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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银行法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电子银行法一、电子银行的概念和类型(一)电子银行的概念电子银行又称网络银行或虚拟银行。狭义的电子银行仅指利用互联网为客户提供服的银行。电子银行交易虚拟化、服务个性化、经营混业化的特点决定了电子银行引发风险的因素以及这些风险的影响与传统银行相当不同。

第三节 电子银行法

一、电子银行的概念和类型

(一)电子银行的概念

电子银行又称网络银行或虚拟银行。从电子银行所采用的通信技术角度出发,电子银行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电子银行是指采用电子通讯技术为客户提供服务的银行,所采用的电子技术包括互联网、内联网、GSM网、有线电视网等。狭义的电子银行仅指利用互联网为客户提供服的银行。从电子银行开展的业务角度出发,电子银行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巴塞尔委员会将电子银行定义为通过电子渠道提供零售型的小额银行产品的服务的银行。这些产品和服务包括取款、贷款、账户管理、提供财务咨询、电子票据支付、提供电子支付工具和电子货币方面的服务。从这个概念可以看出,巴塞尔委员会将网上银行业务局限于零售型的小额银行业务,而将大额的电子支付排除在外。有的学者认为,应对电子银行业务做广义的理解,即凡通过电子渠道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均为电子银行,这种产品和服务既包括零售型的小额服务,也包括大额电子资金划拨业务。

(二)电子银行的类型

根据银行是否设置物理性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多寡,可以将电子银行分为两类:“纯因特网银行”和“分支型因特网银行”。

1.纯因特网银行

纯因特网银行又称为虚拟银行,一般只设一个办公地址,无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几乎所有业务都通过网上进行。[6]目前著名的纯因特网银行有:Egg、Telebank、First Internet等。纯因特网银行的优势在于可以极低的交易费用处理各种业务,由于其客户的服务成本很低,因而可以提供更优惠的存贷款利率[7]但纯因特网银行也存在缺陷:无法收付现金,需要依赖于第三方来进行;改变了以往银行保存交易记录的方式,需要法律和客户方面的不断确认。[8]

2.分支型因特网银行

分支型因特网银行又称“水泥加鼠标型”,是指现有的传统银行利用因特网提供网上服务而设立的网上银行。它类似于该银行的其他物理分支机构或柜台,是原有的银行业务与网络信息技术相结合的结果。1995年10月,美国花旗银行第一次在因特网上设立自己的网站,开始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成为第一家“水泥加鼠标”型银行。[9]我国目前的电子银行多数为此种模式。

二、电子银行监管概述

(一)电子银行监管的必要性

金融监管是指政府主管机构制定规章、规则和有关政策,设计市场激励机制,并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督等手段,监督、检查和管理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和行为。监管的基础和核心就是“管制”,通过制定一系列的规则和政策,约束市场参与者的行为,指导市场参与者的经营活动。[10]根据西方经济学的公共利益论,市场存在的不完全竞争、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导致了市场失灵。市场失灵的发生,需要政府实施经济管制或社会管制。对于金融市场,同样存在不完全竞争、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特别是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问题尤为突出。金融市场失灵的结果往往会损害存款人、投资人的利益,降低市场信心,从而导致连锁反应,危及金融市场的整体稳定,从而影响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因此,为保证金融业的稳健发展,需要政府进行管制。[11]

电子银行作为现代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相结合的产物,虽然运行方式较传统银行业务有了很大变化,但仍属于金融机构的范畴。其支付业务、存贷业务乃至各种创新业务实际上还是传统金融业务的变形或延伸,仍不改变其作为“银行”的性质,仍然充当社会经济生活的金融中介。[12]但是,电子银行并不是传统银行向网络的简单移转,信息技术的应用,使得金融市场上的不完全竞争、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有了新的表现形式。

1.电子银行与竞争的不完全性

电子银行的产生使得竞争的不完全性更加突出。网络时代,银行之间的竞争不再是分支机构的多少和资产规模的竞争,而是服务的便捷程度和安全程度的竞争。因此,用户和投资者更多地根据银行服务的便捷程度和网站的知名度来选择银行。这样,客观上就会存在着推动用户和投资者集中于少数银行的趋势,更容易产生自然集中和自然垄断。[13]同时,设立网上银行需要经过银行监管部门的审批,这有可能提高市场的进入成本,使得目前已设立的网络银行利用先发优势,形成市场垄断。[14]网络时代银行业竞争的不完全性会更加突出,从而影响业务创新与技术进步,最终降低本国银行业的总体竞争力。

2.电子银行与外部性效应

电子银行的负外部效应相对增加。电子银行交易虚拟化、服务个性化、经营混业化的特点决定了电子银行引发风险的因素以及这些风险的影响与传统银行相当不同。除了传统银行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和利率风险外,还由于其特殊性而存在着基于信息技术投资导致的系统风险和基于虚拟金融服务品种形成的业务风险。[15]网络的无国界性和信息传递的即时性会使银行业风险迅速地从一个市场传递到另一个市场,从一国传递到另一国;同时,资金的流动将会更加迅速和便利,在缺乏资本管制的情况下,将会导致巨额资金的流入或流出,金融危机发生的几率大大增加,这将直接影响一国经济的稳健发展;网络的即时性使得谣言传递的速度会更快,破坏力极大,在特殊情况下会加剧网上挤兑的风潮,单个银行或金融机构的风险更容易蔓延成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16]

3.电子银行与信息不对称性

电子银行背景下,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并不必然减弱。有学者认为:“作为信息技术在银行业应用的直接结果,经营活动信息化成为电子银行的重要特征,任何组织或个人都能从电子银行获得相对完备的信息,其信息来源和信息质量处在同一层次上,也就是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已经得到了相当的改善。同样,网络也为对经济当事人的活动信息的收集、追踪、分析提供了便利,并且费用也大大下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防范成为可能。对于电子银行而言,应该说市场信息的不对称状况大大减弱。”[17]笔者认为,金融市场信息的不对称主要是信息获取的有偿性、信息传播的时间差和用户对信息理解的差异等因素造成的,而前两项是造成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的主要的原因。在金融市场上,市场行情、研究报告等信息的获取是有成本的,而非传统经济学中所假设的“免费财货”,这就是网上海量的免费的金融信息中真正有价值的不多的原因。因此,网络只是为降低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提供了技术基础和必要条件,但不会自然而然的克服信息不对称的缺陷。所以,立法者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措施鼓励和规范信息的网上披露制度,使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程度降到最低。

综上所述,市场失灵的因素依然存在,并且在某些方面更为严重,客观上要求政府对电子银行实施适度和有效的监管。

(二)电子银行监管的目的和内容

电子银行监管的目的决定了电子银行监管的内容。电子银行监管的目的是通过规制电子银行的行为,维护电子银行之间的适当、公平竞争,防止出现过度竞争和垄断,以防范和化解银行业的整体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高效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为实现电子银行监管的目的,有必要对电子银行的设立、运行和终止的行为进行规制。因此,健全的电子银行监管体系是市场准入监管、电子银行跨境业务活动的监管、风险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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