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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模拟法庭的庭前准备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是国家从事国际不当行为所必然产生的法律后果。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司法机关,由15名法官组成。诉讼管辖权分为自愿管辖、协议管辖和任择性强制管辖,国际法院的当事者是国家。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包括起诉、书面程序和口述程序、附带程序、分庭程序、判决及其解释与复核等。

实训项目一:国际模拟法庭的庭前准备

一、实训目标

实训首先要达到使学生在庭前就基础知识、法律条文、法庭程序等方面做好充分的准备这一基本目的。同时,实训还应当进一步达到以下目的:锻炼学生自己动手查找有关资料、核实有关信息的能力;培养学生针对具体案件中的具体问题,自主思考问题、自主筛选材料的能力;促使学生将理论知识与实践中的需要联系起来,力争将二者融会贯通;提高学生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实训原理

要做好充分的庭前准备,就需要在基础知识、法律条文、法庭程序等方面下一番工夫。

(一)基础知识

就曼弗雷德·拉克斯国际空间法模拟法庭而言,其所需要的基础知识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国际法基本原理;二是空间法基础知识。

就第一个方面而言,学生应当掌握国际法渊源的概念、种类和作用,国家责任的概念、构成及责任形式,国际条约的解释和国际法院的相关知识。

国际法,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有拘束力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国家,国际法的基本渊源形式是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国际法的根本实质在于国家意志的协调,国际法的根本实施保障在于国际社会的合力。国际法包括普遍国际法、特殊国际法和区域国际法。国际法的渊源就是国际法的表现形式。《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第1款常被用来说明国际法的渊源。因此,通常认为国际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公法家学说、国际组织(联大)决议。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缔结的规范相互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国际条约的理论基础是约定必须遵守(Pacta Sunt Servanda),国际条约多为书面,内容比较明确,其存在容易证明,便于国际社会适用。国际条约包括双边条约与多边条约、契约性条约(处理具体事务)与造法性条约(确认、改变或创设规则)等类型。国际习惯是指为各国所重复遵循并被国际社会认为有拘束力的规则。国际习惯是最为古老的国际法渊源,一经证明就具有普遍性,原则上约束整个国际社会;但由于证明其存在较为困难,因而实际上不便于适用。国际习惯的构成,或曰证明要素包括:惯常行为(国际惯例);法律确信(心理要素,目前对形成国际习惯更为重要)。[4]证明国际习惯不需要说明全部国家都重复遵循并有法律确信,只需要从整个国际社会着眼,说明具有代表性的、多数的国家是如此即可;但持续的反对者(persistent objector)可以不受国际习惯的拘束。目前在国际法院可以得到直接适用的规范,主要就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尚未得到国际法院的直接适用,公法家学说、国际组织(联大)决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是国家从事国际不当行为所必然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国家责任条文草案》的规定,一国的国际不当行为有两个构成要素:某一行为依国际法的规定可以“归因于”某一国家;该国家行为违背了该国负担的有效国际义务。在(权利国)同意、国际不当行为的对抗措施、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危难、紧急状态、自卫等情况下,一国实施的行为依国际法可排除其不当性,因而不负国际责任。国家责任体现为行为国与受害国之间的一种新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国家责任条文草案》的规定,行为国有义务停止其不当行为,并通过恢复原状、赔偿或道歉等方式补偿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受害国有权利要求或迫使行为国履行上述义务,也有权利对行为国采取对抗措施或暂停履行有关义务。

条约的解释是指对一个条约的具体规定的正确意义的剖析明白。[5]条约解释的主体包括:当事方,对其相互之间的条约有权解释;国际组织,可依据其职权解释其自身赖以建立的条约;国际仲裁或司法机关,可以对提交给自己的条约进行解释。条约解释规则是:依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三十一条规定,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其中,上下文包括序言、附件,当事国事先或事后缔结的有关该条约的协定、文书,适用于当事国之间的任何有关的国际法规则。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三十二条规定,还可使用补充资料,包括准备资料如谈判记录、会议记录、草案以及缔约情况。解释时遵循的文字规则是,规定作准文字者,以作准文字为准;未规定作准文字则所有缔约国文字同等作准。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司法机关,由15名法官组成。国际法院的职权分为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诉讼管辖权分为自愿管辖、协议管辖和任择性强制管辖,国际法院的当事者是国家。咨询管辖权适用于由联合国的机关和专门机构提起的咨询案,国家无权提出。《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国际法院判案的法律适用法。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包括起诉、书面程序和口述程序、附带程序、分庭程序、判决及其解释与复核等。

就第二个方面而言,学生应当了解从事外空活动所应遵循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外层空间,一般是指空气空间以外的整个空间。国际法承认一国对其领土上面一定高度的空间为其领空,国家对其拥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因此,一国的领空一般也指其领陆及领水(一国领土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上面的空气空间,在领空以外的是外层空间。外层空间不属于任何国家的主权范围。但是迄今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之间的界限仍没有确定。由于自然科学的发展,外层空间法已经成为国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指出,目前还不可能提出确切和持久的科学标准来划分外层空间和空气空间的界限。近年来,学术界趋向于以人造卫星离地面的最低高度(100~110千米)为外层空间的最低界限。

在国际法上,尽管有些学者曾经提出过领空无限的主张,但由于地球的自转和公转,以及整个太阳系的运动,认为国家主权无限制地延伸到宇宙中去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对外空的探测和利用以及数以千计的人造卫星不断地在围绕地球的轨道上运行的事实,表明外层空间依其性质是难以成为国家主权控制的对象的。1963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在探索与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的宣言》,确定了外层空间供一切国家自由探测和使用,以及不得由任何国家据为己有这两条原则。联合国大会还通过了1982年《各国利用人造地球卫星进行国际直接电视广播所应遵守的原则》、1986年《关于从外空外层空间遥感地球的原则》和1992年《关于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的原则》。199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开展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促进所有国家的福利和利益,并特别要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的宣言》。

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简称“外空委员会”)作为永久性机构,于1959年成立。外空委员会设立了法律和科技两个小组委员会,分别审议和研究有关的法律与科技问题。除上述1963年联大通过的宣言外,外空委员会先后草拟了5项有关外空的国际条约,这5项条约后来都得到了通过和生效。

根据有关条约、国际习惯以及联大决议的规定,空间法的基本原则一般包括: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自由探索和利用外空原则;不得将外层空间和天体据为己有原则;限制军事化并以和平为目的原则;援救宇航员原则;国家责任和赔偿责任原则;对空间物体的管辖权和所有权原则;空间物体的登记原则;保护空间环境原则;国际合作原则。[6]

目前外层空间的主要法律制度包括:第一,外层空间营救制度。1968年的《关于营救守航员、送回宇航员和归还发射到外层空间的实体的协定》规定了援救宇航员和归还外空物体的制度。各国对发生意外、处于灾难状态、进行紧急或非预定降落的宇航员和返回地球的空间物体有通知发射当局和联合国秘书长、营救和寻找宇航员、将宇航员和空间物体归还发射当局的三项义务。第二,空间物体损害赔偿责任制度。1972年的《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规定了外空物体造成损害的责任制度。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者是发射国。共同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造成的损害负共同和个别的责任。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损害,发射国负绝对责任;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另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造成损害,发射国负过失责任。可通过国内程序、外交途径或成立求偿委员会三种途径求偿。第三,空间物体登记制度。1975年的《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规定了射入外空物体的登记制度。发射到外空的空间物体必须在一个发射国登记。每一登记国有义务及时地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供其登记入册的每一空间物体的有关情报。此外,对于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的活动、卫星国际直接电视广播、卫星遥感地球、在外空使用核动力源、外层空间非军事化、国际空间合作等方面,空间法也有一些原则性的规范。

(二)法律条文

当前外层空间法的主要渊源包括5个国际公约: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活动的原则条约》(简称《外空条约》);1968年《关于营救宇航员、送回宇航员和归还发射到外层空间的实体的协定》(简称《营救协定》);1972年《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简称《责任公约》);1975年《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简称《登记公约》);1979年《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简称《月球协定》)。

此外,若能够证明有关国际习惯的存在,就可以令其调整外空法律关系。上述国际公约之外的其他多边和双边国际协定中的规范以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决议中所表现的原则、规则都可通过实践发展成国际习惯法规则,但其中多数规则的国际习惯属性尚未得到充分证明。

因此,从实用的角度出发,在曼弗雷德·拉克斯模拟法庭中,学生可以运用的法律条文,基本上局限在上述5个国际公约的范围内。

(三)法庭程序

曼弗雷德·拉克斯模拟法庭采用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因此在正式进入比赛之前,必须充分了解法庭有关的程序。从竞赛的角度而言,有关的程序可以分为书面程序和口头程序两个方面。

就第一个方面而言,应使学生了解和掌握空间法模拟法庭比赛的规则、查找资料的方法、书写书面诉状包括脚注的方法。学生应首先熟知空间法模拟法庭比赛的规则,包括参赛资格、注册、书状、口头辩论、评分的规则等。学生还应当掌握书状的写法、书状的格式、脚注的格式等技术性规范。此外,学生应当尽量搜索空间法相关的网站、书籍,采用多种查找资料的方法,为撰写书状做好准备。

就第二个方面而言,应使学生了解和掌握空间法模拟法庭口头比赛的规则和方法。学生应熟悉口头辩论的规则和评分标准,能够具备口头辩论的礼仪,能够运用口头辩论的各种策略。学生应尽可能观摩口头辩论录像、收听口头辩论录音,提前感受比赛氛围。在此基础上,学生应在老师的指导下,挑选一些与正式比赛所用案例有关的素材,适时地进行口头辩论演练,取得并丰富实际口头辩论经验,从而为正式的比赛做准备。

三、实训要求与过程

总的来说,实训要求学生掌握基本的国际法原理以及空间法理论等方面的知识,要求学生自主搜集案件相关材料并初步了解与案件有关的5项国际公约的内容,要求学生熟悉国际模拟法庭的程序。

在具体的步骤方面:首先,学生应通过阅读经典的国际法与空间法教科书,如王铁崖主编的《国际法》、李浩培著的《条约法概论》、贺其治等主编的《外层空间法》等,掌握国际法与空间法的基本知识,从而为应对具体的案例做好智力储备。其次,学生应当利用图书馆、电子期刊、搜索引擎、数据库、关联网站等多种形式,自主地查找有关资料,尤其是要搜集到与案件有关的5项空间法方面的国际公约的中文本与英文本,并通过阅读公约文本,初步了解有关国际规则的内容。再次,学生应通过登录有关网站(如www.iislweb.org,www.spacemoot.org,www.cuplfil.com/moot/skja.asp等)、查找书面材料等方式,熟悉法庭的书面与口头程序,为之后的训练和比赛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实训材料

以下是在曼弗雷德·拉克斯空间法模拟法庭竞赛中可能使用的国际法律文件的目录(中英文对照),请依照此目录,查找有关的法律文件,并仔细地阅读,尤其是要注意与空间法有关的条款。

目 录

1.1945年《联合国宪章

2.1945年《国际法院规约》

3.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4.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活动的原则条约》

5.1968年《关于营救宇航员、送回宇航员和归还发射到外层空间的实体的协定》

6.1972年《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

7.1975年《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

8.1979年《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

9.1963年《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宣言》

10.1982年《各国利用人造地球卫星进行国际直接电视广播所应遵守的原则》

11.1986年《关于从外层空间遥感地球的原则》

12.1992年《关于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的原则》

13.1996年《关于开展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促进所有国家的福利和利益,并特别要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的宣言》

Catalogue

1.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1945

2.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1945

3.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1969

4.Treaty on Principles Governing the Activities of States in the Exploration and Use of Outer Space,including the Moon and Other Celestial Bodies,1967

5.Agreement on the Rescue of Astronauts,the Return of Astronauts and the Return of Objects Launched into Outer Space,1968

6.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Liability for Damage Caused by Space Objects,1972

7.Convention on Registration of Objects Launched into Outer Space,1975

8.Agreement Governing the Activities of States on the Moon and Other Celestial Bodies,1979

9.Declaration of Legal Principles Governing the Activities of States in the Exploration and Use of Outer Space,1963

10.Principles Governing the Use by States of Artificial Earth Satellites for International Direct Television Broadcasting,1982

11.Principles Relating to Remote Sensing of the Earth from Outer Space,1986

12.Principles Relevant to the Use of Nuclear Power Sources in Outer Space,1992

13.Declaration o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n the Exploration and Use of Outer Space for the Benefit and in the Interest of All States,Taking into Particular Account the Needs of Developing Countries,1996

五、延伸思考与习题

1.简述《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的含义。

2.为什么说只有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才能真正地在国际法院得到直接适用?

3.为什么在空间法案例中基本上只能适用国际条约?

4.如何确定和追究一国的国际法律责任?试述国家责任的内容和形式。

5.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简述条约的解释规则。

6.试述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

7.简述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

8.各国从事外层空间活动应遵守哪些法律原则?

9.简述外层空间营救制度。

10.简述空间物体登记制度。

11.简述外空损害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

12.简述国际法院书状的格式和写法。

13.简述国际法院口头辩论规则与国内法院口头辩论规则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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