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票据丧失的补救

票据丧失的补救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票据丧失的补救(一)止付通知止付通知是指票据权利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形通知付款人,并请求其在一定期间对挂失的票据不予付款。因此,票据权利人在进行了止付通知以后,还必须通过诉讼的途径,依法确认自己作为合法持票人的地位,从而恢复对票据权利的行使。止付通知不是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

二、票据丧失的补救

(一)止付通知

止付通知是指票据权利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形通知付款人,并请求其在一定期间对挂失的票据不予付款。

止付通知从性质上来看仅是一项暂时性的救济措施,它仅能起到在票据丧失后,暂时防止票据金额被他人冒领的作用,并不能使票据权利人恢复其对票据权利的行使。因此,票据权利人在进行了止付通知以后,还必须通过诉讼的途径,依法确认自己作为合法持票人的地位,从而恢复对票据权利的行使。止付通知不是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

有关止付通知的程序我国票据法未作规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49条、第50条的规定,应包括以下两点:

(1)失票人应向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为书面通知,该通知应包括: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2)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应立即暂停付款。

(二)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法院依丧失票据的权利人的申请,通过公示的方法催告票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否则将通过相应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一种特别程序。

公示催告从性质上看,是一种使现存票据失效,并通过除权判决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的法定措施。[27]因此,它只是通过将票据丧失的事实进行公示的方式,实现催告未知的票据利害关系人的目的,但还不能恢复权利人对票据权利的行使,要恢复对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请求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公示催告不是票据法中特有的内容,而是民事诉讼的一个特别程序,因此具体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在此不作详述。

(三)除权判决

除权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申请作出的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除权判决是终结公示催告的最终结果,也是对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票据权利恢复的确认。但是除权判决不是公示催告的必然结果,它必须由申请人提出除权的申请,人民法院才能作出除权判决,否则人民法院只能依职权作出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裁定,而不能作出除权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3条规定,除权判决生效后,公示催告的申请人有权依据该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同时规定,如果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法院及时申报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