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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离婚问题的特别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切实保障妇女依法享有各项权利,对离婚问题也作了特别规定。因此《妇女权益保护法》第42条的规定,是对妇女正当行为的支持和保护,是计划生育这项基本国策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的体现,同时也是对男方不正当行为的批评。必须指出,《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2条的规定,只是推迟了男方提出离婚的时间,而不是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否定。

52.《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离婚问题的特别规定是什么?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切实保障妇女依法享有各项权利,对离婚问题也作了特别规定。该法第42条规定:“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一特别规定,是对男方在一定时期内离婚诉讼请求权的限制。

中止妊娠的手术,包括妊娠早期的人工流产和妊娠中期的引产。中止妊娠虽然不是正常分娩,但它给妇女的身体和精神也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妊娠3个月以上实施引产手术的,对身体损害比较大。在此期间如允许男方提出离婚,势必给女方精神、身体带来不利影响。

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在农村,某些男方和男方家庭,受封建思想影响,把妇女当作传宗接代的工具。为了续“香火”,他们强迫妇女超计划怀孕、超计划生育。一旦女方超计划怀孕后,就不让女方按计划生育要求做中止妊娠手术。女方如中止妊娠,男方就以离婚相威胁。因此《妇女权益保护法》第42条的规定,是对妇女正当行为的支持和保护,是计划生育这项基本国策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的体现,同时也是对男方不正当行为的批评。

必须指出,《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2条的规定,只是推迟了男方提出离婚的时间,而不是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否定。这条规定也不涉及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实质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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