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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留置权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船舶留置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在具备法定条件时当然发生,不能由当事人任意设定。2.船舶留置权的消灭船舶留置权以占有船舶为条件,海商法规定的“占有”,应包括实际占有和推定占有两种情形,后者指债权人未直接占有,但可以间接控制。船舶留置权以合法占有船舶为条件;船舶优先权随特定的海事请求的产生而产生,不需占有或登记即具有对抗效力;船舶抵押权依合同产生,但需要登记才能对抗第三人。

五、船舶留置权

(一)船舶留置权概述

船舶留置权是以船舶为标的的留置权,指债权人因合同关系而占有债务人的船舶,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从变卖船舶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留置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在具备法定条件时当然发生,不能由当事人任意设定。船舶留置权的内容是留置、变卖占有的船舶,并从价款中优先受偿,其作用在于通过债权人的自助行为保障造船费用或其他费用得以偿还。

(二)船舶留置权的成立和消灭

1.船舶留置权的成立

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因合同关系而占有船舶的债权人即享有船舶留置权。海商法对船舶留置权的规定非常有限,仅规定了造船人和修船人的留置权,但并不意味着在船舶上只可能存在这两类留置权。事实上,对成立留置权的合同关系应作广义理解,在海上拖航和海难救助中,如果拖带或者救助的对象是船舶,就有可能成立船舶留置权。《海商法》第25条之所以将造船人与修船人的留置权特别提出,是为了强调这两类留置权在清偿顺序上应该优先于船舶抵押权,同时减少留置权的数量以确保船舶抵押权的受偿机会。

2.船舶留置权的消灭

船舶留置权以占有船舶为条件,海商法规定的“占有”,应包括实际占有和推定占有两种情形,后者指债权人未直接占有,但可以间接控制。[25]当债权人不再占有船舶时,船舶留置权即告消灭。此外,当产生船舶留置权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时,留置权也不复存在。

(三)船舶留置权与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的比较

船舶留置权与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均属船舶担保物权,三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三者之间的共性在于:均以船舶为标的;均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受偿权;担保债权的债务人均为船舶所有人,在我国还包括船舶经营人,等等。但是,三者之间的差异也相当明显。

(1)权利的性质不同。船舶留置权和船舶优先权直接根据法律规定产生,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船舶抵押权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抵押权合同而产生,属于约定担保物权。

(2)担保的债权不同。船舶留置权担保的是需占有船舶才能产生的债权;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是法定的特殊海事债权;船舶抵押权担保的大多是借贷之债。

(3)产生的条件不同。船舶留置权以合法占有船舶为条件;船舶优先权随特定的海事请求的产生而产生,不需占有或登记即具有对抗效力;船舶抵押权依合同产生,但需要登记才能对抗第三人。

(4)标的不同。船舶留置权和船舶优先权的标的仅限于船舶;船舶抵押权的标的,还可以是建造中的船舶,对于船舶灭失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也享有优先受偿权。

(5)受偿顺序不同。按照《海商法》第25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这里的留置权,仅指造船人和修船人的留置权,至于其他船舶留置权的受偿位次,海商法未作规定,应该认为在船舶抵押权之后。[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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