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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道军事干涉与国际人道法的遵守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人道军事干涉与国际人道法的遵守_武大国际法评论四、人道军事干涉与国际人道法的遵守诉诸武力的原因与关于如何进行战争及其所受到的法律约束力问题没有任何关系。然而,由于现代高科技的迅猛发展,各国军队日益注重将这种技术应用到武器的更新换代中,这给国际人道法带来了新的挑战,从而也对人道军事干涉者遵守国际人道法带来了新的变数。

四、人道军事干涉与国际人道法的遵守

诉诸武力的原因与关于如何进行战争及其所受到的法律约束力问题没有任何关系。换句话说,不管交战一方或另一方发动战争是处于何种动机,他们都必须尊重武装冲突法。不论战争是否符合联合国宪章关于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的规定,都必须尊重武装冲突法。[25]因为“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及其后续附加议定书反映了适用于最困难局势(即武装冲突)中的最低标准”。[26]这些条约的第1条都明确指出:“各缔约国承诺在一切情况下尊重本公约并保证本公约之被尊重。”然而,就人道军事干涉来说,遵守国际人道法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限制其作战手段与方法的问题

人道军事干涉由于涉及使用武力,因此,在尊重和遵守国际人道法方面,首先就涉及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问题。实际上,从1868年《圣彼得堡宣言》签订至今,国际社会就制定了许多关于限制作战方法和手段方面的条约。然而,由于现代高科技的迅猛发展,各国军队日益注重将这种技术应用到武器的更新换代中,这给国际人道法带来了新的挑战,从而也对人道军事干涉者遵守国际人道法带来了新的变数。有鉴于此,2001年干涉与国家主权国际委员会所提出的《保护的责任》中规定:“在为了保护人类目的而进行干预的背景下,军事干预的交战原则必须严格遵守国际法,特别是国际人道法。它们应包括这样一种认识,即不得使用某些类别的武器,特别是国际协定所禁止的武器。”[27]2004年联合国秘书长高级别小组提交的《一个更安全的世界:我们的共同责任》中也强调,安全理事会在考虑是否批准或同意使用武力时,不管它可能会考虑的其他因素为何,至少必须考虑五个正当性的基本标准,其中就包括相称性的军事手段和权衡后果等限制作战手段和方法的标准。[28]但上述报告都没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仅仅只能起到建议和呼吁的作用。由于新军事变革使战争法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出现了真空,从而弱化了战争法对人道保护的要求,很多作战手段严重违反战争法所要求的区分原则和比例原则。现代高科技战争所一味追求的精确性、高效性、迅捷性使战场的环境压力越来越大,各种杀伤性非常强的非人道武器,诸如贫铀弹、子母弹燃烧弹、散花弹等纷纷出现,包括各种精确制导武器对军民两用基础设施的打击都单方面强调了其军事必要性,从而加重了战争灾难。因此,在一个武装冲突的性质不断变化、获得先进的作战手段和方式变得日益容易的时代,人们对新式武器进行仔细、彻底的审查是必要的。不过,除了1868年《圣彼得堡宣言》这个文件以外,目前只有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1附加议定书》第36条规定了以国际法为标准来进行这种审查。遗憾的是,大多数国家对第36条都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关注。[29]正是基于这种忧虑和担心,2001年12月11日至21日在日内瓦举行的《常规武器公约》缔约国第2次审查大会上,缔约国重申了对武器进行法律审查的重要意义。在会议达成的最后宣言中,大会敦促没有对武器进行审查的缔约国应按照第36条的要求建立审查程序,以保证新式武器、作战手段和方式符合国际人道法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的要求。另外,从规范交战各方如何使用武器的作战方法来讲,一些单边人道军事干涉者所采取的军事行动日益侧重采取“空中打击”的方式,这种空中打击的巨大杀伤性和破坏性程度远远超过了陆战所带来的非人道后果,而现行空战规则基本都是比照陆地武装冲突规则来适用的,这给交战双方遵守国际人道法规则带来了新的挑战。

(二)保护战争受难者的问题

适用于平民与战斗员之间的“区分原则”是所有人道法规则的基石。战争法的目的是尽量减少战争的伤害后果,为了缩小战争的伤害范围,在作战中必须严格区分平民与武装部队中的战斗员及非战斗员、有战斗能力的战斗员与战争受难者(战俘、伤病员、战时平民)、军用物体与民用物体以及民用目标与军事目标等。毫无疑问,这是所有人道军事干涉者必须要着重遵守的基本原则,以便最大程度地保护战争受难者的基本人权。1868年的《圣彼得堡宣言》、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1附加议定书》第48条、第51条第4款和第57条第1款等都对该原则作了规定。国际法院在1996年的关于“以核武器相威胁或使用核武器是否合法的法律咨询意见”中也将适用于平民与战斗员之间的区分原则界定为“构成人道法体系……的主要原则”之首。但在许多冲突中,平民和战斗人员之间的界线常常模糊不清,战斗人员经常居住或躲避在村庄里,有时将无辜的平民,甚至儿童当做人盾。[30]人道军事干涉的目标是以某种方式保护个人权利。在这一过程中,不加区别地使用暴力会与使用暴力的核心目的发生直接冲突以及将不可避免地侵犯人道干涉正要试图去帮助的人民。[31]

对于联合国来说,为了保护平民,联合国安全理事会通过了许多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议题的会议记录和相关文件[32],强调所有作战人员都必须遵守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的条款,所有会员国都应签署、批准和执行有关保护平民的《灭绝种族罪公约》、《日内瓦四公约》、《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及各项《难民公约》等。1999年联合国秘书长《关于联合国部队遵守国际人道法的公告》(ST/ SGB/1999/13)第5条(对平民居民的保护)第1款和第4款也明确规定:“联合国部队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在平民与战斗员之间以及民用物体和军事目标之间作出明确的区分。军事行动只得针对战斗员和军事目标,禁止攻击平民和民用物体。”尽管有上述规定,但在实践中,联合国部队保护平民依然存在诸多难题。如在一国内部冲突爆发期间,各个有关武装派别成员与平民之间已经很难进行区分,有关武装派别经常强制平民做人体盾牌或强征其入伍、武装人员故意与平民混杂在一起、武装派别随意进攻敌对方平民村庄等,这些问题的出现给联合国部队保护平民带来新的挑战。而联合国部队为了保护这些平民势必将与当地武装派别发生正面武装冲突,这种介入无疑将为保护平民带来困难。

(三)人道军事干涉商业化带来的问题

不可忽视的一个问题是,近来,人道军事干涉引发的武装冲突在很多领域开始被“商业化”,这方面集中体现在:“过去15年来,传统上由国家安全或军事机构履行的职责正日益外包给私人军事、安全公司。尽管至少就金额而言,这些合同大部分涉及后勤或行政支持,但过去若干年也见证了私人军事、安全公司在武装冲突局势下参与安全和军事行动的显著增多。”[33]这种新情况的出现对于国际人道法的遵守产生了两方面的重大冲击和影响:其一,私人军事或安全公司及其职员如何遵守国际人道法的问题。2007年9月,一家美国私营安保公司的雇员在伊拉克巴格达一个居民区开枪,导致包括儿童在内的至少十名平民丧生。这一事件引发了国际社会对于私营军事和安保公司在冲突地区行动及其法律责任的普遍关注。毫无疑问,这些新人员如果卷入到有关武装冲突中也必须要遵守国际人道法。[34]问题的关键在于,国际人道法对这些新的人员身份的确定出现了困难。按照现有法律的规定,我们确实很难将他们纳入到战斗员、平民、雇佣军、志愿军等序列当中去,[35]这个问题不解决势必影响到他们对国际人道法的遵守。其二,在晚近的武装冲突中,武装力量对平民日益增长的依赖以及将那些原本严格属于军事范围的任务外包给平民以及私人安保公司的行为都是武装冲突中产生的一些新的特点,而这些特点对被允许参战的交战方提出了挑战。[36]挑战之一在于交战各方如何有效确保这些私人安保公司或者私营军事公司也尊重和遵守国际人道法,尽管这是有关国家或政府的一项国际人道法义务,但同时这项义务能否得到善意的履行仍然依赖于这些国家或政府的政治意愿。另外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是,交战各方很有可能利用这些私人安保公司或私营军事公司(private military companny)来摆脱或转移其在国际人道法下所应遵守的各项国际法义务,从而最终可能导致有关国家或政府通过利用私人保安公司或私营军事公司来逃脱国际人道法上所应承担的责任。

(四)大国刻意规避国际人道法义务的问题

从国家实践来看,从事单边人道军事干涉的国家往往是大国,而大国在这种军事行动中经常力图规避国际人道法对其军事行动所设定的种种限制,并且,它们对国际人道法的遵守实施双重标准,这对国际人道法的遵守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如作为实施单边人道军事干涉的主导国家——美国至今仍未批准或加入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及其相关附加议定书、1954年《关于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1980年《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的两个议定书》以及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等重要的国际人道法公约。以1998年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为例,尽管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在2000年就签署了该条约,然而,后来美国政府并没有将这一条约提交美参议院批准,因为依据该规约产生的国际刑事法院有权针对发生在批准国领土上的任何罪行或由这些国家公民犯下的罪行提出起诉,同时也有权对尚未批准这项条约国家的公民在批准国境内犯下的罪行提出起诉。经法院审理,一旦罪名成立,罪犯将被判处最高达30年的监禁,在极端情况下甚至可判终身监禁。正是由于担心本国驻外军人、外交官和政治家可能被推上国际刑事法庭被告席,从而受到国际刑事法院的起诉和审判,加之忧虑别的国家也许会出于政治动机而利用该法庭控诉美军,美国政府于2002年5月6日正式宣布退出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而且,“美国政府通过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协议,承诺不将对方国民移交国际刑事法院,达成对付法院的攻守同盟”,[37]这就是著名的“第98条协定”[38]。另外,为了进一步摆脱来自国际刑事法院的制约和其他国家可能的控诉,就在国际刑事法院即将诞生的前夕,美国还曾经提交了一份《美国军人保护法》草案,要求美国军人在国际刑事法院管辖下具有司法豁免权,包括要求联合国给予参与国际维和行动的美籍士兵在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司法豁免权。毫无疑问,美国上述行为无疑给国际社会尊重和遵守国际人道法带来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五)违反国际人道法的国际法责任问题

对于人道军事干涉者违反国际人道法所应承担的国际法责任方面,现行国际刑事司法制度仍然是非常脆弱的。依据2001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二读通过的《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Draft Articles on Responsibility of States for 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s)的规定,人道军事干涉仍然还只是一个没有为现行国际法所承认的政治概念。因此,该草案并不能使从事该行为的国家或国际组织承担实际的国际法律责任。特别是当大国违反国际人道法策划并执行人道军事干涉而须承担国际法责任时尤其存在巨大的困难。近年来,国际刑事司法制度有了突破性的进展,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就是一个突出的成就。国际刑事法院成立的一个主要进步在于,达到结束原本暴行不受惩罚的正义目标,为了使其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普遍性机构,应鼓励非缔约国加入到这个法院的行列中来。[39]然而,令国际社会非常失望的是,某些大国仍然处于这个法院的管辖权之外,而这严重影响到国际社会追究大国因违反国际人道法义务所应承担国际法责任的预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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