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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后重刑犯减刑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重刑犯减刑、假释模式的选择原有的减刑、假释的模式不能适用于《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入监的重刑犯,探索一种适合于新入监重刑犯的模式不仅是必需的而且是急迫的。例如规定无期徒刑罪犯首次减刑起始时间为5年;死缓犯首次减刑起始时间为10年,之后再按照第二种模式减刑、假释。

三、《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重刑犯减刑、假释模式的选择

原有的减刑、假释的模式不能适用于《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入监的重刑犯,探索一种适合于新入监重刑犯的模式不仅是必需的而且是急迫的。以死缓犯为例,他的实际最低服刑年限为20年或25年,若依照原有的减刑的起始时间、减刑幅度和间隔时间,重刑犯在整个服刑过程中,减刑的次数将会很多,实际服刑刑期与减去的刑期之和将会很大。减刑次数多了,无形之中降低了单次减刑的功能价值(使减刑功能贬值),这与刑罚对重刑犯的威慑精神相违背,同时,过多的申报减刑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应对这个尺度进行调整,或者说应对《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重刑犯的减刑、假释选择一个新的模式。

影响减刑、假释模式的变量有三项:减刑的起始时间、减刑幅度和间隔时间。本文在这三项变量之上对重刑犯的减刑、假释模式做了三种假设:

第一,延长首次减刑时间,之后再减刑或假释。例如规定无期徒刑罪犯首次减刑起始时间为5年;死缓犯首次减刑起始时间为10年,之后再按照第二种模式减刑、假释。当然,这里的5年或10年是最低要求,即“可以”减刑;而不是到了5年或10年就必须减刑,即“应当”减刑。例如,一名死缓犯,2年后被减为无期的,从这时开始计算首次减刑的10年期限,而后按最低服刑期限计算的剩余15年的减刑参照第二种模式进行,之后再考虑假释。国外已有这样的规定,如英国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犯人的减刑,在20年之后给予考虑”。[4]

第二,以最低服刑年限为基数,延长减刑间隔时间,缩短减刑幅度。这种模式与第一种模式相比,少了首次减刑起始时间的限制,以最低服刑年限为基数,均衡分配减刑次数。例如,一名死缓犯,2年后被减为无期,其最低服刑期限为25年,根据重刑犯的表现平均每5年可以减6个月,第五次减刑时,该犯服刑已满25年,可以继续减刑或考虑假释。

第三,直到服满最低服刑年限,才开始考虑减刑或假释。这种模式是在重刑犯一次性服满最低服刑年限之后才开始考虑减刑或假释,即死缓犯需服刑满20年或25年,无期徒刑罪犯需服刑满13年,可以考虑减刑或假释。如《意大利刑法典》规定:“无期徒刑假释之条件为刑之执行须超过28年。”而美国也有类似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或判处45年以上刑期的犯人服刑满15年后,可以予以假释”。[5]

三种模式各有缺点。第一种模式的缺点是首次减刑的起始时间较难确定,并且由于“长期监禁刑罪犯适应监狱生活的最困难时期显然是在监禁开始之初”,[6]延长首次减刑的时间意味着无形之中给监狱工作增加了压力。维克托·弗鲁姆的“期望理论”认为,激励(Motivation)取决于行动结果的价值评价(即“效价”Valence)和其对应的期望值(Expectancy)的乘积,即激励力量=效价×期望值(M=∑V*E)。效价是指目标价值,期望值则是追求目标者对目标能否实现的可能性大小的估计。服刑的罪犯所期望实现的目标是自由,重刑犯尤为渴望,“获得自由是一种梦想,囚犯总是为此而思虑。”[7]第二种模式虽然效价和期望值都很大,因此激励力量会很大,但是过分依赖计分考核制度,可能造成真诚悔过,思想改造好,但劳动能力差的人却无法获得减刑,而减刑较快的人有可能并非真诚悔过。第三种模式下重刑犯会因为刑期过长,降低效价以致影响激励力量,所以缺点是刑罚的惩罚对罪犯的威慑过重,让罪犯感觉不到希望,改造过程中的激励太少。

“减刑制度的实行,有助于被监禁罪犯悔过自新,将符合条件的罪犯减刑最终可致其提前释放,对于缓解监狱的拥挤,对罪犯服刑实行有效的管理,减少财政支出亦具一定意义。”[8]结合我国的司法实际和社会认同感,立即取消减刑制度不太现实,因此当前我们所要做的是“应力求在罪犯的个人权利与受害者的权利和社会对于公共安全和预防犯罪的关注之间达到妥善的平衡”。[9]权衡三种关于重刑犯的减刑、假释的模式,本文认为第一种模式比较可取,重刑犯所犯的罪行较重,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也相对较大,应当对其减刑起始时间、减刑幅度和减刑间隔时间进行合理的限制。“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那么,这种丧失自由的鉴戒则是长久的和痛苦的,这乃是制止犯罪的最强有力的手段。”[10]第一种模式能更合理的分配刑罚的延续性,而又关注罪犯的个人、受害者及社会三者本身及相互关系。

由于重刑犯首次减刑的起始时间、减刑幅度和间隔时间较之以往有所不同,有关重刑犯的计分考核、表扬、记功、劳动改造积极分子的考核也应做相应的调整。同时,应该注意到减刑、假释模式的选择,将影响到监狱对重刑犯的改造策略的调整。

【注释】

[1]上海市提篮桥监狱民警,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研究生。

[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新策》,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0-04/19/c_1241548.htm,2011年3月13日访问。

[3]朱力宇:《关于法的溯及力问题和法律不溯既往原则的若干新思考》,《法治研究》2010年第5期。

[4]马志毅:《发达国家国家监狱管理制度》,时事出版社2001年版,第74页、第75页。

[5]马志毅:《发达国家国家监狱管理制度》,时事出版社2001年版,第74页、第75页。

[6]〔美〕玛里琳·D·麦克沙恩、弗兰克·P·威廉斯三世:《美国监狱百科全书》,王志亮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年版,第352页。

[7]〔意〕龙勃罗梭:《犯罪人论》,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52页。

[8]马志毅:《发达国家国家监狱管理制度》,时事出版社2001年版,第72页。

[9]《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

[10]〔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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