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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业银行的历史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美国商业银行的历史美国自建国之初,商业银行就有着快速的发展。此后,美国商业银行进入平稳发展时期。该法案令美国金融业形成了银行、证券分业经营的模式。由于分业经营的限制,美国商业银行的竞争力日益下降。最终,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2008年,美国爆发了一场严重的金融危机,其对美国包括商业银行业在内的金融业造成巨大冲击。

二、美国商业银行历史

美国自建国之初,商业银行就有着快速的发展。早期的商业银行都是州立银行,从各州政府获取特许状并向州政府纳税,联邦银行尚不存在。这时银行活动的范围和权力通常限制于州的授权范围之内。州特许银行的建立作为一个标志,从此拉开了延续至今的州对银行实施监管传统的序幕。

在19世纪早期,美国联邦政府尝试过建立联邦层面的银行,并分别以国会特许的方式组建了第一合众国银行和第二合众国银行,但这两家联邦银行在特许状到期后未能续期,建立联邦银行的努力以失败告终。直到《1863年国民银行法》获得通过,美国建立了一个由联邦授权的、货币监理署特许和监管的国民银行体系。依据《1863年国民银行法》设立的联邦特许的商业银行开始同州特许银行展开竞争,美国进入到一个双重银行体系(dual banking system)时代。

从19世纪中期到20世纪初期,美国发生过多次危及银行体系的金融恐慌。最终,美国国会通过了《1913年联邦储备法》,建立了联邦储备系统,作为美国的中央银行。但是,联储的建立并未终结州银行和国民银行体系间的竞争。在国民银行必须加入新联储系统的同时,州银行也可以同等条件申请加入。此后,美国商业银行进入平稳发展时期。

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给美国银行业带来重创,大量商业银行纷纷破产倒闭,美国银行体系几乎崩溃。这场危机引发了美国银行业的多项重大改革,其中最为重要的是1933年银行法(即《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出台。该法案规定:任何以吸收存款业务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商业银行,不得同时经营证券投资等长期性资产业务;任何经营证券业务的银行,也不能经营吸收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商业银行不准经营代理证券发行、证券包销、证券零售、证券经纪等业务;商业银行的员工不得在各种投资银行机构兼职;商业银行不得设立从事证券业务的分支银行或附属机构。该法案令美国金融业形成了银行、证券分业经营的模式。此外,在该法案的基础之上,美国还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推行联邦存款保险制度。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出台后,美国商业银行进入了一段繁荣发展的时期。但是,20世纪80年代,随着金融自由化趋势席卷全球,外资银行大举进入美国。由于分业经营的限制,美国商业银行的竞争力日益下降。美国金融监管当局被迫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最终,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该法的颁布,标志着自1933年来《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中对美国的商业银行、证券和保险业间跨业经营所设限制的解除,彻底为商业银行全面从事金融业务敞开了大门。

《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开启了美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时代,但是美国分业监管体制并没有调整,造成了监管的错位与滞后。2008年,美国爆发了一场严重的金融危机,其对美国包括商业银行业在内的金融业造成巨大冲击。危机之后,美国开始反思其金融监管体制,并于2010年颁布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对其金融监管体制进行全面改革。《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从系统性风险的防范、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衍生品市场监管、住宅抵押市场监管、银行监管、对冲基金监管、信用评级公司行为、美联储救市行为透明度、华尔街薪酬体系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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