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政治的合法性,而不是政治的证成
人们可以把政治哲学作为法律的深度证成(profound justification)的基础吗?当下占据支配地位的法律哲学家们——比如德沃金(Dworkin)、哈贝马斯(Habermas)和拉兹(Raz)——都把讨论的关注点从法律的规范性问题转移到了法律的合法性问题。这与较早的欧陆传统形成了对比——在欧陆传统中,许多法律理论都与关于法律之存在、道德价值之存在的本体论和认识论问题相联系,并因此与道德知识、法律知识相联系。法律理论导致人们从整全性思想和先验思想转向了政治思想和后形而上学思想(post-metaphysical thought)。[10]合法性是具有政治性联系(associations)的概念。在这种精神指引下,由于其被宣称缺乏政治合法性,法律学说面临着批判。因此,对法律学说的一个众所周知的批判在于:法学研究者所作出的规范性陈述,其政治意蕴(implications)充满了争议(比如说,Welhelm1989,86以下和Wagner 1985,各处)。
但是,对这种批评而言,政治合法性不是一个稳妥的理据。“合法性”是一种极端复杂的现象(比较Berger and Luckmann 1971,110以下);就此而言,在对法律规范性进行复杂分析时,它并不是特别有助益的最后步骤。人们可以争辩说:如果政治合法性的诸理论与本体论和认识论不相兼容的话,它们只能悬在空中,毫无用处。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是,对政治合法性的讨论也并不是理解法律学说最有前途的一种方式。一个值得尊敬的法律学者的目标是旨在追求真理,而不是政治正确性(political correct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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