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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创立和发展概况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这次会议上,代表们倡议建立国际经济法的全国性学术团体,经协商、讨论,决定成立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会,通过了研究会章程,并选举了第一届理事会,姚梅镇教授被推举为会长。到目前为止,已经有10多所高校和研究机构获得了国际法博士学位授予权,其中包括国际经济法。

一、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创立和发展概况

(一)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创立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是我国法学教育和研究事业恢复之时,一些学者感受到对外经济交往对于相关法律研究的迫切需要,开始着手在中国开创一个崭新的学科。这一工作是首先从介绍和评析国外学说开始的,[2]并在我国学者中形成了关于国际经济法范围的两种不同观点,主要反映在1983年《中国国际法年刊》所发表的一组文章中。在这次学术争论中,姚梅镇教授和王名扬教授主张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总称,是独立的法学部门;而汪暄教授和史久镛先生则主张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3]从其后学者的观点来看,一般国际公法学者主张国际经济法的国际公法分支说,而绝大多数专门从事国际经济法研究的学者则赞同姚梅镇教授的独立部门说。[4]

虽然对国际经济法学的地位存在学术争论,但我国教育主管机关很快便从法学教学角度对其独立性予以了确认。1982年,国家教委正式将国际经济法学列为法学二级学科,国际经济法学获得了与国际法学平等的地位。1984年,《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出版,将国际经济法学列为法学的十四个分支学科之一,其有关条目撰写由姚梅镇教授担任主编。

1984年5月到6月间,由武汉大学、上海社会科学院、南开大学、厦门大学、安徽大学、中山大学和江西大学发起,在庐山举办了国际经济法讲习班,有来自全国53个单位的90多人参加。姚梅镇等老一辈国际经济法学者为参加讲习班的代表讲授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若干专题,培养了师资,是我国国际经济法教学和研究蓬勃发展的重要转折。在这次会议上,代表们倡议建立国际经济法的全国性学术团体,经协商、讨论,决定成立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会,通过了研究会章程,并选举了第一届理事会,姚梅镇教授被推举为会长。此次会议标志着国际经济法学在我国已经成长为一个独立的新兴法学学科。

(二)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蓬勃发展

中国对外经济交流的迅速发展为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提供了历史契机和强大动力,有关教学和研究面向我国实践,强调综合和应用,积极为中国融入国际经济潮流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学科获得了全面而迅速的发展。

1.学科建设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使得国际经济法学受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格外重视,国际经济法学被列为独立的法学二级学科,国际经济法专业也被列为法学本科、硕士和博士教育的独立专业。虽然1997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办公室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合并为一个学科“国际法”,但在教育、学术研究等领域,三个学科仍事实上存在,而且彼此之间的交流和融合更为加强。

自美国学者杰赛普1956年提出“跨国法”概念以来,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就在美国成为主流学说,也得到其他国家部分学者的赞同。我国学者在引入国际经济法概念时,受到广义学说的较大影响,倾向于综合与应用,但又对美国学者所主张的国际经济法范围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以“跨国性”和“经济性”为标准,筛选国际经济法所包含的规范,进行对应的理论研究。30年间,在吸收、借鉴国外学术成果的基础上,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学科体系逐渐健全,学术研究日益深化,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学科体系。1984年刘丁教授所著的《国际经济法》是我国第一部概论性的国际经济法著作,陈安教授主编的国际经济法系列教材在1987年后陆续出版,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和《国际海事法》五部,是我国第一套国际经济法系列教材。较有影响力的国际经济法著作还包括1989年姚梅镇教授主编的《国际经济法概论》、1994年陈安教授主编的《国际经济法学》、余劲松教授主编的《国际经济法学》、1999年曹建明和陈治东教授主编的《国际经济法专论》、2000年余劲松和吴志攀教授主编的《国际经济法》等。这些著作均持广义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体系,国际经济法学是研究国际经济法规范的学科体系;国际经济法学体系主要由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国际贸易法学、国际知识产权法学、国际投资法学、国际金融法学、国际税法学、国际经济组织法学、海商法学、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法学等分支构成。

2.教学实践

由于实践的需要,国家教育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国际经济法律人才的培养。除法学本科教育阶段国际经济法作为专业基础课和必修课外,对于涉外经济类专业,国际经济法也同样属于必修课程。为培养了解国际经济法律的高级专门人才,全国各主要法律院校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相继设立了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学位点,北京大学从1981年,武汉大学、对外经贸大学从1984年,厦门大学从1986年开始招收国际经济法博士研究生。1987年,姚梅镇教授指导的研究生余劲松在武汉大学获得博士学位,成为我国培养的首位国际经济法博士。此后,武汉大学和北京大学还获准设立国际经济法博士后流动站。到目前为止,已经有10多所高校和研究机构获得了国际法博士学位授予权,其中包括国际经济法。经过20多年的发展,国际经济法专业的课程设置和教材建设日益完善和丰富,涵盖了国际经济法律的各个方面。国际经济法专业的毕业生因为在法律、经济、外语等各方面的复合式发展,适应了我国对外经济交流的实践需要,受到国家外经贸主管机构、司法机关、企业、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的欢迎。

3.学术成果

改革开放后,我国涉外经济领域立法发展迅速,先后颁布了《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海商法》、《对外贸易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重要法律,其他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立法更是不计其数。与此同时,我国还加入了《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投资争议公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多边条约,缔结了大量双边贸易、投资、税收、海运等协定,加入了国际货币基金世界银行、WTO等主要国际经济组织。这些实践为我国学者从事理论研究提供了极好的素材,各高校和研究机构承担了大量国家各级科研项目,形成了一批优秀的学术成果。1993年,姚梅镇教授主持的“七五”国家规划重点项目“比较外资法”完成,将我国国际投资法的研究水平提升到了一个新高度,此外厦门大学的国家社会科学87项目“中国涉外所得税法及国际税法”、“国际经济法系列专著”的研究也取得了丰硕成果。

30年来,中国国际经济法学者在国内外发表了大量学术专著和论文,涉及国际经济法的各个领域,研究日益深入细致。特别是近10年来,已有越来越多的中国国际经济法学者在国外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研究成果,国际学术界正不断听到来自中国的声音。

4.学术交流

随着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开展,国内以及国际学术交流也日益密切。1982年12月,中国国际法学会和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在上海联合举办了我国第一次国际经济法学术研讨会,对国际经济法研究的对象和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等进行了探讨。1984年在庐山举办国际经济法讲习班和初创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会之后,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界的学术交流活动进入活跃期,极大促进了整体研究水平的提高。1987年,在国家教委的支持下,全国国际经济法教学研讨会在武汉大学召开,30多所大学和科研机构的40多位学者参加。会议决定正式成立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会,选举姚梅镇教授担任会长。1989年和1992年研究会分别在大连和厦门召开学术会议。1993年,研究会在珠海会议上决定将名称改为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由于姚梅镇教授逝世,学会推选陈安教授为会长,学会秘书处设在厦门大学。此后,学会年会和学术研讨会制度逐渐固定化,每年由不同学校承办,形成了良好的学术交流环境和氛围,促进了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2005年,另一个国际经济法学术团体——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在北京成立,沈四宝教授当选为会长。目前,两个全国性学术团体均采取定期学术研讨的方式,彼此促进,共同发展,使我国国际经济法学术交流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在改革开放后,我国学者在国外大学、研究机构进行的访问研究日渐增多,而外国学者受邀到国内大学访问、讲学和参加学术会议也日益频繁,国内外学术交流正不断加强。

5.社会实践

国际经济法学是一门贴近社会实践的学科,中国国际经济法学者始终秉持着对国家和社会的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将理论联系实际,服务于中国对外开放和经济交流事业。姚梅镇教授主编的《比较外资法》,陈安教授对美国海外私人投资保险制度、“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研究,余劲松教授对跨国公司的研究,曾华群教授对合资企业法的研究等早期成果,都既是学术之作,又具有实践应用价值。这一传统始终贯穿于中国学者的研究之中,国际经济法学界承担了大量的国家委托研究项目或咨询项目,就“中国加入1965年《华盛顿公约》”、“外资国民待遇”、“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外交保护”等发表研究报告,供有关部门决策参考。陈安教授被我国政府指定列入“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仲裁员名单,曾令良、朱榄叶教授和张玉卿先生被WTO列入专家名单,张月姣女士则当选为WTO上诉机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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