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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的扩展阅读资料索引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七节 诉讼的扩展阅读资料索引1.李傲、Pamela N.Phan:《实践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经验》,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确实有些当事人没有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而是在一审判决生效后,直接要求人民检察院抗诉。在人民检察院抗诉后改判的案件,并非特例。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节 诉讼的扩展阅读资料索引

1.李傲、Pamela N.Phan:《实践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经验》,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高殿民:《大律师之九项修炼》,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3.雷彦璋:《民商诉讼博弈与律师技能突破》,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

4.童松青等:《律师实战指导》,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5.[美]格里·思朋斯著:《胜诉:法庭辩论技巧》,牟文富、刘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6.朱德锴:《被告谋略:被告的诉讼策略与技巧》,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7.史玉生:《你是一个合格的诉讼律师吗》,载《中国律师》2003年第11期。

8.王晓明、胡爱华:《运用诉讼技巧,提高清收效果》,载《现代金融》2005年第1期。

9.杨明:《诉讼策略——教你如何“布阵设防”》,载《中国律师》2006年第12期。

10.李菁凤:《律师实务课程中的案例教学法》,载《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

11.明辉:《古代中国的职业法律人》,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10月28日第9版。

12.李显冬:《加强律师诉讼案例研究推进法制建设》,载《中国律师》2008年第4期。

【注释】

[1]参见[美]史蒂芬·卢贝特著:《现代诉讼辩护——分析与实务》,吴懿婷译,台湾商周出版社2002年版,第16页。

[2]转引自林正编著:《哈佛辩护——哈佛法学院MJS案例教程》,改革出版社1999年版,第145~146页。

[3][美]亚瑟·T.汪德尔贝特著:《法庭辩论之道》,转引自林正编著:《哈佛辩护——哈佛法学院MJS案例教程》,改革出版社1999年版,第762页。

[4]在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条件下,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生效的各类判决,发现确有错误的情况下提出抗诉,有权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纠正错误。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确实有些当事人没有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而是在一审判决生效后,直接要求人民检察院抗诉。在人民检察院抗诉后改判的案件,并非特例。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编:《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例选》(1-4)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5]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6]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7]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规定,下述3种情况下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7条规定,在下列紧急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先予执行:“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贷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9]参见2003年12月(香港)中律原公司与中国律协在北京民族饭店举办的刑辩律师培训班教学资料。

[10]转引自林正编著:《哈佛辩护——哈佛法学院MJS案例教程》,改革出版社1999年版,第152页。

[11]林正编著:《哈佛辩护——哈佛法学院MJS案例教程》,改革出版社1999年版,第460页。

[12][美]史蒂芬·卢贝特著:《现代诉讼辩护——分析与实务》,吴懿婷译,台湾商周出版社2002年版,第43页。

[13]相关规定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1条。

[1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

[15]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6条规定了“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5种法定情形: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也有类似解释。

[16]何家弘:《从应然到实然——证据法学探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41页。

[17]蔡小雪:《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及运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09页。

[18]樊崇义:《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36页。

[19][美]亚瑟·T.汪德尔贝特著:《法庭辩论之道》,转引自林正编著:《哈佛辩护——哈佛法学院MJS案例教程》,改革出版社1999年版,第762页。

[20][美]亚瑟·T.汪德尔贝特著:《法庭辩论之道》,转引自林正编著:《哈佛辩护——哈佛法学院MJS案例教程》,改革出版社1999年版,第798页。

[21]在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条件下,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对生效的各类判决,发现确有错误的情况下提出抗诉,有权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纠正错误。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确实有些当事人没有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而是在一审判决生效后,直接要求人民检察院抗诉。在人民检察院抗诉后改判的案件,并非特例。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编:《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例选》(1-4)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2][美]史蒂文·J.伯顿著:《法律和法律推理导论》,张志铭、解兴权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4页。

[23][美]史蒂芬·卢贝特著:《现代诉讼辩护——分析与实务》,吴懿婷译,台湾商周出版社2002年版,第47页。

[24]林正编著:《哈佛辩护——哈佛法学院MJS案例教程》,改革出版社1999年版,第800页。

[25]李傲:《互动教学法——诊所式法律教育》,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23页。

[26]参见[美]史蒂芬·卢贝特著:《现代诉讼辩护——分析与实务》,吴懿婷译,台湾商周出版社2002年版,第306~315页。

[27][美]史蒂芬·卢贝特著:《现代诉讼辩护——分析与实务》,吴懿婷译,台湾商周出版社2002年版,第52页。

[28][美]亚瑟·T.汪德尔贝特著:《法庭辩论之道》,转引自林正编著:《哈佛辩护——哈佛法学院MJS案例教程》,改革出版社1999年版,第776页。

[29]林正编著:《哈佛辩护——哈佛法学院MJS案例教程》,改革出版社1999年版,第67页。

[30][美]亚瑟·T.汪德尔贝特著:《法庭辩论之道》,转引自林正编著:《哈佛辩护——哈佛法学院MJS案例教程》,改革出版社1999年版,第768页。

[31][美]亚瑟·T.汪德尔贝特著:《法庭辩论之道》,转引自林正编著:《哈佛辩护——哈佛法学院MJS案例教程》,改革出版社1999年版,第778页。

[32][美]史蒂芬·卢贝特著:《现代诉讼辩护——分析与实务》,吴懿婷译,台湾商周出版社2002年版,第60页。

[33]《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标准准则》规则3.4:律师不能(a)非法阻碍另一当事人取证或非法改动、销毁、隐藏文件或其他有潜在证据价值的材料。律师不能怂恿或协助他人从事以下活动。(b)伪造证据,怂恿或协助证人作伪证,或者进行被法律禁止的诱导证人。(c)知情违背法庭规则规定的责任义务,除非律师公开拒绝有效的责任义务存在。(d)在预审期间,提出敷衍的要求告知请求或没有作出合理勤奋的努力来遵守对方当事人所请求的正当的法律要求告知。(e)在审判中,暗示任何并非律师合理相信的有关或者不会被可接受的证据证明的事件。除非作为证人作证时,在争论中提出有关事实的个人认识,或对案例的公正性、证人的可信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罪行、有罪或无罪的指控表明个人的看法。(f)要求非客户人员禁止自愿提供相关信息给另一当事人,除非:(1)此人是客户的亲戚、雇员或客户的其他代理人;以及(2)律师合理相信此人的利益不会因禁止提供信息而有所不利。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充分考虑了这种趋向。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条款的规定上:一是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二是证据涉及国家秘密的,由法庭予以确认,并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三是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事实认定的,人民法院有权依职权调取证据。

[34][美]亚瑟·T.汪德尔贝特著:《法庭辩论之道》,转引自林正编著:《哈佛辩护——哈佛法学院MJS案例教程》,改革出版社1999年版,第767页。

[35]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充分考虑了这种趋向。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条款的规定上:一是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二是证据涉及国家秘密的,由法庭予以确认,并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三是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事实认定的,人民法院有权依职权调取证据。

[36]参见2003年12月(香港)中律原公司与中国律协在北京民族饭店举办的刑辩律师培训班教学资料。

[37]感谢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黄彪先生提供模拟法庭案件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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