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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维的含义有哪些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文义解释是基本的法律解释方法。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宁犯组织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况且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同性之间的性交易是否构成卖淫无明文规定,而且本案并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的辩护意见。

二、法律解释的方法

(一)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是指根据法律条文的含义来理解和说明法律规定的意思。文义解释是基本的法律解释方法。在原意说看来,文义主要是指文字在制定法律时的含义。在合意说看来,为了更好适用法律起见,文义应当主要是指法律实施时的文字含义。文义解释包含以下若干具体方法:

1.平义解释

即根据词语的日常含义来确定法律的意思。如果不是特定的专业术语或法律概念,应当根据词语的社会最通行含义来理解和说明法律规定的意思。

2.根据词语的特定含义来确定法律的意思

如果是特定的专业术语或法律概念,应当根据某一专业领域中该词语的特定含义或者法律概念的特定含义,来理解和说明法律规定的意思。例如《婚姻法》中所说的“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就不同于社会中流行的含义。法律中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根据所列举的事物推知未列举的事物

假如有一个法律条文是“禁止狗、猫、羊等动物进入校园”,那么可以从明文提及者“狗、猫、羊”来推知其他某种动物(如牛、猪、兔子)是否在禁止之列。

4.以类别中明文提及者为限

又如有一个法律条文:“禁止狗、猫、羊进入校园”,那么所禁止者仅仅是狗、猫、羊这三种动物。

(二)历史解释

历史解释就是根据有关历史资料来确定法律的意思。历史资料指除了法律文本之外的与文本直接有关的资料,例如立法准备材料(文件、记录以及其他和立法过程有关的材料),立法说明,立法者的私人材料(谈话记录、回忆录、日记、书信等),乃至立法者当时发表的文章(例如《联邦党人文集》就是解读美国宪法的材料)。这种方法是原意说重视的方法。而在合意说看来,这种方法与其说可以最终决定法律的意思,不如说可以划定法律解释的活动范围,才能更好体现它的作用。文义解释也有划定解释范围的作用,即解释不应超出字面含义可能覆盖的范围。历史解释是在文义解释划定的范围内进一步地限定,在给定的历史条件上确定法律的意思。

(三)语境解释

语境解释,又称体系解释、系统解释,是指根据文本的语言环境(上下文的逻辑关系、整部法律乃至整个法律体系)来确定法律的意思。这一方法利用解释学循环的解释规律。

语境解释有一个重要的解释原则,就是整体性原则。解释者应该把法律看作是由所有的规范、条文等要素所构成的内部相互联系、和谐一致的复杂的立体结构。这个立体结构按照效力等级原理将一国的所有法律(各种法律渊源和法律部门)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任何一个规范和条文的意思都不是孤立的,而是从这一个复杂整体引申出来的。这一方法和原则要求解释者把法律看作是各部分紧密联系、没有疏漏和冲突的(即使法律是有疏漏和冲突的)。有时候,也许法律本身没有疏漏,而是解释者认为它有疏漏。有时候,也许法律本身没有内在冲突,而是解释者认为它有冲突。

(四)社会学解释

社会学解释是指通过调查法律界、法学界、社会成员的理解来确定法律条款的含义。这一方法要求解释者认识到,法律系统是依存于社会系统之中,与社会的其他因素联系密切,相互影响的。它要求解释者把法律看作是能够适应社会情境的有机整体。有时候,也许法律与社会主流道德观没有冲突,但是解释者认为它们之间有冲突,或者实际上是法律与解释者自身的道德观发生冲突。

(五)目的解释

目的解释是指根据法律所要实现的目的来确定法律的意思。目的是立法者原意中概括的、具有延展性的部分。所以,这里的“目的”统一了法律在过去和在当前所要满足的需要。“目的”也是法律的宗旨或任务。有些法律在第一条就表明了其宗旨或任务。有些法律的宗旨或任务是隐含在字里行间的。在某些条款的含义模糊不清的时候,借助法律的目的,可以帮助我们在多种可能的解释中选择更加合理的解释。

【阅读材料】8.3 司法判决中的法律解释:组织同性恋卖淫者被判刑

提示:当词语的含义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了流变,解释者如何确定词语的含义?是以当前的含义还是立法时的含义来解释词语?

2004年2月17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江苏首例同性卖淫案作出一审判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维持了原判):被告人李宁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罚金人民币6万元,违法所得1 500元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月至8月,被告人李宁以营利为目的,先后伙同刘某、冷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后,采取张贴广告、登报的方式招聘“公关先生”,制定公关人员管理制度,指使刘某、冷某对“公关先生”进行管理,并在其经营的“金麒麟”、“廊桥”以及“正麒”酒吧内将“公关先生”介绍给同性嫖客,由同性嫖客带到南京市“新富城”大酒店的桑拿浴室、包间等处从事同性卖淫活动。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宁犯组织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况且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同性之间的性交易是否构成卖淫无明文规定,而且本案并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的辩护意见。法院在判决书中阐明:我国刑法规定的“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组织他人卖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性,也包括男性。本案被告人李宁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公关先生”从事金钱与性的交易活动。虽然该交易在同性之间进行,但该行为亦为卖淫行为,被告人李宁作为组织者其行为侵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8条第1款、第64条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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