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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优化功能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63]人民监督员制度所具有的智力支持、权力制约以及程序控权功能能够对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助益,与此同时,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提高司法效率也具有积极作用。首先,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一项外部监督机制,为检察权的独立行使设置了一个屏障,能够帮助检察机关抵制外部的不当干涉,从而提高检察权运行的效率。

二、制度优化功能——公正与效率的互助

人民监督员制度能够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首先,人民监督员作为普通民众通过监督和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方式能够提供智力支持,打破检察机关的专业定式思维模式。以一般民众的视角中的伦理、道德观念、生活准则和常识去审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能够帮助检察机关理解和定性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动机和行为性质,同时也能让检察机关了解行为的真实社会影响,具有(法律和非法律方面)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民监督员还可以提供专业的智力支持,帮助检察机关解决办案中遇到的专业技术性难题。除了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外,人民监督员也可以基于普通民众的视角去理解法律规范,使检察机关能够及时发现法律规范与现实之间的距离,理解民众易对法律产生误解的部分,更准确地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作出法律定性,并会使检察机关的办案更人性化,有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和对人权的保障。其次,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项权利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监督是与民主权力匹配的机制,它不是一种常态的权力,但却是使权力保持理性的力量,它驾驭权力,使之警醒、检讨和矫正,并完成对权力的救赎。[61]人民监督员对“五种情形”的监督,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项整改活动工作方案中徇私枉法、权钱交易,执法不文明、违法违规办案,玩忽职守、执法不作为和不能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四个方面的整改重点是密切联系的,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从人民群众反映最突出、要求最强烈的问题入手,解决制约检察机关司法公正的问题。[62]最后,人民监督员制度能够通过程序机制较好防范检察权由于集中行使所可能产生的专断。当人民监督员简单多数意见被处于检察权行使比较优势地位的检察长所否决时,检察长的否决权并不能立即产生效力,而必须启动自己的提请权,即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这种程序性社会监督权利的运行,虽然增加了提请讨论、协调与执行的成本,削弱了检察长职权的刚性与比较优势,却能阻止或延缓检察长滥用自由裁量权、侦查监督权、起诉权的可能性。[63]

人民监督员制度所具有的智力支持、权力制约以及程序控权功能能够对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助益,与此同时,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提高司法效率也具有积极作用。首先,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一项外部监督机制,为检察权的独立行使设置了一个屏障,能够帮助检察机关抵制外部的不当干涉,从而提高检察权运行的效率。其次,由于具有程序刚性外部监督机制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存在,以及人民监督员所提供的各项意见和建议的智力支持,能够督促检察机关权力体系内的反省和矫正,减少制度的内部消耗,使其能够在错误尚未发生之时及时防范,在错误发生之后自觉及时改正,减少了最终发生错误的几率,因而也降低了通过其他权力运行以矫正和救济的成本。在上述基础之上,检察机关自然能够获得民众的更多信任和支持,由此会进一步促进制度的良性运行,使得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机制得到整体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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