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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性质及认定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应为故意;对于醉酒的判定应坚持客观标准,只要血液中酒精含量超标即应认定为醉酒;对于追逐竞驶的判定应注意主体应为二人以上,且以具有合意为必要。通常情形下,醉酒驾驶肇事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一罪定罪处罚,只有恶意利用驾驶方法追求危害公共安全后果的,才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该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关系应当如何协调,有待于进一步明确。

危险驾驶罪的性质及认定

周宜俊[1]

内容摘要 危险驾驶罪作为抽象危险犯,在司法认定上仍需要进行实质的危险判断,如行为根本没有发生公共危险之可能,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构成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应为故意;对于醉酒的判定应坚持客观标准,只要血液中酒精含量超标即应认定为醉酒;对于追逐竞驶的判定应注意主体应为二人以上,且以具有合意为必要。醉酒驾驶不能当然地被视为一种危险方法,不能因后果严重而客观归罪。通常情形下,醉酒驾驶肇事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一罪定罪处罚,只有恶意利用驾驶方法追求危害公共安全后果的,才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 危险驾驶罪 抽象危险犯 主观罪过 近似犯罪 关系界定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该条罪名为危险驾驶罪。那么,该罪的性质是什么?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准确认定?该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关系应当如何协调,有待于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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