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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法制的自我封闭性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对外贸易法制的自我封闭性闭关锁国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也是一个比较大的概念。

第三节 对外贸易法制的自我封闭性

闭关锁国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也是一个比较大的概念。如果一个国家的政策法规和制度属于闭关锁国,就不仅仅指对外贸易方面,但对外贸易方面的规定是判定某国是否实行闭关锁国的主要指标依据。清朝的对外贸易法制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但从其根本宗旨的角度来分析,就是通过以控制、限制、阻遏甚至摧残为基本特征的对外贸易法制来最大限度地与世隔绝,因此,我们认为清朝对外贸易法制的本质是闭关锁国。

一、全方位禁止与限制对外贸易

限制对外贸易并非始自清朝,明初太祖时期,就实行严格的限制对外贸易的政策,限制对外贸易的法律就已经很多。即使允许中外之间开展贸易,也被限定在“朝贡贸易”的框架之内,就连为“朝贡贸易”服务的市舶提举司也是旋设旋废。永乐初,复置浙、闽、粤三市舶司,并分别建造专门接待外国贡使的福建“来远馆”、浙江“安远馆”、广东“怀远馆”。除贡使团与明政府按“贡”与“赐”的形式进行的商品交换外,还可以在这些馆驿合法对外贸易,“贡舶与市舶一事也。凡外夷贡者皆设市舶司领之,许带他物,官设牙行与民贸易,谓之互市。是有贡舶即有互市,非入贡即不许其互市矣”(51)。明成宣年间,郑和七下西洋,曾经开展庞大的官营对外贸易,嘉靖年间因所谓的“倭患”导致全面海禁。明政府在隆庆初部分开放了海禁,本国商船准赴除日本以外的东西洋国家贩货,日本以外国家的商船也被允许随时进入中国口岸贸易(52)。万历二十七年(1599年),明政府恢复市舶制度,正式开放了海禁,对外贸易取得了迅速发展,“大帆船贸易”(53)取得了长足的长进。尽管明朝曾有严格限制对外贸易的法制,但总体来说它是从禁止和限制对外贸易走向了开放海禁和允许对外贸易。

清朝政府对于朝贡贸易充满了矛盾的心理。清军入关,自然被中原广大汉族视为蛮夷入侵,所以遇到了各地人民的顽强抵抗。为了证明清政权的正当性,证明清朝皇帝受命于天,所以,清初鼓励政治外交部分的朝贡,从“各国承认”的角度来巩固其统治,同时还可以满足其天下共主的虚骄心理。但各国纷纷前来朝贡时,清政府发现作为贸易部分的“朝贡”在经济上是得不偿失的,所以,总是以种种理由和借口限制朝贡的期限、朝贡使团的人数和来华的船只数量。视与清廷的关系规定两三年到七八年才能前来朝贡一次,一般只能来两艘船舶,人数一般不超过一两百。使团抵达中国境内之后,只有正副使节及少部分随从人员才能进京“面圣”,其余人员就在入境处所等候一同回国。不论在京师还是在入境处所,使团成员所携带的货物都不能自由与中国商人交易,必须在限定的场所,通过限定的牙人等来完成交易。

康熙统一台湾后开海贸易,但限制则是全面的,限制贸易的地区,在西北广大边疆地区,只有指定的地点可以进行互市性质的贸易,在广大的东南沿海地区,只设立了四个海关,天津关、山海关等不能办理进出口业务,外国商人来华贸易不能自由选择口岸,清政府在外贸法规和相关章程中规定了某个国家的商船只能在某口岸进港,即使在四个海关之间也不能自由,许多外商认为仅仅在广州办理进口甚为不便,便一次又一次地强烈要求到其他口岸报关纳税,“洪仁辉事件”就是典型,清政府非但没有让步,还惩治了洪仁辉及监管不力的相关官员。商船是完成国际贸易货物运输的基本工具,大船本身就可以使载货船舶在海上航行时抵御较大的风浪,可以容纳更多的船员和水手及安保人员并可以根据需要安装相应的武器,这都可以提高自卫能力,防止海盗劫掠,还可以装载更多的贸易商品,提高规模经营效益,降低商品成本,赚取更多的钱,但清朝严格限制贸易商船的打造,不但要履行严格的造船手续,还要限制商船的大小尺寸和载重量,限制商船上的水手,限制商船上携带粮食和武器,在这方面清政府的限制措施简直就是空前绝后。我国是文明古国,茶叶、丝斤、瓷器是中国几千年的拳头产品,享誉周边国家甚至更遥远的国家和地区。然而,清朝政府竟然严格限制丝斤的出口,并且写进了包括《大清律例》在内的很多法律文件,粮食、武器、铁器等数十种商品在清朝是严格禁止出口的。为了限制米粮出口,清廷一次又一次地发布上谕,形成泰山压顶之势,使地方官百般迎合最高统治者的心意,采取的限制措施无所不用其极。福建巡抚周学键酌定章程时规定,船户牙行连环取保,船户食米比照村民,文武官员一体堵截(54)。更为严重的是,清朝开展对外贸易,规定外商与中国商民不能直接接触,更不用说洽谈生意进行交易,在朝贡贸易中在规定的馆驿由所谓的牙人来进行,在海关则由清政府选任的洋行商人来进行,至于国内商人则需要登记担保,外国商人衣食住行等都有严格的限制,外国商人必须住在指定的地方和馆舍,不能自由雇用中国民人,不能自由外出巡游,不能自由乘坐车船,不能携妇女居住等,简直令人啼笑皆非,甚至令人发指。

二、清朝是否闭关锁国的争论

清朝实行闭关锁国的政策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学术界的主流观点。马克思在1853年所写的《中国革命和欧洲革命》一文中曾明确指出清朝实行对外闭关自守政策,并从地理、文化和满洲鞑靼人的民族统治、欧洲人与中国通商的竞争等方面分析实行闭关自守政策的原因。1979年,著名清史专家戴逸教授在《人民日报》上发表题为《闭关政策的历史教训》一文,认为清朝奉行了闭关政策。指出:“清政府的闭关政策,一方面限制中国人民出海贸易,或在外国侨居,禁止许多种货物出口;另一方面,对来华的外国人也作了种种苛细而不必要的限制和防范。”(55)胡思庸教授也认为清朝实行了闭关政策,但对其内容理解有明显的不同:“闭关政策的主要内容,不是对外国商人的‘防范’条例,而应该是它对国内所实行的一些商业的文化的政策。”具体包括:对国产货物出口的严格限制;严格限制中国商人制造海船;长时期的“禁海”,海禁解除后又有一段时期禁止华人赴南洋等地贸易,以及种种对出国华商及海外华侨的刁难和迫害政策;绝大多数封建统治者对西方资本主义的科学文化,都采取不加分析的深闭固拒态度;对西方制造品,也不加分析地一概视为“奇技淫巧”而予以排斥;禁止中国史书流出国外;由行商垄断对外贸易。“上述那些工商业、文化上的政策,才是闭关政策的主要内容”(56)。总体来说,我国学术界的多数人认为清朝在鸦片战争以前采取了闭关锁国政策。

我国少数学者否定清朝的闭关政策。严中平认为,限制外商是出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安宁所采取的国防措施,“闭关自守”是西方殖民者对清朝海外贸易政策的诋毁、攻击之词(57)。郭蕴静认为,“闭关锁国”是西方列强愤于清政府的种种限制而强加于清政府的不实之词,清朝即使关闭一些口岸但并没有影响对外贸易的进行(58)。后来,还有一些学者从标准适用、正当防卫等各种角度论证清朝没有闭关锁国。

三、清朝对外贸易法制闭关锁国的认定

如果把“闭关锁国”说成是以鸦片贩子为首的西方殖民主义者对清朝海外贸易政策的诋毁攻击之词,未免过于为清朝统治者的对外贸易法制“护短”。西欧各国奉行重商主义政策,到处开拓到处创业,特别是资产阶级革命及工业革命以后,竭尽全力向全世界倾销其制成品并采购原材料,在这一过程中确实充满了早期殖民主义者的暴力和血腥,但截至18世纪,西方各国商人来华贸易基本上遵守中国的法律,有时甚至委曲求全,至于违禁北上贸易、携带兵器进港等恶性案件,均属偶然事件。外商来到中国,不但没有贸易自由,甚至连行动自由都没有,进入广州后就必须住进行商为其准备的所谓“夷馆”里,行则犯法,动则犯禁,他们所做的事情就是像被“圈”起来一样等待行商经纪贸易的结果,连携妇女来广州都属于违犯中国法律,连要求北上贸易甚至要求告御状都被判处有期徒刑,那么西方商人对这种法律法规的不满、指责、愤怒用诋毁攻击来概括似有不妥。鸦片战争前的近两百年里,特别是在17世纪和18世纪的康雍乾时期,西方来华贸易的商人极少夹带鸦片,更无发动鸦片战争的迹象。如果当时的中国没有商民想出洋贸易获利的强烈要求,如果那时没有外国商人千方百计扩大对华贸易的打算和努力,即使中外完全没有贸易,也没有所谓闭关锁国问题。实际情况是,中国商民在国内商品货币经济有一定发展的历史条件下想出洋贸易获利,而重商主义时期和工业革命时期的西方商人想来华贸易,且中外通商贸易的愿望越来越强烈,但清政府正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要么绝对禁止对外贸易,要么严格限制对外贸易,且限制越来越严厉,所以说清朝的外贸法制在本质上就是闭关锁国。

用清朝既允许外国人来华贸易也允许中国人到海外贸易就断定清朝并非闭关锁国,是用绝对主义来认识世界和说明世界。当我们认定某人是好人或认定某人是坏人时,主要是看主流,看本质,好人可能会犯错误但依然是好人,坏人可能也做过好事但依然是坏人,如果用好人也做过坏事就是坏人或坏人也做过好事就是好人的逻辑来认识世界和解释世界,那就势必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无是非”泥潭之中。我们使用的任何一个概念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世界上本来就没有什么绝对纯净的事物。今天我们所说的“开放”和“闭关”都是相对概念,当今的美国在对外贸易法制方面仍有许多限制,但绝对得不出当今美国的对外贸易法制是闭关锁国的结论。资产阶级革命和工业革命后的西方国家努力与世界各国建立经济贸易关系,英国先后派出以马嘎尔尼和阿美士德为团长的庞大使团来华洽谈建立贸易关系,然而清朝那些所谓明君圣主及高官显贵们除了对“万国来朝”及其所携带的他们称之为“奇技淫巧”的自鸣钟等奢侈品感兴趣外,居然因为礼仪问题而不满甚至龙颜大怒。就连被中国历代封建统治者称为“蛮夷之邦”的周边国家和地区都不惜以称臣纳贡为代价努力发展与清朝的外贸关系,但清朝政府统统视之为藏污纳垢之所,制定严格限制的对外贸易法制,如果说清政府的对外贸易法制不是闭关锁国又能是什么呢?

有人认为用工业国家的标准“来观察农业文明国家的国际贸易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有失公允性”。这似乎脱离了主题,这与清朝奉行闭关锁国政策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并无直接联系。一个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及制度建设来过分限制对外贸易到了几乎扼杀的程度,如果这个国家是工业文明的国家就可以定性为闭关锁国,如果是农业文明的国家就可以定性为“非闭关锁国”吗?欧洲国家恰恰是从重商主义开始,在国家政策、措施、法制多个层级来鼓励、支持、奖励和保护对外贸易,并从对外贸易中积累了巨额财富加速了欧洲国家原始资本积累,极大地推动了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使欧洲国家迅速走上了资本主义道路并进入工业文明。换句话说,欧洲在中世纪并没有实行闭关锁国政策,尽管重商主义政策法规严格限制进口,但它绝对鼓励出口。清朝时期,不但严格限制进口,最为严重和最为恶劣的是它严格限制出口,虽然出口关税比进口关税略低,但严格禁止很多中国传统出口商品出口,仅仅从开展对外贸易的自由程度来说,甚至远远不如半壁江山的北宋和偏安东南一隅的南宋。难道我们还不能对这种阻碍中外正常贸易进而阻碍中外交流又进而阻碍了中国社会进步的外贸政策和法制定性为闭关锁国吗?

还有人说清朝的对外贸易法律法规虽然对正常的来华贸易商人给予了过于苛刻的限制,但那是清政府对西方殖民主义者的一种防范,并以康熙“中国千百年后恐受其害”的论述来说明清朝从法制的层面限制中外贸易的合理性,从而认为当时的清政府是加强国防而不是闭关锁国。在清朝帝王中,康熙帝与西方传教士的来往较多,甚至有许多西方人在宫里供职,对西方的了解也就多些,但康熙帝对西方的了解相当肤浅,他对千百年后西方对中国会造成危害的预测,完全不是建立在全面了解认真分析及科学判断的基础上。可以肯定地说,截至鸦片战争,清政府根本没有搞清来华贸易的都是一些什么国家,叫什么名字都分不清,分不清西班牙、葡萄牙、法国是什么关系,甚至没有弄清楚它们是几个国家。清朝统治者一直把西方各国包括工业革命中的英国和法国视为尚未开化的蛮夷之邦,认为断绝茶叶、大黄等商品的贸易,他们就必然通过俯首称臣来取得这些商品,那么以一个主权国家的国家安全为由认定清朝的外贸法制是防范西方殖民主义者,实在苍白无力。

我们说清朝的对外贸易法制在本质上属于闭关锁国,主要是看清政府在制定对外贸易法律法规与制度设计时的主旨和立意,看其法律法规的执行在多大程度上阻挠着中外商人的正常贸易活动。顺治至康熙前期,清政府一次又一次地颁布海禁令,宣布“不许片帆入海,一贼登岸”,制定并有效执行着纯粹意义上闭关锁国性的对外贸易法制。凡下海贸易者,人皆处斩,货物入官。最为惨烈的是顺治时期的“迁海令”,强行将山东至广东沿海的居民内迁数十里不等,绝对禁止商船出海,包括禁止渔舟下海。康熙二十三年,允许商船渔船下海,并设立闽粤江浙四海关,但限制极多。到康熙五十六年,又下令禁止与南洋各国的贸易。雍正五年以后虽然再度“开闽省洋禁”,允许浙江“一体贸易”,但到乾隆二十二年就严格禁止所谓的夷商到江、浙、闽贸易,四口通商变为一口通商,限定外商只准在粤海关进行对华贸易,且颁布了一系列的防范中外贸易的条规与章程。

许多人把康熙、雍正和乾隆三位皇帝统统称为明君圣主,我们不否认三位皇帝的勤政,但他们对从事正常外贸的商人和来华贸易的外商进行限制、控制、阻遏、摧残,也同样十分“勤政”。康熙下达南洋贸易禁令,禁止国内商民把造好的船只卖给外国人,否则就依法“斩立决”,卖船予外国几乎就等于里通外国而处以极刑。如果商民出海贸易已满三年仍然滞留在外不归,就采取强制措施“解回立斩”。两宋时期对外贸易港口很多,限制较少,中外贸易发展很快,不但对两宋的财政收入助益良多,而且对当时中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产生了非常大的积极作用。明初虽然严格限制对外贸易,但明中叶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隆庆元年,张居正执政后便在东南沿海开放对外贸易,并在西北边疆开设互市贸易。康熙也知道开海贸易的诸多利益和好处,但仅仅打开了中外贸易的一条狭小的、半闭半掩的、随时关上的“门缝”。雍正皇帝一向对商人深恶痛绝,凡在海外贸易“逾限不回”者,“朕亦不许令其复回”。乾隆二十二年,乾隆皇帝竟然以“浙民习俗易嚣,洋商错处,必致滋事”为借口,关闭了江浙闽三大海关,只留粤海关一口对外通商。即使粤海关一口通商也还要依赖行商制度来管理,规定外商来华贸易和办理相关事务,只能通过政府特许的公行来进行,所有政府官员,包括海关官员在内,严禁与外商包括外商的大班、二班直接接触,否则就是“有失国体”。

清朝的中国在东亚次大陆的封闭环境中对欧美发生的巨大变迁,不闻不问至闭目塞听的程度,即使见到了西方先进的科学文化也统统嗤之以鼻,仍然在小生产的犁耙上晃悠,不是昏昏噩噩便是卧枕酣睡,自我陶醉在天朝上国与天下共主的迷梦之中。有些学者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清朝居于统治地位的自然经济决定了清政府的闭关锁国的历史必然性。换句话说,有人从历史的必然性来为清朝的外贸政策和外贸法制辩解和开脱,好像人们在历史必然性面前无可奈何而对历史进程不能发生影响。其实,历史毕竟是人创造的,历史过程和自然过程的差别就在于人的能动的参与。清朝的帝王们面临着多种机会和选择,通过了解世界,研究问题,根据社会发展的现实设计法律制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历史的进程。“乾隆曾有多口通商的设想,以皇帝的权威实现宁波开埠是毫无困难的”(59)。然而,清朝所谓的盛世明君圣主,包括康熙、雍正、乾隆在内,没有一个像俄国彼得大帝那样睁眼看世界并革故鼎新努力融入世界大潮的皇帝,反而由于民族统治的原因个个心胸狭隘,由于封建传统的影响个个思想保守,尽管不同时期的外贸政策和外贸法制有某些差异,但基本立意和基本原则没有根本变化,总体来说是制定了以控制、限制、阻遏甚至摧残为基本特征的外贸法制,“在鸦片战争前夜,清朝的封建法律已无法调整在对外贸易中出现的新的法律关系,导致了对外贸易秩序的混乱”(60)。一言以蔽之,清朝的外贸法制极大地限制和阻遏了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越来越不适应中国社会的前进脚步。

早在康熙时期,经邦济世的中央大员和地方督抚等就对清朝外贸法制的不适应性作了精湛的分析论述。在平定三藩的战争即将结束之际,朝廷内外展界开海的呼声越来越高,“(康熙帝问李光地)海禁果可开否?光地奏曰:开海一事于民最便,现今万余穷民借此营生贸易,庶不至颠连困苦。况水师五千,尽可防御,皇上睿见至当。上曰:虽然如此,海禁亦未便遽开”(61)。地方督抚大员的开海呼声更高,尤以闽粤江浙大员最为急切,福建总督范承谟、姚启圣,福建提督万正色、福建巡抚吴兴祚,江苏巡抚慕天颜,广东巡抚李士祯等先后上疏,要求废除海禁,准民出海贸易。其中以慕天颜的《请开海禁疏》最具代表性。慕天颜认为解决国计民生的根本在于开放海禁:“窃查生财之道,必致其源,理财之法,当从其大”。“由今天下之势,即使岁岁顺成,在丰稔犹苦于谷贱伤农点金无术,何况流亡迭见灾歉频仍。于此思穷变通久之道,惟破目前之成例,即开海禁而已矣”。为了论证其主张的正确性,慕天颜特别强调对外贸易对经济发展的巨大积极作用:“惟番舶之往来,以吾岁出之货而易其岁入之财。岁有所出,则于我毫无所损,而殖产交易,愈足以鼓艺业之勤。岁有所入,则在我日见其赢,而货贿会通,立可以祛贫寡之患。”他还用明清两朝的例证来驳斥以军事斗争需要为名坚持禁海的观点:“按故明海岛诸国并许朝贡,惟以倭夷犷悍绝不使通,然而市舶之往来于彼不废,故有舶商匿货之禁,原以专计泛海之船,行之累朝,深得其利,其后虽有倭患,原非兆于商舶也。再以本朝而言,闽海之余孽未殄而荷兰、琉球等国之贡仍至也;粤地之风帆接闽而暹罗、红毛等国之贡自若也。”他对海禁所带来的严重后果痛心疾首:“未禁之日,岁进若干之银,既禁之后,岁减若干之利,揆此二十年来所坐弃之金钱,不可以亿万计,翼重可惜也。”最后他强调,解决问题不能因噎废食,只要加强对外贸易管理就可以发展正常的对外贸易:“惟是出海之途,各省有一定之口;税赋之入,各口有一定之规。”他把开放海禁发展正常的对外贸易视为千秋大业:“海舶通商所资,在天下之大,百世之远,岂仅江南一隅,足饷一时巳哉?”(62)

雍正时期,蓝鼎元认为“南洋诸番,不能为害”,所以“宜大开禁纲,听民贸易”。他对奏请禁止南洋贸易的福建巡抚百般嘲弄,“疑洋商卖船与番,或载米接济异域,恐将来为中国患。又虑洋船盗劫,请禁艘舶出洋,以省盗案。以坐井观天之见,自谓经国远猷,居然入告”。对于主要批准禁止南洋贸易的最高决策层的高官显贵简直就是不屑一顾,说他们“既未身历海疆,无能熟悉情形”。他特别指出对外贸易对东南沿海广大地区的重要性:“闽、广人稠地狭,田园不足于耕,望海谋生,十居五六。内地贱韭无足重轻之物,载至番境,皆同珍贝,是以沿海居民,篱小巧技艺,以及女红针黹,昔于洋船行销,岁收诸岛银钱货物百十万入我中土,所关为不细矣”。他认为开海贸易益处良多:“外通货财,内消奸?,百万生灵,仰事俯畜之有资,各处钞关且可多征税课,以足民裕国,其利甚为不小”(63)。为使雍正帝弛禁南洋,闽浙总督高其倬的奏折也论述了禁止南洋的不合时宜:“福、兴、漳、泉、汀五府,地狭人稠,自平定台湾以来生齿日繁。山林斥卤之地,悉成村落,多无田可耕,流为盗贼,势所不免。臣再四思维,惟广开其谋生之路,如开洋一途,前经严禁,但察富者为船主商人,贫者为头舵水手,一般几及百人,其本身既不食本地米粮,又得沾余利归养家属。若虑盗米出洋,则外洋皆产米地;虑透消息,则今广东船许出外国,岂福建独虑泄漏?虑私贩船料,则中国船小,不足资彼之用,以臣愚见,开洋似于地方有益,请弛其禁。”(64)

西方文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海上航线的畅通和商业贸易的发达,千百

年来,地中海和大西洋孕育了波斯、腓尼基、迦太基、希腊、罗马、威尼斯、西班牙、葡萄牙、荷兰、英国等很多具有海盗和武装商船双重性质的舰队。这些海盗和武装商船队的不断发展才使后来的海外商业殖民扩张成为可能。我国属于内陆农耕型社会,生存和发展严重依赖土地和精耕细作,在“打下一块地盘好吃饭”的本能意识之下,各种形式的土地争夺异常激烈,为了保护土地上的经济权利,地主阶级建立了庞大的封建专制主义集权统治,表现在经济上就是统制经济,否定自由贸易和市场原则。因此,封建国家总是严格限制商业的发展,把商业作为农业的一种必要的补充,把它控制在有无调剂和余缺调剂的范围内。尽管中国拥有从东北到西南漫长的海岸线,却因商业贸易的不发达而极度缺乏海权意识。明末清初,以许栋海商集团、王直海商集团、徐海海商集团、郑成功海商集团、张元隆海商集团为代表的武装走私集团适应当时东南沿海地区商业和商品经济的发展状况,努力开拓对外贸易,并且已经具有非常强的拓展海外贸易的能力。这些海商集团是从传统农耕社会分离出来的异端势力,其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海上商业活动,而非在土地上进行耕耘。其组织管理、价值观念、人生信仰、群体心理、道德伦理、行为规范等诸多方面与传统农业社会明显不同。清朝的外贸法制严厉限制或禁止对外贸易发展,也就极大地限制了这些海商集团的发展,甚至把这些海商集团视为“海贼”而派兵追剿,必欲彻底消灭而后快,这与当时生产力水平和商品经济发展水平严重不相适应。

当时的周边国家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特定的地理气候条件和生产力水平决定了他们具有更多的土特产品,但产品种类十分有限,无法更好地满足其生产生活需要,与中国形成鲜明的经济互补性,开展对华贸易的愿望十分强烈。从欧洲原始资本积累时期开始到英国完成工业革命的几个世纪时间里,日益崛起的兼具海盗和海商性质的欧美殖民主义者和后来的欧美资产阶级,都是一脉相承,不遗余力地开拓国际市场,采用非经济的和经济贸易的不同手段从世界各国掠夺贵金属和原材料,并千方百计寻求商品倾销市场。18世纪以前的欧美各国对中国的实力还不完全了解和掌握,还没有通过武力打开中国市场的任何计划,而是希望通过讨好清政府来建立正常的外交与外贸关系,清政府虽然不可能像欧美那样开放和自由,但完全可以适应外部环境的新变化,适当调整其政策。乾隆初年,西方商人可以到各口贸易。在乾隆帝宣布仅限广州一口通商之前,并非绝对反对在浙江通商,他甚至还打算把定海建成第二个广州:“今番舶既已来浙,自不必强之回棹,惟多增税额。将来定海一关,即照粤关之例,用内府司员补授宁台道,督理关务,约计该商等所获之利,在广在浙,轻重适均,则赴浙赴粤,皆可惟其所适。此非杨廷璋所能办理。该督杨应琚于粤关事例,素所熟悉,著传谕杨应琚于抵闽后料理一切就绪,即赴浙亲往该关察勘情形,并酌定则例,详悉定议,奏闻办理。”(65)

在这历史的关键时刻,乾隆帝把原任两广总督杨应琚调任闽浙总督,指示他就欧美各国商人到浙江贸易是否可行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并制定方案。然而,中英贸易长期在广州进行,形成了一个包括行商、粤海关监督、广东地方官员吏役在内的庞大的利益集团,他们垄断了对外贸易,得利其多,不愿使贸易转向浙江。杨应琚已任两广总督三年,正是对外贸易利益集团的主要代表。他以粤民生计和两省海防为理由,力陈浙江通商的弊害:“再四筹度,不便听其两省贸易。”(66)在历史的十字路口,乾隆帝作出了错误的决策,形成了以后将近一个世纪一口通商的格局。乾隆帝没有觉察到盛世中隐伏的危机,没有意识到外部世界的广阔性和先进性。自我封闭、虚骄自大、固步自封,陶醉于天朝上国的迷梦中,拒绝和外国建立正常的外交和贸易关系,即使不是倒行逆施,也起码是严重不合时宜。嘉道以后,中外广大商民通商贸易的愿望越来越强烈,条件越来越成熟,但清朝限制对外贸易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多,限制的程度越来越严厉,那么清朝以控制、限制、阻遏甚至摧残为基本特征的对外贸易法制也就越来越不适应当时的社会发展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说,包括康熙、雍正和乾隆在内的清朝皇帝,明君何在?圣主又在哪里?我们认为清朝对外贸易法制走向了闭关锁国,是抹黑了哪个皇帝?还是冤枉了哪个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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