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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说到艾滋病、非典、甲肝、乙肝、肺结核、鼠疫、霍乱等传染病,老百姓是“谈虎色变”。1991年12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发生传染病疫情时,控制疫情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传染病病人和亲属拒绝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控制措施都是不允许的。

第四节 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

说到艾滋病、非典、甲肝、乙肝、肺结核、鼠疫、霍乱等传染病,老百姓是“谈虎色变”。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采取了各种防治传染病的措施,取得了显著成绩。一些危害严重的传染病,例如:鼠疫、霍乱、麻疹、血吸虫病等的发病率得到了较好的控制,各种法定传染病的总体疫情发生情况也明显下降。尽管如此,在我国,传染病对人民群众的危害依然存在,有时还十分严重。近年来,一些已趋于消除的传染病又有复发,某些已被控制的传染病又在活化。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对外交往的增加,一些新的传染病,如艾滋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禽流感、手足口病、甲流等已在我国传播。我国是一个13亿多人口的大国,有约4/5的人口在农村,农村的医疗卫生水平还较低。因此,目前我国仍存在传染病发生与流行的社会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发生与流行的任务还十分艰巨。

由于传染病具有传染性、流行性、反复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因此,预防为主是传染病防治的首要原则。强调预防为主,千万不能忽视传染病的治疗,要做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传染病防治是一项长期的社会性工作,既需要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实行综合治理,更需要以法律形式明确公民、社会组织和政府的责任,使传染病防治工作法制化,从而最大限度地预防、控制、消灭各类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使传染病危害远离我们。

我国传染病的防治的基础法律是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89年2月2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同年9月1日开始施行,这部法律对38种法定传染病的预防、疫情的报告和公布、控制、监督以及法律责任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并明确规定了政府、医疗卫生机构和一般公民在传染病防治中的职责和权利。1991年12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使我国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又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案例一 饮用水供应不达标要受处罚。

某大型工地有少数地方没有供水管网,造成吃水困难。自供引水的水厂净化设备陈旧,年久失修,且化验室没有必要的检测设备。工地中时常有人反映拉肚子和身体不适。接到投诉后,卫生监督部门对工地水厂供应的饮用水进行了抽样检测,结果表明氯化物、氟化物等多项指标均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因此,市卫生防疫站责令该水厂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专家提示:传染病预防是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首要环节。搞好传染病预防工作,对减少、控制和消灭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针对传染病的预防工作,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区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案例二 发现非典后怎么办?

2003年非典期间,某市民高烧数日不退,怀疑可能是非典,家属即向附近医院报告。搭乘出租车到医院检查后,被确诊为非典。医院立即向当地卫生部门进行疫情报告。为了防止疫情扩散,也为了那位司机的健康,有关部门通过电波紧急寻找搭载这位市民到医院的出租车司机刘某。但是,这位司机却一直不回电话,后来终于回电,话还没有讲完,就把电话放了。有关部门通过电话号码终于找到了他,并采取了措施。

专家提示:传染病发生和流行的疫情报告是个重要信息,也是控制、扑灭传染病流行的开始。实践证明,疫情报告的及时与准确是发挥防治传染病效果的前提,甚至对传染病的控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医疗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这一规定,可以说发现传染病后报告疫情人人有责。当然,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执行职务的人员以及个体医生是作为法定责任疫情报告人,他们按规定报告疫情是负有法律责任的。

发生传染病疫情时,控制疫情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传染病病人和亲属拒绝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控制措施都是不允许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为了及时有效地控制疫情,消除传染病在人群中继续发生传播和流行的危险,国家行政机关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发现的传染病或暴发、流行的传染病,采取各种必要的行政措施。

有关单位和居民、村民组织有义务配合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动员病人及其亲属、居民、村民做好疫点、疫区内的消毒,杀灭染疫媒介昆虫和动物,做好引水、饮食卫生和环境卫生工作,这些都是应尽的社会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前款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三十七条 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第四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案例三 什么样的病会被纳入传染病防治法中进行管理?

某村村民陈某到镇卫生院看病时,诊治医生初步诊断其为“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卫生院遂与该县结核病防治所联系,将陈某转至该院进行检查治疗。陈某纳闷:难道镇卫生院不能直接进行检查和治疗吗?

专家提示:结核病又称“痨病”和“白色瘟疫”,是一种古老的传染病,自有人类以来就有结核病。历史上它曾经是危害人类的主要杀手。我国是世界上22个结核病高负担国家之一,结核病患者数量居世界第二位,其中80%在农村。根据传染病的危害程度和我国的实际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将全国发病率较高、流行面积大、危害较严重的37种急慢性传染病定为法定传染病进行分类管理。肺结核病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为乙类传染病,医院发现结核病人或疑似结核病人应及时转至结核病防治机构统一进行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的建设,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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