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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的含义和特征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公司债的含义和特征(一)公司债的含义公司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增加营业资金:一是增加资本;二是借债。公司债券持有人是公司的债权人,与公司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仅享有民法规定的债权人的权利,表彰公司债的债券,性质上属于债权证券、利殖证券;股份持有人是公司的成员,享有公司法上规定的各种权利和义务,表彰股权的股票,性质上属于设权证券、投资证券。

一、公司债的含义和特征

(一)公司债的含义

公司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增加营业资金:一是增加资本;二是借债。而借债的方式又有两种:一为向金融机构借债,通过签订借贷合同实现;二为向社会公众借债,通过发行流通性债券的方式实现。公司以第二种方式举债,即为公司债。换言之,公司债,指股份有限公司为筹措资金,以发行公司债券的方式,依照法定的募集程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从而形成的一种金钱债务。在这一债权债务关系中,发行债券的公司是债务人,认购债券的人是债权人,持券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有权请求发行公司还本付息。

股份公司发行债券,一方面能以一种风险小、成本低的渠道,迅速达到集聚资本的目的;另一方面又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实现公司资本的最佳调整。我国《公司法》第154~163条就公司债券发行、转让等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并且在《证券法》和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证券交易的法律、法规中,对公司债作了具体的规定。

(二)公司债的特征

公司债不仅具有不同于一般借贷之债的特殊性,同时也具有不同于其他筹集资金方式的特征,以下通过公司债与相似概念的比较加以分析。

1.公司债与公司借贷之债

公司债和公司借贷之债,都在公司和第三人之间形成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但两者仍有所区别:

(1)公司债的债权人是购买公司债券的社会公众,人数众多;一般借贷之债的债权人比较单一。

(2)公司债一般由公司对不特定的公众发出条件相同的要约,相对人仅有同意或拒绝的权利,其契约在性质上属于标准契约;一般借贷之债可由双方当事人就契约的内容进行反复的磋商,直到达成一致意见。

(3)公司债的债权人对于所持有的债券可以自由转让,因而债权人处于变化之中;一般借贷之债较为稳定,债权人在转让债权时,须通知债务人且不得损害其合法利益。

(4)公司债是通过公司发行债券这种有价证券而产生的,具有较强的流通性;一般借贷之债表现为借贷契约,不得自由流通。

2.公司债与公司股份

公司债和股份都是投资人向公司投资的方式,但两者也存在显著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公司债券持有人是公司的债权人,与公司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仅享有民法规定的债权人的权利,表彰公司债的债券,性质上属于债权证券、利殖证券;股份持有人是公司的成员,享有公司法上规定的各种权利和义务,表彰股权的股票,性质上属于设权证券、投资证券。

(2)收益和风险不同。公司债的债权人,无论公司有无盈余,均对公司享有利息请求权,在公司债期限届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还本付息;股东仅在公司税后有利润时,才有分配股息红利的请求权,公司存续期间不得请求返还股本。公司债的利率是固定不变的,因而风险较小;而股票红利与股息的分派随公司的营业状况而波动,风险较大。

(3)利益分配的顺序不同。公司债的债权人享有优先于股份的权利,即公司分配盈余和分配剩余财产之前,应优先清偿公司债权的本金和利息。

现代股份有限公司发展中,公司债与股份在法律上的区分是相对的,并有趋于接近的倾向。[45]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参加公司债、利益公司债的发行,以及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存在,现代公司法出现了公司债券的股份化的倾向;在股票中无表决权股票,非参与优先股票的存在,公司股票又有债券化的趋势。[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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