强制实施,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国家本身的行为来实现。(4)国际法是由各主权国家在国际交往中经过绝大多数国家的公认才正式成为国际法规范的,国际法主要是各国之间意志的协调。在国际社会,并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来制定国际法。[28]

基于上述国际法的特性,先生将国际法定义为:国际法是通过国际条约或国际会议或其他方式制定的,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表现各国统治阶级的协调意志,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

先生在论述这部分时,并不是完全照搬其他国际法教材的模式、体系和观点,而是在全面客观地介绍一般的、常识性的国际法基础知识的同时,注重灌输新的科学的国际法思想和研究方法。如先生在论及国际法的阶级性及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在于各国统治阶级意志的协调时,并没有落入俗套,完全照搬前苏联国际法学者的观点,而是注重全面研究,取其精华。先生关注民国时期学者的国际法思想,试图承接已经断裂的学术传统。在书中,它介绍了陈顾远、李剑龙、李圣五、李惟果、王化成、时昭瀛、刘彦、柳克述、梅汝璈等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学者,还特别介绍了中国国际法之父周鲠生教授的学术思想和成就,体现了先生对学术薪火相传的热情。[29]又如先生并不认同国际法的效力弱于国内法的观点。他认为,所谓的国际法的效力弱于国内法的效力的观点只是体现在形式上。而之所以在形式上表现为国际法效力弱于国内法,是因为国内法是由国家的强制机关来加以实施的,国际法则是由国际法主体本身的行为来执行的。就法律效果而言,两者的强制力并没有强弱之分,这为初学者真正理解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区别揭开了面纱。[30]

2.国际法的渊源。

关于国际法的渊源,先生认为有两种意义:一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所赖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二是指国际法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处所。前者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后者是广泛历史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和作为法律原则辅助资料的司法判例、公法学家的学说以及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如联合国作出的某些决议等。[31]

关于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先生特别指出,国际条约是现代国际法特别重要的渊源,不是一切条约都是国际法的渊源。一般说来,只有对大多数国家有约束力的、可以创立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多边国际公约才是一般国际法。双边条约和仅对几个国家有约束力的国际条约只是特殊国际法。[32]而国际习惯是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而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结果。它包括两个因素:“物质的因素”,即各国重复的类似行为;“心理的因素”,即被各国公认为有法律拘束力。国际习惯是在国家之间长期的交往关系中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它可以通过三种途径查明:(1)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表现为条约、宣言和声明以及有关的外交文书;(2)国际机构的实践,表现为决议和判决等;(3)国家的内部行为,表现为国内法规、判决和行政命令等。[33]

3.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所谓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指国际法凭借什么而对国家有拘束力。它不是决定国际法所处的地位的根据,而是影响国际法发挥作用的根本性质。[34]关于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先生总结了不同学派的不同理论:(1)自然法学派。该派否认有任何实在的国际法,认为不论是国际习惯或国际条约以及一切国际法原则与规则都只是自然法的一部分,国际法的效力依据在于一些自然法理念,如人类良知、人类理性、人类法律意识等。其结果是将国际法规则抽象化,使国际法趋于神化。代表人物是德意志人普芬多夫(Samuel Pufendorf,1632~1694)。(2)实在法学派。该派与自然法学派对立,认为国际法效力的依据是现实的“国家意志”,即表现在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中的各国的“共同意志”。代表人物是宾刻舒克(Bynkershok,1673~1743)。(3)社会连带学派。其主导思想可以追溯到法国著名的公法学家狄骥(Dugut,1859~1928)。狄骥认为,一切法律的根据在于社会连带,即通过人类法律良知,社会规则实现为法律规则,而对社会的个人具有强制性。简言之,法律不是国家创造的,而是根据社会连带这一客观事实而产生的。这一学派强调“各民族的法律良知”,主张把国际法与国内法联系起来说明他们所主张的社会连带关系,根本否定国家主权、国家人格和国家意志等传统的公法观念。(4)规范法学派。该派以凯尔逊(Kelsen,1896~1973)为代表,认为一切法律规则的效力都出自上一级的法律,全部法律归纳于一个体系,在最上级为国际法,其效力来源是一个所谓的“最高规范”。他反对国家主权观念,否认国家意志创造法律之说,把国际法提高到世界法或超国家法的地位,为帝国主义统治世界的政策无形中提供了一种理论上的支持。(5)新现实主义学派。该派有多种不同学说,较为流行的有“权力政治学说”和“政策定向论”。前者认为国际政治支配着国际法,而国际政治的核心是国家权力,故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在于“势力均衡”。后者也认为权力是国际政治和国际法的核心,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在于国家的对外政策,政策是决定因素。[35]

最后,关于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先生的结论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各国的协议,而国际法效力的原因是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所起的一定的作用。要理解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应明确如下几点:(1)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国家受国际法的拘束。(2)国家是国际法的制定者,故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只能是国家本身,即国家的意志。(3)作为表现国际法效力根据的国家意志,不是某个国家的意志,而是各国之间意志的协调。(4)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反映了国际法的阶级性,即各国统治阶级之间意志的协调。(5)国际关系的复杂性和国际法的阶级性还表明了国际法在国际社会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一方面各国之间维持正常的关系需要国际法规范,国家之间的合作与竞争关系需要国际法维护与促进,国际法原则上禁止战争以推动世界和平与发展。[36]

三、简短评价

先生的一生既是一位热衷学术、诲人不倦的师者,也是一位虚怀若谷、淡泊名利的学者。作为老一辈的高校教师,他热爱教育事业,毕生致力于法学、政治学的教育工作。曾主讲“国际政治”、“欧洲外交史”、“中国外交史”、“国际关系史”、“各国政治制度”、“行政学”、“资产阶级国家法”、“资产阶级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批判”、“法学概论”等课程。他无私地把自己的学术思想传授给学生,把自己的学术成果和藏书赠送给有需要的学生,培养出了一大批国际法领域的栋梁之才。作为国际法和国际关系领域的资深学者,他通晓英语、法语。这为他查阅和消化理解外国文献,深入研究各时期的国际关系至关重要。此外,先生还长期从事国际法、各国政治制度及宪法的教学与研究,著有《英法内阁权力之比较》、《英美法德考试制度的比较研究》、《资产阶级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批判》和《法学绪论》等著作和文章,并承担编纂了《周鲠生文集》、《国际关系史》、《国际关系史》(修订版)、《法学知识手册》、《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现代国际关系》等教材,为当时的硕士研究生深入了解和掌握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相关知识提供了大量的理论资料,可谓专业硕果累累。

令人遗憾的是,先生一生的著述虽丰,但是我们现在可以查阅到的先生的作品却很少。原因在于,先生一生的作品大致有三个去向:一是由于先生一生复杂的工作与教学经历,从武汉到重庆,从重庆到安徽,从武汉大学到湖北大学(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再到华中师范大学直至晚年时重回母校武大执教,加上当时复杂多变的社会背景,先生的很多藏书与文章都在不断的工作调动和搬迁中遗失了;二是由于“十年浩劫”,富有正义感的先生也难逃一劫,先生的很多著作在动荡中被毁掉了;三是在先生去世前,无私奉献的他留下遗言,要把自己剩下的著作和藏书捐献给自己的家乡——湖南省湘乡县。在先生看来,他之所以没有选择把自己的藏书捐献给自己的母校——武汉大学,是因为他认为比起武汉大学的学生们,家乡的普通孩子更难接触到国际法,也需要了解国际法知识。基于上述种种原因,我们能通过各种途径拜读到的先生的著作已经不多,而先生早年的一些作品,则仅仅可以查到文章名及出处,至于原文都则大多无法查阅了。因此,对于先生国际法思想的介绍,我们只能从先生现有的可以查阅到的著作或文章中归纳总结,而无法全面概括先生的所有国际法与国际关系思想。文后的附录也仅仅罗列了可以查阅的著作、文章和手稿,并不代表先生所有的学术成果。

这就是李谋盛老先生,一位严谨治学、求真务实的学者,一位诲人不倦、无私奉献的师者。先生以自己完美的人格、博大的胸怀向我们诠释了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研究一代宗师的光辉形象。

李谋盛部分学术著作目录

一、主要学术论文

1.《谈建国的人才问题》,载《大陆评论》(乐山)创刊号(1936年)。

2.《烽火中的国际局势》,载《春秋》(重庆)第1卷第1期(1940年2月)。

3.《意大利究竟会走哪条路》,载《春秋》第1卷第7期(1940年12月)。

4.《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载《当代国际法》,广角镜出版社有限公司1988年版。

5.《应重视对我国历朝对外关系的研究》,载《法学评论》1995年。

二、主要编著作品

1.《周鲠生文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12月第1版。

2.《国际关系史》,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一章。

3.《国际关系史》,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一章、第二章。

4.《现代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一章、第二章。

【注释】

[1]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2006级博士研究生。

[2]参见宋连斌:《春蚕不应老昼夜常怀丝——李谋盛先生的学术人生》,载国学资讯网,http://news.guoxue.com/article.php?articleid=7974,2007年10月9日访问。

[3]先生的妻子陆秀丽老师1941年毕业于四川大学数学系后在武汉大学任教,与先生相识并于1949年2月在武汉结婚。先生与陆老师生有两女一子,大女儿女承母业,现任华中师范大学数学系的副教授;二女儿在东风汽车公司技术中心任高级经济师;小儿子在武汉大学电气工程学院任高级工程师。

[4]参见李谋盛:《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载《当代国际法》,广角镜出版社有限公司1988年版,第15页。

[5]同上,第16页。

[6]参见韩德培主编:《现代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2页。

[7]参见李谋盛:《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载《当代国际法》,广角镜出版社有限公司1988年版,第16页。

[8]参见韩德培主编:《现代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3页;李谋盛:《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载《当代国际法》,广角镜出版社有限公司1988年版,第16页。

[9]参见韩德培主编:《现代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4~26页,第34~35页;李谋盛:《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载《当代国际法》,广角镜出版社有限公司1988年版,第17页。

[10]参见李谋盛:《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载《当代国际法》,广角镜出版社有限公司1988年版,第18页。

[11]参见韩德培主编:《现代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6页;李谋盛:《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载《当代国际法》,广角镜出版社有限公司1988年版,第19页。

[12]参见韩德培主编:《现代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6~37页;李谋盛:《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载《当代国际法》,广角镜出版社有限公司1988年版,第20页。

[13]参见韩德培主编:《现代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9页;李谋盛:《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载《当代国际法》,广角镜出版社有限公司1988年版,第21页。

[14]先生在《现代国际法》一书第二章中论述系统编纂国际关系著作的西方学者首推法国的图比都(Debidour),但在《国际关系与国际法》一文中,先生论述系统编纂国际关系著作的学者首推英国的莫瓦特(R.B.Mowat)教授,本文采用了李谋盛先生在《现代国际法》一书中的说法。参见韩德培主编:《现代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9页;李谋盛:《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载《当代国际法》,广角镜出版社有限公司1988年版,第21页。

[15]参见韩德培主编:《现代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9~40页。

[16]参见李谋盛:《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载《当代国际法》,广角镜出版社有限公司1988年版,第23页。

[17]同上,第24页。

[18]该书由王绳祖主编,1983年由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1986年改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李谋盛先生在前一版中负责撰写第一章英法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国际关系;在修订版中,先生负责撰写第一章17世纪中叶到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夕的欧洲国际关系和第二章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和拿破仑战争时期的国际关系。

[19]参见宋连斌:《春蚕不应老昼夜常怀丝——李谋盛先生的学术人生》,载国学资讯网http://news.guoxue.com/article.php?articleid=7974,2007年10月9日访问。

[20]三十年战争(1618~1648)发生于欧洲封建时代与资本主义时代交替的阶段,是中世纪国际关系转为近代国际关系的契机。战争起源于德国内部的宗教矛盾,交战双方为以法国为首的,包括瑞典、丹麦以及在宗教改革中增强了实力的德意志诸侯和以神圣罗马皇帝为首,包括奥地利、西班牙以及在宗教改革中削弱了实力的德意志诸侯。战争持续三十年,最后在威斯特伐利亚以签订《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告终。

[21]参见梁西主编:《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6~27页。

[22]参见王绳祖主编:《国际关系史》,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4~10页。

[23]参见韩德培主编:《现代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8页。

[24]参见梁西主编:《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75~376页。

[25]参见韩德培主编:《现代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0~42页;李谋盛:《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载《当代国际法》,广角镜出版社有限公司1988年版,第23页。

[26]参见韩德培主编:《现代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6页。

[27]参见韩德培主编:《现代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页。

[28]参见韩德培主编:《现代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页。

[29]参见宋连斌:《春蚕不应老昼夜常怀丝——李谋盛先生的学术人生》,载国学资讯网,http://news.guoxue.com/article.php?articleid=7974,2007年10月9日访问。

[30]同上。

[31]参见韩德培主编:《现代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11页。

[32]同上,第9页。

[33]参见韩德培主编:《现代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页。

[34]同上,第12页。

[35]参见韩德培主编:《现代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5页。

[36]参见韩德培主编:《现代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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