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借款合同的其他法律问题

借款合同的其他法律问题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借款合同的其他法律问题一、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一切民事活动都必须遵守法律和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可见在该借款合同成立后,贷款人并无提供贷款的义务。关于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长期以来存在不同意见。于是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刘某承担责任,并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第三节 借款合同的其他法律问题

一、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切民事活动都必须遵守法律和尊重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是判断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律依据。在民间借贷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公共利益的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3]:

一是借贷行为内容违法。主要表现在合同中约定利率超出国家法律规定。

二是借贷行为的目的违法,损害公共利益。一般来说,民间借贷合同只会约定借款金额、利息、借款期限,不会注明借款目的。这就使一些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借贷行为成为可能。比如为了赌博、走私、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贩毒等而发生的借贷关系。所以对出借人来说,当将钱款借予他人时,应该了解借款人的借款目的。这不仅是从个人的经济利益考虑,也是对社会和公共利益负责。由于借贷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一致表示,这样的借贷行为一旦违法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则借贷双方均负有责任,应共同承担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当然,有的出借人不知借款人借款的真实目的,主观上没有实施违法行为的故意,特别是受借款人的欺诈,此时出借人的利益仍受法律的保护。但是出借人在借贷关系成立后,违法行为实施前,得知对方的真实目的而予以默认的,亦要承担法律后果。

因此,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是衡量借贷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律依据,也是当事人实施借贷行为的准则

按照《合同法》第210条的规定,民间借款合同中的自然人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不论采用口头形式还是采用书面方式,均在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可见在该借款合同成立后,贷款人并无提供贷款的义务。但是,一旦贷款人提供了借款,该借款合同生效。

【案例13-2】张某于2009年5月10日与王某口头约定,借给王某10万元,双方于2009年6月10日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并于2009年6月20日,将10万元交付给王某。双方的借款合同,自何时生效?

二、借款合同中的诉讼时效问题

1.分期履行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4月6日,针对云南高院的批复法函〔2004〕22号《关于分期履行合同诉讼时效期间应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对于分期履行合同的每一期债务发生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因此,应当认定在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履行的情况下,实际是将整体的债权分为若干个数额、履行期限,甚至是法律后果互不相同的、相对独立的债权。根据《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的规定,应从每笔相对独立的债权履行期限届满时分别起算。尽管该批复是针对云南高院《关于继续性租金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请示》作出的,但对于分期履行的借款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仍然适用。另外,在对诉讼时效的起算存在分歧的情况下,还应当从保护债权人权利的角度考虑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问题,尤其对金融债权的保护更应如此。

2.未定履行期限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

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4)项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借款合同,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诉讼时效从债权人催告后、必要的债务履行准备期届满之次日起起算,但自债的关系成立时起超过20年,不予保护。因此,对于未定履行期限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而债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开始计算,或者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

【难点追问】

借款人可否提前归还借款?

《合同法》起草时,针对提前还款是否经贷款人同意及利息如何计算这两个问题,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借款的提前返还有利于将资金用于短缺的项目中,对于贷款人并无损害,也有利于国家的经济建设。法律应当作出鼓励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规定,不应当再给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增加过重的负担,提前还款可以不经贷款人的同意,利息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即可。另一种意见认为,提前还款实质上也是一种不按照合同履行的行为。会打乱贷款人的资金安排计划,使本来应当收取的利息得不到收取。特别是在借款利率下调的情况下,会造成借款人利用提前还款的办法来逃避合同约定的利率,使贷款人合法利益受到损失。因此,提前还款应当经贷款人的同意,同时按原借款期限计算利息。你对此如何理解?

【前沿提示】

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性质与效力。

关于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长期以来存在不同意见。学界中一种意见认为属于广义范围的民间借贷行为,另一种意见认为既不属于有金融机构参与的借贷,也不归类于民间借贷,而应当属于一种独立性质的借贷。本书同意第二种意见。

企业间借款合同现象极其复杂,在现实生活中又相当普遍,原有的司法解释与其后施行的《合同法》、《公司法》产生了冲突。本书认为,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根据上述分析,企业间的借款合同在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有效。当然,有关的法律冲突最终仍然需要立法的修改或完善,以及司法解释来解决。

【思考题】

1.借款合同有哪些种类?

2.试论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力。

3.试论银行贷款合同的效力。

4.案例分析

张某和刘某系朋友关系,张某从事木材加工生意,而刘某从事商品批发业务。一次,张某的加工厂需要引进一台新型的机器,但是由于手头的流动资金不够,便向刘某请求借款10万元,刘某对此满口答应,而且两人订立

了书面合同。但是刘某担心该笔借款无法收回,迟迟不向张某提供借款。于是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刘某承担责任,并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问:刘某是否构成违约?张某可否要求刘某继续履行?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案例运用版).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161.

[2]孙应征主编.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38.

[3]史长江.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研究.法制与社会,2009(2).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