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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财产权的内容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信息财产权的内容一、信息财产权的权能狭义上的信息产权的内容,又称信息财产权的权能,指信息财产权人对自己的信息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信息财产权人使用信息财产,但无权进行知识产权许可。信息财产权不同于物权的不同是由于信息财产和物不同的物理形态决定的。

第三节 信息财产权的内容

一、信息财产权的权能

狭义上的信息产权的内容,又称信息财产权的权能,指信息财产权人对自己的信息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一)占有

信息财产权的占有权能是指信息财产权人对于信息财产的实际上的占领和控制。与所有权不同的是,信息财产权的占有,是通过信息技术手段来实现的。网络上传递的信息财产,储存于计算机之中,借助信息手段加以控制,借助计算机屏幕显示出来。信息财产是可以占有的,而并非不能占有的。俄罗斯信息基本法第6条第8款规定:“在按公用事业提供程序或在共同使用这些处理(加工)手段时,这些被处理(加工)的文件属于其占有者。这种场合下制得的产品的归属和规章制度(条件)由协议(合同)来调整。”[13]

(二)使用

1.概念

信息财产权的使用权能是指信息财产权人依照信息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实现信息财产的使用价值。使用权能是以占有权能为前提和基础的,在使用的同时,必须进行占有。这是信息财产权和所有权区分于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对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财产的使用,不以占有知识财产本身为前提,此种利用,仅需要一个知识财产的“复制件(copy)”为已足。而所有权或者信息财产权的使用权能的实现,必须是基于对客体(物或者信息财产)的占有。

2.信息财产的使用与知识产权许可的不同

信息财产权不同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产生的直接原因是知识财产不能通过占有得到控制。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目的就在于使知识财产处于“专有领域”,并赋予权利人获得合法的市场垄断权以获取经济上的利益。这是一种人为的禁止权设计,对于他人行动自由的限制程度较大。[14]知识产权的客体的本质是思想观念,因此无法通过“占有”而得到支配并独享其价值,权利人以外的人可以不经过权利人而直接对特定“思想观念”进行使用和收益。[15]而信息财产则不同,信息财产的本质是信息,是和载体结合在一起的信息,具有可控制性。在依法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一个信息产品只能由一个人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占有是使用的前提和基础。

信息财产权人使用信息财产,但无权进行知识产权许可。根据被许可方取得的使用权限,知识产权许可可以被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三类。独占许可(exclusive)是指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和确定的地域内,被许可方对合同项下的知识产权享有独占或垄断权,许可方亦无权在约定的期限和地域内使用该知识产权,也不得将该知识产权许可给该地域内的其他人。排他许可(sole)又称为独家许可,是指在许可期间,在指定的地域内,除被许可方和许可方外,没有其他被许可方使用该知识产权。普通许可(simple)是指被许可方仅有权使用该知识产权,许可方仍然保留自己使用,或许可给第三人使用的权利。在这三种许可中,被许可方都可以以“复制”的方式反复利用知识财产,制造产品。如在著作权许可中,被许可方复制作品出售;在专利权许可中,被许可方“重复利用”技术方案,制造产品出售;在商标权许可中,被许可方复制商标并贴附于商品之上出售。而信息财产权人,恰恰无权“复制”信息财产出售,他只有依法使用的权利,因为他购买的是信息财产,而不是用于制造信息财产的知识财产,因此其性质仅仅是一个产品销售,不可能获得知识产权许可,因此,不能从事知识产权许可行为。事实上,由于生产信息财产的边际成本很低,购买者很容易就可以给他人提供复制品,供他人使用。此等行为在事实上的确不易控制,但不等于说就得到了法律的认可,更不等于说这些行为就是信息财产权应有的行为。购买者给他人提供复制品,供他人使用的行为的实质是知识产权许可。而信息财产权人并无知识产权,亦未获得知识产权许可,因此,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这里还有两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第一个是专有使用问题。我认为,所谓信息财产的专有使用,其实从一开始就是一个误会。[16]专有使用权,是知识产权的一个权能,但是却不是物权和信息财产权的权能,试想一个计算机软件可以销售成百上万张,哪里有什么专有使用?第二个是所谓展示权问题。展示权不是知识产权的权能,国际条约和某些国家的立法,规定了展示权是知识产权霸权的体现。美国UCITA认为,最终用户不能因任何原因而从事转售、销售或向第三方再许可信息等商业行为,不能对社会公众进行商业表演或展示该信息,也不能为商业目的以方式向第三方以其他方式提供信息。[17]对于信息财产权而言,我希望从一开始就能站在正确的立场上,购买了信息财产的人,依据信息财产权具有展示该信息财产的权利。

3.信息财产的使用与物权的使用不同

信息财产权不同于物权,信息财产权的客体是信息财产,而物权的客体是物。信息财产权不同于物权的不同是由于信息财产和物不同的物理形态决定的。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6条的规定,软件复制品所有权的权利内容为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有权安装计算机软件进行使用、为了防止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的权利。这些权利内容是物权所不具备的,物权是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其权利内容的设计是根据有体物只能由一个人直接占有利用的物理特性而设计的。

(三)收益

信息财产权的收益权能是指信息财产权人利用信息财产并获得经济利益。收益权能一般由所有人行使,但是也可以转让给他人。信息财产权的收益和物权不同,物权的收益中有三部分: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和利润。而信息财产权不存在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问题,只有使用它产生的利润。

(四)处分

信息财产权的处分权能是指信息财产权人有权决定信息财产的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命运。处分可以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处分权通常由信息财产权人行使,也可以由其他人行使。信息财产权人可以转让信息财产权或者一部分权能,而不丧失信息财产权(法律上的处分)。也可以完全转让信息财产权与他人(法律上的处分),甚至可以销毁信息财产(事实上的处分),是信息财产权彻底消灭。

二、信息财产担保权

信息财产属于动产。既可用于质押,又可用于抵押,当然可以留置。从广义的角度看,信息财产的担保功能,也属于信息财产的内容。信息财产担保权是指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信息财产上设定的用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优先受偿权。在物权领域,担保物权可以分为三种:一是抵押权,二是质权,三是留置权。在信息财产权领域,信息财产担保权也可以分为信息财产抵押权、信息财产质押权和信息财产留置权。

(一)信息财产抵押权

1.信息财产抵押权的概念

信息财产抵押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信息财产依法享有的折价或者就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在我国,并非任何财产都可以做抵押物。抵押一般以不动产为主,但并不限于不动产。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房屋、机器、交通运输工具以及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均可以作为抵押物。从价值和功能上看,信息财产有大有小,小到一个少儿玩的电子游戏产品,大到一个企业赖以维持正常生产的系统软件产品。因此,允许信息财产抵押,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进行担保,可以维持一个企业生产的需要,同时又可以满足企业融资的要求。这和法律许可机器、交通运输工具用于抵押的道理并无二致。信息财产抵押权的设定,由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设定。

2.信息财产抵押权的特点

(1)附随性。附随性又称从属性,是指信息财产抵押权依附于所担保的债权,是为另外一个权利的实现而设定的权利。被担保的债权不存在,信息财产抵押权也不会发生。在消灭上,主债消灭,信息财产抵押权也消灭。

(2)不可分性。信息财产抵押权是一个整体性的权利,若信息财产被分割,抵押权仍然覆盖被分割的信息财产。

(3)代位性。若被抵押的信息财产被侵害,或者被变卖,赔偿款或者变卖款为抵押的信息财产的代位物,以实现担保的功能。

3.信息财产抵押权的实现

信息财产抵押权的实现,是指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信息财产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的信息财产优先受偿的办法。信息财产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主要有折价、拍卖、变卖三种。

(1)拍卖。拍卖是指由接受委托的拍卖机关依据拍卖法进行的拍卖。拍卖是最主要的抵押权实现的方法。因其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信息财产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并且一般由专门的机构进行,因此,被认为更能体现公平性。

(2)变卖。变卖也是信息财产抵押权实现的一种方式。变卖是指以拍卖以外的方式将信息财产出卖的形式。信息财产抵押权人与信息财产的抵押人可以协议变卖,也可以在无法以拍卖的方式对抵押物变价的情况下,由法院主持对抵押物进行变卖。

(3)折价。折价也是实现信息财产抵押权的方法之一。所谓折价,就是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信息财产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由信息财产抵押权人取得信息财产的信息财产权,以清偿担保债权。折价协议只能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达成,而不能在订立抵押合同时约定,否则将构成“流质”,因违法而无效。

4.信息财产抵押权的消灭

信息财产抵押权的消灭,是指信息财产抵押权对于抵押的信息财产所具有的支配力的消灭。信息财产抵押权的消灭的主要方式有因主债权全部消灭而消灭、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因信息财产抵押权的实现而消灭等。

(二)信息财产质押权

1.信息财产质押权的概念

信息财产质押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移占有而用作担保的信息财产依法享有的折价或者就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传统物权法上的质权可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信息财产质权属于动产质权,而非权利质权。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任何可以转让的动产均可以作为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信息财产是财产,是财产中的动产,可以成为质押权的客体。在特点、实现和消灭方面,信息财产质押权和信息财产抵押权的情况基本相同,不再赘述。

2.信息财产质押权的标准

信息财产质押权以移转信息财产的占有为成立和存在标准。判断一个信息财产之上是否成立质押,关键是看有没有进行交付,若质押权人自愿放弃对质押信息财产的占有,则在放弃时,质押权也消灭,不能再优先受偿。

(三)信息财产留置权

1.信息财产留置权的概念

信息财产留置权是指在债务到期未受清偿时,债权人享有的依法留置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信息财产,并以该信息财产折价或者就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在定制信息财产销售合同中,发生留置权的情况较为常见。这和我国现行担保法的规定也是一致的,根据现行担保法的规定,留置只发生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之中。定制信息财产销售,行为为承揽,理应可以成立留置。只是,此时留置的是信息财产,而不是物。信息财产留置权,是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一项权利,无须当事人约定。

2.信息财产留置权产生的条件

(1)债权已介清偿期,否则就不产生留置权。抵押权和质押权是当事人合意约定的,留置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一般认为,债权已介清偿期为留置权的发生时间。

(2)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信息财产。留置权的发生,在于债权法合法占有债务人的信息财产的事实,非为占有,不发生留置;非为合法占有,亦不发生留置。

(3)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和债权人占有的信息财产之间存在着牢连关系。我国担保法强调债权和财产出于“同一合同”,即为对债权和留置物的占有取得之间的关联的强调。

3.信息财产留置权的实现

债务清偿期限届满,留置权产生。但此时,留置权人不得随即对留置的信息财产进行拍卖或者变价,要给债务人一定的合理期间(如2个月的催告期),待催告期满后,债务人仍未主动清偿,留置权人方可以对留置的信息财产变价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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