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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应遵循什么原则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协商无果,某器材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某快餐店赔偿其财产损失。足见,被告的行为构成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理应承担主要责任。现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分析。就填补损害而言,全部赔偿才更公平合理。

13.财产损害赔偿应遵循什么原则?

——某电子器材公司诉某快餐店财产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

原告:某电子器材公司

被告:某快餐店

某年6月8日,某电子器材公司因经营的需要,向某快餐店租用了房屋,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某电子器材公司租用房屋后,在作为库房用的房屋内安装了配电盘。此后,某快餐店又把与器材公司承租的房屋相连的另一间房屋租给第三人陈某经营花店。由于单独计算电费的问题,需要另装电表,某快餐店就找到某器材公司协商,看能否在某器材公司承租的作为库房用的那个房屋内的配电盘下接装一个电表,用于单独计算电费,供第三人陈某使用。某器材公司表示反对,认为这样太危险,且不合法。某快餐店不顾某器材公司的反对,接装了电表。次年1月3日上午9时左右,该库房突然起火。经消防部门勘查,认定火灾的原因是:“第三人陈某在启动一盏40瓦的日光灯时,因气温低,启动时间长,致使该配电盘闸刀保险丝爆断,高温火花掉落在配电盘下堆放的纸箱上,引燃纸箱酿成火灾。”根据勘查的结果,消防部门对器材公司、某快餐店作出了消防管理处罚裁决,认定:“某器材公司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在配电盘下堆放货物无间距,造成火灾;某快餐店未经消防监督机关同意,违反电气安装规程,私自接用电线,造成火灾。”根据勘验核定的火灾损害结果,某器材公司被烧毁的商品价值68 407.80元(保险公司按约赔偿49 937.69元);被烧成残次的商品价值168 220.39元(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经降价处理得款 54 010元。为修复被火烧坏的房屋,器材公司又花去费用54 109.20元。事后,某器材公司找至某快餐店协商损失赔偿问题,某快餐店不予赔偿。协商无果,某器材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某快餐店赔偿其财产损失。

被告辩称:火灾系第三人陈某启动日光灯时间长,致使该配电盘闸刀保险丝爆断,高温火花掉落在纸箱上,引燃纸箱造成火灾的;同时,原告在配电盘下堆放货物无间距,本身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违规接用电线,只需承担次要责任。

另据法院调查,某快餐店由于经营不善,亏损很多,现处于勉强维持营业状态。某电子器材公司经营业绩良好,公司实力较强。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火灾虽系第三人陈某启动日光灯时间长,致使该配电盘闸刀保险丝爆断,高温火花掉落在配电盘下堆放的纸箱上,引燃纸箱酿成火灾,然被告未经消防监督部门同意,违反电气安装规程,私自接用电线,结果造成火灾的发生。并且原告坚决反对被告在原告承租的作为库房用的那个房屋内的配电盘下接装电表。足见,被告的行为构成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理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未按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在配电盘下堆放货物时没有留出一定的间距,其行为构成损害发生的次要原因,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据此,被告应承担70%的责任,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火灾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86 789.70元中的60%,计112 073.82元。

→法理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责任在原被告之间应该如何划分?确定被告的赔偿责任范围应遵循什么原则?现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分析。

1.过失相抵规则的构成与适用

本案中,因被侵权人的过错而是否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问题涉及侵权法中的过失相抵规则。过失相抵是指在损害赔偿之债中,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失,从而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的原则。《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以上两条 是过失相抵原则在我国法律上的体现。

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须具备以下要件:(1)受害人的行为与侵害人的行为系损害的发生或扩大的共同原因。(2)受害人的行为须有不当。受害人的行为是否不当应依社会一般观念确定。比如,受害人被打伤,但受害人拒绝医院的治疗,导致病势恶化,受害人的行为就为不当。(3)受害人的行为须有过错。此处的过错,仅指过失,不包括故意。因为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侵害人不承担责任,也就无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

实行过失相抵规则,就是在过失相抵具备其要件时,法院可以不待当事人主张,依职权通过过失的比较,在此基础上,依比例确定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责任比例,依此减轻加害人的责任。比较过失的具体办法是将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具体确定为一定的比例,从而确定出责任范围。

本案被告违反电气安装规程,擅自接用电线引起火灾,烧毁原告器材公司的商品和租用的房屋,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被告可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并在原告坚决反对的情况下强行接线,说明其主观存在过错。原告违反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在配电盘下堆放货物时没有留出一定的间距,致使该配电盘闸刀保险丝爆断时,高温火花直接掉落在配电盘下堆放的纸箱上,引燃纸箱酿成火灾,因此原告主观也存在过错。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比较而言,被告违法接用电线的行为是造成火灾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当主要责任。

2.确定财产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应当遵循的原则

确定被告的赔偿责任范围应遵循侵权损害赔偿的全部赔偿原则、损益相抵原则和衡平原则。

(1)全部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是指侵害人对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对受害人都应进行赔偿,是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基本原则。即侵害人的赔偿范围应当与受害人的损失范围相当,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就填补损害而言,全部赔偿才更公平合理。《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适用全部赔偿原则确定赔偿范围时需注意:①赔偿范围的确定,只能以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大小为标准。一般情况下,侵害人的过错程度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都不是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但在法律有规定时,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也可成为确定赔偿范围的依据,比如惩罚性赔偿额的确定,须以侵害人的故意为依据。②全部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间接损失,即可得利益损失。对受害人为恢复权利、减少损害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属赔偿范围。③法律对侵权赔偿的数额有所限制的,全部赔偿原则应在法律限制的数额内适用。

本案因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原告的财产损害包括烧毁的商品价值68 407.80元,被烧成残次的商品价值168 220.39元(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修复被火烧坏的房屋费用54 109.20元。若因火灾造成营业损失,则营业损失属于间接损失。

(2)损益相抵原则

损益相抵原则又称损益同销原则,是指受害人基于受损害的同一原因而受有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损害额中扣除,由侵害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原则。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损益相抵原则的规定,但理论与实务中一致认为,应坚持此原则。

适用损益相抵原则需注意:①损益相抵原则是损害赔偿之债的原则,适用于一切损害赔偿责任确定的场合,既是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则,也是违约损害赔偿的规则。②损益相抵原则是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大小及如何承担的原则,不是解决损害赔偿责任应否承担的规则。③损益相抵所确定的赔偿标的,是损害额内扣除因同一原因而产生的利益额之差额,而非全部损害额。④损益相抵由法官径以职权根据确认的证据适用该原则。

本案因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原告的财产损害包括烧毁的商品价值、被烧成残次的商品价值,修复被火烧坏的房屋费用,但该侵权行为又使器材公司获得了其他利益,包括保险赔偿金和残次商品降价处理款 。依据损益相抵原则,将损失数额和获益数额相抵所剩的余额,即原告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数额。

(3)衡平原则

衡平原则又称权衡利益原则,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体现,是指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范围时,必须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诸因素,以使赔偿责任的确定更公正的原则。适用衡平原则的结果,是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降低加害人的负担,体现人文关怀。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衡平原则的具体规定。

衡平原则的适用需注意:①适用衡平责任的前提,是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已经确认构成侵权。②衡平原则应在适用全部赔偿、损益相抵、过失相抵原则确定赔偿的基本范围之后适用的。③适用衡平原则应考虑各种因素,主要应考察当事人的经济收入、必要的经济支出以及家庭的富裕程度,其中当事人的经济情况是考虑最多的。除此之外,如社会风俗、习惯、舆论、当事人身份、特殊需求等也应考虑。考虑这些状况,不仅要考虑加害人的情况,也要考虑受害人的情况,否则可能会造成不公正的结果。④适用衡平原则,应当为加害人及其家属留下必要的生活费用。必要生活费用的标准,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原则上是让加害人在承担责任后还能正常生活。其家属范围,应以有抚养关系的近亲属为限。

本案被告虽应承担主要责任,然由于经营不善,亏损很多,现处于勉强维持营业状态,而某电子器材公司经营业绩良好,公司实力较强,从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看,法院判决被告赔偿60%,而不是应承担的70%责任,是对衡平原则的适用,如此判决是公正合理的。

→法条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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