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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法概述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国际金融法概述一、国际金融法的概念国际金融法是调整国际间货币关系和资金融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亦是金融法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际金融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确认彼此间金融关系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国际金融条约对缔约国具有法律约束力。国际金融惯例是指在国际金融交往实践中逐渐形成的相关做法和通例。

第一节 国际金融法概述

一、国际金融法的概念

国际金融法是调整国际间货币关系和资金融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亦是金融法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金融法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国际金融关系,主要包括因国际间货币管理活动而产生的国际货币兑换关系及国际货币合作关系,和因资金的跨国流动而产生的国际资金融通关系,如国际贸易融资、国际贷款融资、国际融资租赁等国际金融关系。国际金融法的调整范围既涉及国际公法领域,又涉及国际私法领域,如在国际货币法律关系中,关于国际货币的兑换、流动、汇率等法律问题,其间牵涉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多为各国政府和政府间国际组织,因此具有典型的公法性质;而在国际融资法律关系中,其主体多为跨国公司、国际商业银行、国际保险公司等民商事主体,虽然各国对于国际融资的法律规则中,不同程度地包含有一些政府管制方面的法律规则,但其本质上还是属于私法性质。

二、国际金融法形成和发展

国际金融法有着漫长的形成过程,古罗马帝国万民法中有关涉外借贷和担保的规定,可以算是最早的涉外金融法律规范。但国际金融法的形成,则是在具有现代意义的资本主义银行信用制度确立以后。20世纪二三十年代,国际社会相继推出了一些系统的国际金融惯例,如《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并通过了多项货币金融的国际条约,如《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统一支票公约》等,从而形成了国际货币金融法。

布雷顿森林协定标志着现代国际金融法的诞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行将结束时,在美、英两国的积极筹划下,于1944年7月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的布雷顿森林举行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与会的44国代表最终签订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合称布雷顿森林协定。该协定第一次以普遍性国际公约的形式确立了战后国际货币法律制度,并创建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两大世界性国际金融组织。布雷顿森林协定为战后国际金融法的发展奠定了非常重要的基础。

进入20世纪70年代,由于国际债务危机、国际货币危机、国际银行业危机等各类金融危机的发生,影响了国际经济的稳定与发展,但同时也促进了国际金融法的变革和完善。各种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产生了形式多样的金融衍生工具,国际融资手段日趋多样;同时,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也日益加强,1975年成立的巴塞尔委员会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制定的巴塞尔协议成为银行业监管的核心规则;此外,区域金融法的发展也令人瞩目,尤其是1971年以来逐步形成的欧洲货币体系,其间欧元的诞生对国际货币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国际金融法的主体和客体

(一)主体

国际金融法的主体,即有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也有从事国际金融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国家是国际金融关系的重要主体,一方面可以以主权者身份,通过政府对涉外金融活动依法进行管理、调控、监督等,另一方面也可以以平等主体的身份参与各类金融活动。政府间国际金融组织亦是国际金融关系的重要主体,其主体地位源于设立该组织的国际条约,其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也由国际条约规定。地区能否成为国际金融关系的主体,取决于其是否具有相对独立的货币金融制度,如中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能否成为国际金融关系的主体,取决于其从事相应的国际金融活动的资格和能力。

(二)客体

国际金融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货币和货币资产。货币包括本国货币、外国货币和其他特别的货币单位如特别提款权,货币作为国际金融关系的客体一般要求具有可兑换性。货币资产是指以货币形式表现或确定的各项财产或财产权益,如:政府公债、国库券、企业债券、股票等各类有价证券,各种形式的存款,货币支付凭证等。货币资产作为国际金融关系的客体一般要求具有跨境流通的能力。

四、国际金融法的渊源

国际金融法的渊源是指国际金融法的表现形式,由国际法渊源和国内法渊源两大类构成。

(一)国际法渊源

国际金融法的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金融条约和国际金融惯例。国际金融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确认彼此间金融关系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国际金融条约对缔约国具有法律约束力。国际金融条约是国际金融法的重要渊源,目前全球性的国际金融条约诸如:《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巴塞尔协议》、《联合国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等。除全球性多边国际条约外,还大量存在各国之间的双边金融协定,以及区域性国际金融条约,如《亚洲开发银行协定》、《泛美开发银行协定》、《建立欧洲货币体系协定》等。国际金融惯例是指在国际金融交往实践中逐渐形成的相关做法和通例。国际惯例作为习惯法,各国司法实践一般承认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目前有重要影响的国际金融惯例主要有:国际商会的《托收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保理联合会的《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等。

(二)国内法渊源

国际金融法的国内法渊源主要是指各国调整涉外金融关系的国内立法和判例法。各国的国内金融法律不仅调整本国的涉外金融活动,同时也会影响到国际金融活动,尤其是在国际金融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国家的国内金融立法,其对国际金融法的发展会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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