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道军事干涉与国际法
人道军事干涉显然不同于人道救援(humanitarian aids)、人道援助(humanitarian assistance)等行为,因为其本质涉及国际法上使用武力的问题。现行国际法[3]已经明确禁止使用武力,国家只有在遭遇外来入侵时基于单独自卫或集体自卫而拥有合法使用武力的权利。另外,从不干涉原则的角度来看,不论是依据和平时期的国际法规则,还是战时的国际法规则,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可为人道军事干涉提供支持。[4]英国外交部的一份政策文件对于人道军事干涉的非法性概括得非常好:“当代国际法学者中的绝大多数反对国际法中存在着一项人道主义干涉的权利,主要原因有三:1.联合国宪章及现代国际法制度中都未明确纳入这项权利; 2.国家实践中只有为数不多的人道主义干涉先例,然而对过去两个世纪中特别是1945年以来的先例加以仔细评估,实际上真正为人道主义而使用武力的情形一个也没有;3.从谨慎的立场上看,对人道主义干涉的权利加以滥用的程度足可以否定这项权利的产生。”[5]
然而,基于对人权国际保护的重视,近来国际社会支持对一国进行人道军事干涉的呼声同样比较强烈。许多学者发表了有条件地支持人道军事干涉的观点,如有学者就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犯有对本国人民施行残暴或迫害的罪行,以致否定他们的基本人权并且震骇人类良知,那么,为人道而进行的干涉是法律所允许的”。[6]“依据国际法,独立国家或国际社会基于大规模侵犯人权而干涉主权国家在当前是可以接受的。”[7]确实,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众多国际人权条约的订立也为国际社会一定限度地承认国际人道军事干涉提供了一定的合法性基础。人道干涉的观念在20世纪晚期逐渐为国际社会所接受,人权关注的升高使得处于困境的人民似乎获得了一种源于国际社会人道干涉的权利。[8]
从国家实践来看,在一个国家内部基于民族、宗教和领土等因素爆发大规模侵犯人权的事件的时候,当所有可预期的和平措施都已经用尽,并且,人道灾难仍然无法避免和控制的时候,人道军事干涉就有获得国际社会容忍和接受的道德空间。2001年干预和国家主权委员会提交的《保护的责任》[9]以及2004年联合国秘书长高级别小组提交的《一个更安全的世界:我们的共同责任》[10]的改革报告中都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人道军事干涉的存在。无论如何,当一个国家、国家集团、国际组织开展人道军事干涉行动的时候,适用国际人道法将变得无法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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