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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银行法律制度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网上银行法律制度一、网上银行的含义网上银行,又称网络银行、在线银行、虚拟银行、电子银行。网上银行业务作为一种全新的金融创新,它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将非常突出。网上银行的法律风险不仅来自于违反相关的法律、规章和制度以及在网上交易中没有遵守有关的权利义务规定,更主要来自于网上银行业务的法律真空。

第三节 网上银行法律制度

一、网上银行的含义

网上银行,又称网络银行、在线银行、虚拟银行、电子银行。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定义,网上银行是指那些通过电子通道,提供零售与小额产品和服务的银行。其业务应包括:存贷、账户管理、金融顾问、电子账务支付,以及电子货币等其他电子支付产品与服务。

欧洲银行标准委员会将网上银行定义为:那些利用网络为通过使用计算机、网络电视、机顶盒及其他一些个人数字设备连接上网的消费者和中小企业提供银行产品服务的银行。

网上银行的虚拟化特征,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特征,网上银行具备与传统银行所不同的独特的运行机制和服务功能。根据发展模式的不同,网上银行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在网络中拥有独立的网站,并为客户提供一定服务的银行,它几乎涵盖了所有的在互联网拥有网页的银行。

第二种在传统的商业银行内部,设立独立的分支部门作为网络银行部或者设立分行性质的网络银行分行。它在互联网上开展一类或几类有银行实质性业务的银行,一般都执行了传统银行的部分基本职能。这些业务包括:(1)一般的信息和通讯服务,如提供银行的历史资料、业务情况等信息;(2)网上支票账户、网上支票异地结算、网上货币数据传输、网上互动服务和网上个人信贷等中的一种或几种。

第三种纯粹的虚拟网络银行,它完全依托网络作为开展银行业务的基础,是所有业务都通过互联网进行,没有分支银行或自己的自动柜员机(ATM),能提供网上支票账户、网上支票异地结算、网上货据传输、网上互动服务和网上个人信贷等五种服务的金融机构

二、网上银行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法律风险概述

法律风险是指违反或不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则、行业做法和伦理标准等带来的风险。网上银行业务作为一种全新的金融创新,它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将非常突出。

网上银行的法律风险不仅来自于违反相关的法律、规章和制度以及在网上交易中没有遵守有关的权利义务规定,更主要来自于网上银行业务的法律真空。

网上银行牵涉的法律包括金融管理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隐私保护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冲突法以及合同法等。

(二)网上银行的法律风险问题

网上银行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由于适用法律和规则不确定所带来的风险。网上银行作为一种全新的金融服务方式,现存的法律如何适用,是否需要新的法律加以调整都是一件非常不确定的事。银行为更广泛地拓展业务范围,可能会故意或非故意地与现有法律产生偏差,在有关客户、反洗钱、签名等需要遵守的合规性条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在发生纠纷时,有关权利义务的划分和责任的承担不明确,银行也可能因此招致司法和监管惩罚。

2.反洗钱问题。网上银行的电子货币系统可能被用来从事洗钱等犯罪活动。现有的有关洗钱的法律对银行施加了较多的义务,比如银行有义务了解自己的客户,必须对有关交易进行记录等。电子货币模式没有有关的记录和检查追踪设备,对电子货币币值的转移没有限制,这可能会违反现有的洗钱方面的法律,因此利用电子货币系统从事洗钱活动可能会使银行遭受法律处罚。

3.对客户信息披露不足。客户没有被明确告知纠纷解决程序以及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没有被明确告知网上银行业务的操作程序而使自己操作失误导致损失,客户可能采取起诉银行等措施给银行造成不良影响和其他成本。

4.未能有效保护客户隐私。银行在没有征得客户许可的情况下泄露客户交易、账户等信息,或未对客户信息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客户可能因此采取起诉等手段造成银行声誉、财产等多方面的损失。

5.银行与链接网站产生问题。银行将其互联网网页同提供附加产品和服务的网站相链接,而那些网站却未能如期或如约为银行客户提供服务或产品,招致客户对银行的起诉。

6.证书授权风险。罪犯利用伪造的证书以银行的名义销售给客户,受骗的客户可能起诉银行。

7.国外司法管辖风险。银行通过国际互联网吸引国外客户,必须遵守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银行发售的电子货币也可能在注册地以外的地方流通,必须遵守该地方的法律,否则可能招致意想不到的损失。

(三)网上银行法律风险的防范

1.必须尽快制定能适应网上银行发展的相关法律。我国涉及计算机和网络的立法还相对滞后,网上银行这一新生事物还缺乏与之相配套的法律依据。如对网上银行的设立及日常经营活动的规定;对电子资金转移的规定;为保证金融秩序的稳定,央行如何对网上银行实施有效的监管;面对面交易尚存在欺诈和假冒,网上如何保证企业间和银企间的信用关系;如何有效处罚计算机犯罪,尤其是对那些没有造成危害或危害较轻的网络黑客等。

因此,要对网上银行业务进行法律规范,明确网上银行业务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客户身份的认证(即明确数字签名的法律效力、身份证明、指令接收和金融认证机制),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明确网上银行服务协议的效力、合同的书面形式、证据、凭证的有效性),交易错误和系统故障的调查和处理机制。

2.关于网上银行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1999年《合同法》确认了以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达成的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并将其作为合同的书面形式之一,对网上银行业务的立法可以进一步确认电子合同与以纸张为载体的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参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的有关规定,假如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法律对“书面”的要求;如果采用可靠的方法鉴定了某人的身份并表明该人认可了数据电文内含的信息,即满足了法律对“签字”的要求;如果可靠地保证信息自首次以最终形式生成并保持了完整性,同时可以将信息展示,即满足了法律对“原件”的要求。网上银行客户与银行所签订的网上银行服务协议同时满足了上述3项要求,应确认其法律效力,而且在法律和法规还没有对网上银行与客户关系作出相应法律规范的条件下,可以将网上银行服务协议作为调整双方当事人关系的依据,在网上服务协议中将网上银行业务中可能产生的一系列权利义务事先予以明确规定,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这些约定将成为划分银行与客户责任及纠纷解决的重要依据。

3.加强对电子资金结算的法律规范。网上银行使得转账结算网络覆盖范围扩大,为大额资金的实时转账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与结算体系有责任关系的相关要素增多,如,通过网上银行将资金划入交易对象的账户时,最终负有责任的主体有:客户本身、金融机构、系统运营者、通讯线路提供者、软件设计者、计算机制造厂商等众多相关者。

随着互联网与银行结算系统的联系日益密切,结算系统的风险也日益扩大。当出现某种形式的故障使结算发生障碍时,如何解决争议,将是电子资金结算参与各方十分关注的问题。因此应加强对电子资金结算的立法,以防止给电子资金结算系统的安全性和效率性带来危害。

4.网上银行交易纠纷的管辖权。传统私法有关管辖权确定的理论在网上银行业务中显得不适用了,诸如当事人的国籍、住所、物之所在地、行为地、履行地等与网上交易并不一定有必然的、真实的联系。当提供服务的银行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网上银行时,这主要源于电子化的银行交易很少受时间、空间的制约,交易具有瞬时性、无纸化、虚拟性等特点。另外,各国法院为了争夺管辖权,可能会利用这些灵活的、不确定的因素来为其管辖权的延伸创造条件,这也必然导致管辖权冲突的激烈化。倘若这些冲突得不到妥善的解决,势必妨碍网上银行业务的国际化发展。

解决管辖权冲突应从如下几方面来解决:

(1)应肯定当事人对法院选择的自主权,因为法院的选择毕竟也是当事人自由处分权利的体现。这种选择有赖于当事人的合意,如果当事人之间无法形成合意,则依其他补充机制加以解决。

(2)当事人未作选择时,需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特点来决定,并应优先考虑银行所在地法院的管辖,因为银行在交易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而且银行的所在地相对稳定且易于确定。如果银行机构为纯网上银行,则可以根据银行申请注册网址所在地来确定银行的所在地。

(3)为防止有关国家的重大利益不受损害,该相关国家的法院也可根据公共秩序保留的原则来拒绝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院。

事实上,网上银行交易的跨国性特点,决定其仅仅依靠国内立法是不能很好解决管辖权冲突的,有必要加强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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