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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的特点及法律风险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5.1.2 电子合同的特点及法律风险传统合同一般都需要在双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协商订立,双方达成协议后要在协议上签字或者盖章,即便是口头形式的合同,合同双方对彼此真实身份也很清楚。但是电子合同所带来的法律风险也是显而易见的。而采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电子合同时,很难审查清楚对方的交易身份,故在合同主体的认定上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

5.1.2 电子合同的特点及法律风险

传统合同一般都需要在双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协商订立,双方达成协议后要在协议上签字或者盖章,即便是口头形式的合同,合同双方对彼此真实身份也很清楚。但是电子合同多是以互联网络为平台,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传、网页上的电子格式合同等形式达成,合同以数据电文形式展现,所以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相比其订立环境呈现出虚拟化、技术化特征。

这种信息化特征使其具有高度的便捷性,尤其是在互联网上事先拟定格式合同,仅需要点击即可以订立的情况下,不仅给买方提供了足不出户就能购物的便捷,更给卖方带来了可观的销售量。但是电子合同所带来的法律风险也是显而易见的。这种风险涉及到合同主体的认定、合同的效力认定、合同的履行等各个方面。

1.电子合同的主体认定风险

传统合同订立中,合同双方对于彼此的身份是比较清楚的,并且可以通过审查对方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营业所需的许可证来判断对方是否是可以交易的主体。而采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电子合同时,很难审查清楚对方的交易身份,故在合同主体的认定上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如销售药品必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但是在互联网上从事电子商务交易时,作为买方只能通过卖方网站披露的信息去判断其有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对其经营许可证的真假更是无从查起。买方对于卖方是否是订立电子合同的合同相对方往往难以认定。所以,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消费者往往更青睐于一些规模较大的电子商务网站,或者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订立合同,其根本原因在于大型的电子商务网站和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往往信誉好,有资金担保,订立合同时所面临的主体风险较小。

2.电子合同的效力认定风险

传统合同多以承诺到达时间认定为合同成立时间,如果采用合同书订立的,则以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为生效时间。电子合同以数据电文方式订立,在实践当中可以通过数据交换、邮件、网页即时通信、网页点击合同等方式订立。以网页即时通信为例,很多购物网站都有即时通信服务,在买方浏览其网站时会自动弹出一个动态图文框,让买方可以向网站咨询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如果买方在即时通信中与卖方就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数量、价格达成一致意见,是否可以认为买卖双方之间成立了关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合同。从《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的法律规定来看,双方完成了要约和承诺的全过程,如果双方并无特别规定,则认为买卖双方之间成立了合同。但是,实践中,提供即时通信方式的网站有的可以直接根据通信内容履行合同,如一些提供网站订花、订蛋糕的小型电子商务网站;有的则要求买方必须注册为会员并从网上确立订单后才会发货,如京东商城、当当网等具备一定规模的电子商务网站均要求注册会员。但是,对于电子合同何时算是成立、何时算是生效,仅靠《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予以认定是力不从心的。

此外,电子合同作为记录在计算机网络中的电子数据,虽然有电子签名、认证等加密技术用以防止合同被改动、删除,但是电子数据仍然可能因为签名或者认证中的技术故障、技术缺陷、黑客袭击等而被伪造、改动甚至消失。电子合同的易变动性,导致交易呈现出不稳定性,这更增加了电子合同在效力方面的法律风险。

3.电子合同的履约风险

同电子合同存在的主体风险一样,电子合同也存在着极大的履约风险。订立电子合同的双方多是素未谋面的,合同双方对于彼此履约能力的判断仅是根据一方在互联网上披露的信息。如果合同相对方是大型电子商务网站,其经过相关机构的资质审查,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健全,并且具有良好的信誉,这种情况下,其合同履约能力有一定的保障,履约风险相对较低。如京东商城,其网站首页显示其获得了北京市ICP许可证,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备案,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格,并且提供了证件编号,这无疑有助于买方对其建立信赖关系。但是,一些小型电子商务网站或者C2C模式下的自然人卖方,作为买方很难判断其履约能力,一旦卖方注销网站或者携款消失,买方面临极大的履约风险。

4.电子合同的举证责任风险

电子合同订立、生效均不同于传统形式,电子合同中产生的纠纷也就呈现出特殊性。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大部分合同都是点击订立的合同,买方一般以虚拟名称注册登录,在网页提交订单时也不要求输入电子签名或者通过电子认证。因此发生合同纠纷时,作为买方首先要举证证明自己是合同相对方,而如何证明买方身份信息与订单虚拟名称相对应就是一个难题。

电子合同由于其具有技术性,订立的电子合同,虽然买方不能修改该电子合同,但是卖方可以从后台进入删除或者更改电子合同,如2011年9月发生的淘宝“一元门”事件,由于技术故障导致当天大量卖家发现自己网店的上架商品都被修改标价为1元,而这些商品本来团购价格是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商品标价被修改后短时间内交易量庞大。所以一些淘宝商户将商品紧急下架,并且取消了一些已经形成的订单信息。从该事件可以看出,卖方单方面取消订单的情况下,买方即便是想追究卖方违约责任,也面临着无法证明曾有订单事实的举证风险和高额的举证成本。

此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货物迟延送达、货物破损等责任主体的认定也非常困难。就目前电子商务交易来看,货物迟延送达买方,虽然在合同法上是一个可以追究卖方违约责任的问题,但是由于电子合同普遍缺乏对于货物运送时间的约定,加上证明卖方迟延发货存在很大的困难,所以基本上没有买方因为卖方迟延发货而追究其违约责任。对于货物破损情况,在实践中,电子商务网站会要求买方验货无破损后签收,否则对货物破损不承担责任,而快递公司则往往让买方签收完毕后再开启包裹,或者直接将快递包裹放置买方的单位等处所,这无疑给买方追究卖方货物破损的违约责任带来极大的举证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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