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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服务存在的法律问题

时间:2023-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调整中介服务活动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符合《合同法》这部基本法的规定,不得与《合同法》的规定相抵触。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调整房地产中介的法律规范操作性较差,且公法色彩浓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虽然对房地产中介进行了规定,但规定得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许多中介关系还没有涵盖。该法虽然从法律上界定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民事主体资格,但又具有浓厚的行政管理法的色彩,没有将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置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法的调整范围之下,比如,有的中介管理部门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从而加剧了房地产中介活动和其他房地产经济活动的无序和紊乱。

(二)有些规定与国家基本法相冲突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委托人(如房地产开发公司、购房者)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主要由委托合同、代理合同和居间合同构成。所以,调整中介服务活动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符合《合同法》这部基本法的规定,不得与《合同法》的规定相抵触。然而,《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24条规定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2],依此规定,从事中介服务的人员如果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即便给受托人造成经济损失,中介机构也无须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显然与《合同法》规定的严格责任原则相抵触。

(三)缺乏行业监管和自律方面的政策法规

目前,无论是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直接监管,还是由行业协会进行的自律性监管,都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由政府直接监管在客观上存在着寻租空间,容易产生腐败;由行业协会监管则存在着行业协会地位不明确,对政府部门过分依赖,而忽视代表所有会员企业利益。这些问题的产生与相关立法和政策存在空白或者滞后不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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