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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不高速,过路费合理吗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收取的过路费与其提供的服务明显不合理,其只能按照国家普通公路的标准收费。据此,宋某要求法院判令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违反公路服务合同,并比照普通公路收费标准退赔其多收的10元钱。原告认为“高速公路不高速”,应按普通公路20元收费,而要求被告赔偿其直接损失10元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

10.高速公路不高速,过路费合理吗?

案例:

2003年7月30日,宋某驾车从荥阳站入口处进入连霍高速公路,交费30元领取通行卡后前往中牟县城。按照他先前的估计,以正常时速行驶半个小时左右就能够到达目的地。然而,让其始料不及的是,从荥阳至中牟不足60公里的高速公路上,却有6处路段在维修,其中4处路段是在大修,长约10公里,使其车速基本保持在每小时20公里至40公里,最快也没有超过60公里,根本没有办法正常行驶。一个多小时之后,宋某方才驶下高速公路。宋某认为,他按照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交了过路费,与高速公路的经营者之间形成了公路服务合同关系,经营者应当为所有通行车辆提供一条宽敞明亮、高效优质的高速公路,履行服务者应尽的义务。但是,由于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了劣质服务,降低了服务标准,使多处路段维修,造成“高速公路不高速”,损害了他可以合理期望获得的高速通行的权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收取的过路费与其提供的服务明显不合理,其只能按照国家普通公路的标准收费。而按照普通公路,从荥阳到达中牟也只需要交20元过路费。据此,宋某要求法院判令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违反公路服务合同,并比照普通公路收费标准退赔其多收的10元钱。

分析:

本案宋某提出的诉求是不成立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其一,被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实施道路罩面工程是为了改善公路通行条件,使车辆能够更好、更快、更舒适地通行,这并不是降低服务质量,相反是为了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事实上,这也是被告按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的义务所在。其二,连霍高速公路部分路面维修,是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河南省交通厅的审批,并由政府职能部门进行交通管制,且已向社会发布了交通管制通告。原告在应当知道连霍高速公路荥阳至中牟段正在限速的前提下,仍然选择从该路段通行,应视为与被告达成合意。车辆在高速公路上的通行速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确定,并由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进行管理,不属于被告应承担的合同义务范围;其三,对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并不是按照通行速度和时间核定的,而是按照通行里程由政府物价部门制定的,不经法定程序不能任意更改。原告认为“高速公路不高速”,应按普通公路20元收费,而要求被告赔偿其直接损失10元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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