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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的理想与现实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五、主权的理想与现实在对人权的理想与现实有了基本的认识之后,再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观察主权的理想与现实。实际上卢梭试图构筑起由公意决定国家的立场、观点、政策、法律以及行为的“道德理想国”。博丹提出,主权是一个国家绝对的、不可分割的、统一的、永久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处理国民事务。

五、主权的理想与现实

在对人权的理想与现实有了基本的认识之后,再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观察主权的理想与现实。

(一)理想的主权——人民契约的产物

理想的主权,即宪政理论(其基础是社会契约理论)所确认的归属于政府的权力,它来自于人们的认可和委托,意味着为领域内的人民服务,对领域内的人民进行引领,代表领域内的人民参与国际交往。主权在理论逻辑上来自于社会契约,享有主权的行为者,即国家的各级政府,应当,也必然承认、尊重的人的自由和权利。西方中世纪晚期形成的教权、封建领主权与国王(君主)的权力抗衡的情况,客观上要求树立一个最高负责者或者权威,以维护决策过程、保障决策结果、维持社会秩序;需要一种理论支撑代表国家的君主的最高位置,主权的思想应运而生,并进而在思想家的培育之下逐渐成为一个成熟的概念。[63]启蒙时期的英国学者霍布斯认为,主权是人们在通过订立契约、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之时,将自己在自然生活条件下拥有的一切权力交给了统治者。主权不可转让、不可分割。洛克认为人们订立社会契约进入社会状态后,把在自然状态中由个人行使的权力交给一个社会性的权威机构。18世纪,卢梭同样根据社会契约论,提出了“主权在民”的理论,认为人们通过订立社会契约组成共同体,每一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全部权利都转让给整个集体,因而主权的实质就是全体的意志,主权属于人民,每个人都可以构成主权者的一个成员,但主权并不存在于哪个人身上,人民作为集体才构成主权者。他认为主权是社会中绝对最高的权力,主权不受限制,永远公正,主权是强制性的,主权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不可代表,不可侵犯。实际上卢梭试图构筑起由公意决定国家的立场、观点、政策、法律以及行为的“道德理想国”。[64]主权者以民主的方式完美地体现着国内所有人的意志和幸福,所以是至高(不可超越)的、绝对(不容置疑)的、不可分割的、为了达到其目标享有一系列特权和豁免的,[65]也就是主权之上再无权威,主权者自治、不受干涉,平等地与其他主权者交往。[66]

(二)现实的主权——少数人的权力

现实中的主权“无论在内涵还是构成方面都始终处于不断的调整变化之中”。[67]在不同的时期,主权有着不同的具体表现。[68]主权事实现象自国家产生之初就有体现。从奴隶制国家到现代的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每个国家实际上都表现出了对内的最高(最终决定)和对外的独立(平等的交往与决策)。法国思想家博丹在其著作《论共和国六卷书》中首先使用了国家主权的概念,以此为武器反对教权插手世俗事务和封建领主的割据状态,主张在国家之内形成统一的秩序体系。博丹提出,主权是一个国家绝对的、不可分割的、统一的、永久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处理国民事务。(诸如决定宣战媾和、任命官员、赦免、征纳税收、制造货币等方面)的权力,国家是许多家庭和管理它们共同利益的具有主权权力的法律政府,主权是国家存在的原则。权力来源于上帝,君主是上帝的“映像”,所以主权归于君主。[69]荷兰学者格劳秀斯认为,主权实质上是国家的最高统治权,除了神法与自然法外,别无更高的权威。国家基于主权者的地位而在行使权力时不受任何其他权利的限制。[70]从主权操作的实践和主权学说的发展过程,我们可以看出主权这一概念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主权是社会实践的产物。从国家主权的产生过程和发展脉络可以得知,主权也是作为一种斗争的武器存在的,虽然从理论逻辑上可以设想存在过社会契约,它却不是一个真实的历史过程。主权来自于由习惯而传承下来的社会分工,而这种分工则始于原始社会。人民靠支持、服从或者容忍与主权者共存。因而,“君权神授”当然是欺人之谈,“主权神圣”同样也是不敢直面权力来源的表现。主权没有什么超越国家的力量使之至高无上、不可怀疑、不可侵犯;它仅仅是历史发展的一个偶然性结果。

2.主权是国家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最终合法性依据。正如凯尔森所说的那样,如果我们对一项法律不断的追问为什么,那么总要有一个最高的规范,而不需要我们再透过去追问,[71]主权就是解释国内法体系所有为什么的最终依据。有了主权,国家是合理的,国家的立法是有效的,国家法律秩序下的权利义务是需要遵守的。如果没有一个可信的主权,那可能就是一个伪政府,国家的一切行为都值得怀疑。

3.主权是一种权利和权力的综合。主权本身是抽象的,具有多重内容,而不是具体地指代某一种行为或者某一种权力。主权不是一种抽象的理念和空洞的框架,而是若干权利的组合。现代主权可以分为经济政治文化、安全、教育主权等多个方面。[72]所以,主权不是抽象的原则,不是不可超越、不可分割、不可让与的。

4.主权名义上是国家的权利,与国家共存,是国家的标志。作为国家的根本属性和主要因素之一,国家的财产、国家的行为都在主权的笼罩之下;有一些特殊的个人虽然会基于主权享有一些特殊的权利和豁免,但其必须是国家的代表。

5.主权的行使主体是国家的代表。国家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自己不能产生任何行为。所以,必须有人代表国家去为或不为某些行为。它是由政府所享有的一种权力,主权权利具体化为行政管理、司法管辖等一系列权力,分散于政府的各个层级、各个部门。

6.主权可能异化。正如前文所述,在理想上,主权的宏旨为引领和代表,主权当然不是要国家的代表去作威作福,也不是使人民生灵涂炭,而是为了实现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但是,在当前的政治体系中,政府在取得了发布命令与获得服从的资格以后,即不能完全符合人民的意愿;现代社会也无法完全符合人民的意愿。这不仅因为政治领域规模过大,直接民主不复可能;更因为现代人的价值趋向多元化,对于很多问题的观点殊难达成一致。所以,在绝大多数时候,以国家、政府名义出现的决定和行为仅仅代表了一部分人的利益。这一部分人很难说在数量上居多,或者在道德上占优;很可能仅仅意味着某一种倾向,某些个人一致的倾向或者资本的倾向。具体行使主权权利的政府层级和部门取得并拥有这些权力之后即不完全是引领、代表和服务,它们拥有配置资源的能力,就有可能将这种资源私有化,将理论上的信托看成是自己实际享有的资源,进行不公允和妥当的分配,进而形成一些既得利益集团,在权力的运作过程中出现腐败。在这种情况下,认为主权具有维护国家之内全体人民利益的功能是很值得怀疑的。所以,由于人民真正行使主权的不可能,拥有权力者有拥有可以调配的资源,所以可能会导致权力的滥用、主权的异化。

(三)必要而受法律约束的主权

当前,在国际政治和国际法领域,出现了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即主权绝对论和主权虚无论。主权绝对论遵循传统的主权学说,主张主权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霍布斯认为即使是恐怖的国家状态也远非无休止的战争状态。[73]卢梭认为主权者体现了所有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和利益,所以主权应当是绝对的。[74]黑格尔认为,国际社会的国家不存在任何更高的法律使其服从;所以国家利益构成了国家的最高法律。[75]这些观点都过于教条和绝对。博丹认为,主权必须服从神法与自然法。格劳秀斯认为,主权国家均受制于作为国际法最高规范的“普遍至高的正义原则”。瓦特尔认为,每个国家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都应当遵守国际法,国家主权的行使不得逾越国际法的框架。[76]《奥本海国际法》中也反复强调主权的受限性,认为国家行为必须受一些原则的限制,国家可以为了长久的、更大的利益而出让主权。[77]从实践上看,如果将主权理解为国家的任性,或者国家的领导者、代表者的率意胡为,那实际上它从来也没有牢固地存在过。任何一项超出理性的行为最终都被推翻了。随着国际社会的日益紧密,国际协同机制逐渐增多,各国之间依存度必将逐步上升,国家主权还会受到更多的限制。[78]

主权虚无论认为在当代国际体制之下,主权的概念可能会出现弊端。[79]狄骥认为,国际法的基础是社会连带关系,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主权已经过时,主张去掉主权的概念,而改用“国家公务”这一术语。[80]凯尔森认为,如果有国际法,主权就必须让路。[81]马里旦认为,为形成国际政府、实现国际和平,必须放弃主权。[82]这些观点都夸大了国际法的作用,对国际社会的发展过于乐观。

可以推测,国家及其主权将长期地存在下去。这不仅是因为国家作为行政、法律、经济等事务的划分单位在人们内心中已经形成了一种习惯、国家的存在是保障世界秩序的基础和国际均衡的基本保证,而且因为现在还不具备形成世界政府的物质基础、组织基础和思想基础。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主权在最高性、绝对性、不可分割性、不可让渡性上都发生了变化,[83]但是,现代国际社会没有达到超越民族国家、实现没有政府的治理的程度。[84]正如一些学者已经指出的,当今国际社会,国家主权的权力属性和权利属性的组合形式发生了一些变化,但实质并没有改变,也并没有从根本上动摇主权国家在国际社会的利益结构、权威结构、秩序结构中的主导和核心地位。[85]在这种意义上,主权也必将在相当长的时期之内存在。

与此同时,主权国家必将受到国内社会和国际社会越来越多的约束。主权自从存在那一刻起就受到了两个方面的威胁:就内部而言,人民会在难以忍受压迫之时起来反抗暴政;就外部而言,其他国家会出于诸般目的、找出各种理由而干预其他国家的事务。随着国家越来越民主化,人民可以参与国家事务,了解、建议国家的决策,并对国家的重要行为投票。作为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力范畴,在国际关系、国际法中,主权仍然需要得到明确的法律规范的认可,成为国家作为国际关系基本行为主体的合法性依据。[86]与此同时,随着国家之间经济上的融合、政治上的联合,以及由此带来的彼此牵制,国家的行为必须考虑其他国家的态度和反映。国家的主体性来自于国家实际上对于领域内的人与事的掌控能力,也即原则基于现实。[87]在现阶段,国家的主体性表现为以合法的身份参与到国际交往之中,通过与其他国家的合作、竞争来求得本国利益的最大化。有的学者指出,主权是一个国家的资格,国家通过这种资格去决定行使哪些权力、限制哪些权力、转让哪些权力;[88]有的学者认为作为一种抽象权力,主权具有相当的可塑性;主权和主权的行使应当区分开来。[89]从学者对于主权的定义就能感觉到人们对主权概念的认识越来越朝向科学化、相对化发展。[90]主权与限制是一对伴生的概念,与生俱来,相随而行。传统的法律把国家(政府)想象成随着自身的欲望而行事的人,由于享有权利而可能产生腐败,所以需要规则来进行制约。因此,国际法治的模式也不能把国家设想成是一个至善的主体。故对于主权国家而言需要法律来进行约束。[91]这就是现代法治的基本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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