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以笔名创作的网络作品如何认定作者

以笔名创作的网络作品如何认定作者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案例2.3 以笔名创作的网络作品如何认定作者——杨某诉北京某新闻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杨某被告:北京某新闻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原告杨某诉称:2000年12月1日,其以“海某”为笔名在网易网站发表了题为“演艺圈同性恋知多少”的文章,并声明不得转载。

案例2.3 以笔名创作的网络作品如何认定作者——杨某诉北京某新闻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笔名海某)

被告:北京某新闻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杨某诉称:2000年12月1日,其以“海某”为笔名在网易网站发表了题为“演艺圈同性恋知多少”的文章,并声明不得转载。但被告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转载使用该文,并且不署作者姓名,擅自改变文章标题为“透视演艺圈同性恋现象”。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请求被告赔偿不少于人民币500元的经济损失;在其网站上刊登更正声明;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某公司答辩称:(1)被告从未转载过“演艺圈同性恋知多少”一文,也未修改过该文标题。该文是一署名“知情人”的网民进入“网友评说”栏目发送的,系网络用户个人行为。(2)被告并不知网民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权利,也没有能力进行审查。在收到原告的起诉书后,被告已将涉案文章删除。被告作为网络服务商不仅未实施侵权行为,还及时移除了侵权内容,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审理结果

本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过程中,原告杨某提出如下证据:证据一:杨某在2001年1月9日晚发给网易网站的电子邮件(打印件)。其内容主要是:(1)网易新闻频道已采用包括“演艺圈同性恋知多少”一文在内的五篇杨某的文章,但杨某尚未收到稿费不知何故;(2)“演艺圈同性恋知多少”一文在许多网站转载,还出现另一个名字“透视演艺圈同性恋现象”,不知是否经网易网站许可。证据二:网易网站在2001年1月10日回复杨某的电子邮件(打印件)。内容主要是:(1)稿费即将寄出;(2)“演艺圈同性恋知多少”一文被其他网站转载,未经网易网站许可。证据三:网易网站给付杨某稿费的汇款单(复印件)。证据四:北京市朝阳区公证处(2001)朝证字第0110号公证书。证明进入被告公司网站,点击网友评说——更多评论——网友评说后,屏幕显示的内容是:某网首页〉新闻专题〉网友评说——“透视演艺圈同性恋现象”一文,(其内容与“演艺圈同性恋知多少”一文相同)。文章署名——网友:知情人。证据五:杨某个人统计的因诉讼产生的经济损失清单和票据的复印件,包括诉讼费50元、公证费250元、差旅费172.10元、其他费用30.40元。被告某公司除以原告的证据四作为依据,证明自己答辩内容的真实性外,未提供其他证据。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中,依法收集了如下证据,证据一:网易公司网站部经理孙某2001年4月23日证明该网站于2001年1月23日将包括“演艺圈同性恋知多少”一文在内的稿费邮寄给杨某的书面证言。证据二:网易公司新闻频道编辑部2000年12月1日在录用“演艺圈同性恋知多少”一文中给杨某的稿件录用通知(电子邮件)。证据三:网易公司网站部2001年6月4日出具的2000年12月1日“第三只眼”栏目的投稿信箱收到了署名海某的一篇投稿“演艺圈同性恋知多少”的文件。证据四:网易网站新闻频道稿费统计表(2000年11月20日-12月21日)。该表载明:“演艺圈同性恋知多少”一文作者杨某,字数2 038,稿酬61元。对上述证据在形式和内容上,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原告证据和法院收集的证据,已充分证明原告以“海某”的名义向网易网站投稿并首先在网易网站发表了“演艺圈同性恋知多少”一文。原告杨某对作品“演艺圈同性恋知多少”一文享有著作权。原告的作品在被告的电子公告栏中被复制,应由复制行为人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被告某公司在得知原告对登载在其网站电子公告栏中的“演艺圈同性恋知多少”一文提出侵权诉讼后,立即采取了移除的技术措施,有力地防止了侵权的扩大和延续,因此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5]

法理评析

(一)网络环境下,作者如何证明自己的著作权人身份?

关于原告杨某是否是“海某”,是否享有“演艺圈同性恋知多少”一文的著作权,是本案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根据原告证据和法院收集的证据,已充分证明原告以“海某”的名义向网易网站投稿并首先在网易网站发表了“演艺圈同性恋知多少”一文;网易网站在采纳该文后,即通知了杨某;网易在2000年11月20日-12月21日稿费统计表中载明:“演艺圈同性恋知多少”一文作者杨某,字数2 038,稿酬61元;2001年1月9日和10日,因稿酬问题和其他网站亦登载该文的问题,杨某以“海某”的名义与网易网站用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了交涉;随后网易网站将包括“演艺圈同性恋知多少”一文在内的稿酬邮寄给杨某。上述事实均发生在原告指控被告侵权以前,可充分地证明了“海某”即是杨某。“演艺圈同性恋知多少”一文在发表时署名为“海某”,在被告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杨某即为作品“演艺圈同性恋知多少”一文的作者。

(二)BBS中出现侵权文章,BBS开办者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是否应对其网站电子公告栏上登载的“透视演艺圈同性恋现象”一文承担法律责任这涉及被告是不是信息提供者的问题,或者说被告是否将原告的作品进行了复制或传播的问题。

网络基本常识告诉我们,在网络上设置电子公告栏服务,是网络服务商向网络用户提供的一种最常见的技术性服务。网民在这一技术的支撑下,可以自由地在电子公告栏中发表意见、提供各种信息。这一行为在一般正常情况下,并不受提供这一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商约束。就如同我们利用电信部门提供的通讯设备进行通话,在一般正常情况下,电信部门无法得知和控制通话的内容。因此网络服务商仅是提供网络设备或技术服务,在无证据证明电子公告栏中的信息提供与网络服务商有关的情况下,网络服务商对信息内容存在的权利瑕疵不承担责任。

(三)原告的作品在被告的电子公告栏中被复制,应由复制行为人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的规定,网络服务商是在得到警告后,采取消极、不作为的态度才承担法律责任。本案原告是在未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对某公司的侵权诉讼,而被告某公司在得知原告对登载在其网站电子公告栏中的“演艺圈同性恋知多少”一文提出侵权诉讼后,立即采取了移除的技术措施,有力地防止了侵权的扩大和延续,这是对原告权利的尊重和维护,因此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法条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