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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创反贪工作新局面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开创反贪工作新局面全国检察机关第六次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总结五年来的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经验,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研究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提高反贪侦查能力、推进反贪侦查工作的措施。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查办职务犯罪的职责,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力量。

开创反贪工作新局面

(二○○五年九月八日)

全国检察机关第六次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总结五年来的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经验,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研究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提高反贪侦查能力、推进反贪侦查工作的措施。我讲几点意见。

一、深刻认识反贪污贿赂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

当前,我国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进步,总的形势很好。经过全党的共同努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取得新的成效。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工作按照“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呈现出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与此同时,我们对当前反贪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一)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给反贪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在全面分析党的建设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的基础上,作出了《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决定》鲜明指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党越是长期执政,反腐倡廉的任务越艰巨,越要坚定不移地反对腐败,越要提高拒腐防变能力。”特别强调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实。这是深刻总结世界各国执政党和我们党自身执政经验所得出的科学结论。

《决定》指出,“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这句话十分发人深省。任何执政党的根基,都在于人民群众的拥护。政风廉洁,从来是赢得民心,实现政治清明、社会安定繁荣的重要环节。纵观当今世界,一些长期执政的政党纷纷丢掉政权,包括近年来一些国家发生的所谓“颜色革命”,原因很复杂,情况也各不相同,但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执政党严重脱离群众,腐败蔓延,失去民心。实践表明,执政党的作风正,为政清廉,形象就好,就会得到人民广泛的认可和支持;反之,作风不正,腐败严重,党就会失去先进性,最终丧失执政地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反腐败问题上态度坚决,措施有力,成效显著。一批社会蛀虫包括一些担任高级领导职务的腐败分子受到惩处,党政机关和干部队伍中腐败现象蔓延的势头不同程度地得到遏制。但是必须看到,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腐败多发易发的土壤和条件尚未消除,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腐败现象仍很严重,贪污贿赂犯罪大案要案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这些问题不解决,直接危及党的执政地位,危及国家的长治久安。党中央在总结历史经验、科学判断形势的基础上,提出反腐倡廉能力是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保证,强调对腐败现象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抓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查办职务犯罪的职责,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力量。我们必须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履行好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职责,深入扎实地推进新时期的反贪污贿赂工作。

(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给反贪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一重大战略思想给我们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都提出了新的要求,也给检察工作包括反贪污贿赂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

就反贪污贿赂工作来说,它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十分密切。比如,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形成的重要前提和基本条件,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分配的合理、权利的平等、司法的公正,等等。当前存在的分配不公、一些地方贫富差距扩大,就业发展机会不平等,以及司法不公等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腐败就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寻租,获取大量非法收入;有的不法分子通过贿赂等手段,迅速致富甚至是暴富;有的司法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引起人民群众强烈不满。再比如,安定有序是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和基本标志,不安定则无和谐可言。我国正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的时期,由各种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深入分析这些群体性事件,可以看出许多是利益诉求问题,其中也有不少与腐败相关。有的是国企职工反映企业干部贪污、私分国家财产,有的是农民反映村干部侵吞公款,有的是城镇居民反映干部贪污拆迁补偿款,等等。还比如,充满活力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力量源泉。一个社会要保持活力,必须保证每个社会成员都享有发展、竞争和创造机会。但是少数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行为,以及与此相联系的一些商业贿赂问题,造成机会不均等、竞争不公平,损害人民群众积极性,抑制经济社会的发展活力。另外,民主法治本身就包含着依法查办贪污贿赂犯罪的要求;诚信友爱需要良好的社会道德体系来维系,而贪污贿赂蔓延必然导致社会道德沦丧和诚信缺失;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对环境保护提出了很高要求,而一些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背后,往往也存在程度不同的腐败现象。从这些分析可以看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整个过程中,必须惩治腐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工作是顺民心、平民怨的重要工作,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是一项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重要工作。

(三)深入实践检察工作主题给反贪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二○○三年,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检察机关确立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两年多来的实践表明,这个主题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反映了检察工作的本质属性,凝聚了全国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干警的力量,推动检察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在去年底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高检院强调要通过进一步实践和深化这个主题,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开创法律监督工作的新局面。这就对我们的各项法律监督工作包括反贪污贿赂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其法律监督性质和地位,是由我国国体和政体决定的。这是社会主义制度区别于资本主义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区别于三权分立制度的一个重要体现,是对社会主义检察机关本质属性的科学揭示,也符合中国的具体国情。为了保证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审查和批准逮捕、提起公诉、职务犯罪侦查和诉讼监督等具体职权。这些具体职权都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所必需的。尤其是职务犯罪侦查权,是与法律监督职能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国,重在依法治权、依法治吏。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犯罪,是行使权力过程中的腐败现象。这种行为严重亵渎职守,破坏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检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依法进行立案侦查和追诉,目的是保障国家工作人员正确行使权力,促使其严格执法、廉政勤政。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也是对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保障。实践表明,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现象的背后往往隐藏着职务犯罪,主要是行贿受贿。要解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仅仅监督纠正诉讼中的违法行为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依法严肃追究其背后的职务犯罪,而这种追究只有通过侦查才能实现。离开了职务犯罪侦查权,检察机关就难以查清执法和诉讼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更不可能发现和证实背后的职务犯罪,对执法和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就会变得软弱无力。由此可以看出,职务犯罪侦查不同于一般刑事侦查,具有明显的法律监督性质,不仅与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密不可分,而且对检察机关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这也就决定了实践和深化检察工作主题,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进一步加强反贪污贿赂工作。

新的形势给反贪污贿赂工作带来了新的要求和新的挑战,我们肩负的责任更加重大,任务更加艰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侦查能力建设,把反贪污贿赂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更好地担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二、反贪污贿赂工作要全面落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

这个总体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检察工作中的重要体现,对于反贪污贿赂工作具有特别重要的指导意义。近几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贯彻这个总体要求是坚决的,取得了明显成效。突出的表现就是在总体上保持办案力度的同时,大案要案比例增加,办案质量明显提高,撤案比例和不起诉比例下降,起诉比例和有罪判决比例大幅度上升,办案安全事故基本得到遏制。这些成绩得到了党委、人大和社会各方面的充分肯定。但是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有的地方还是不能正确处理办案数量和办案质量的关系,一强调积极办案就不顾办案质量甚至违法办案,一强调依法办案就畏首畏尾,对落实总体要求存在消极畏难情绪,工作力度减弱。二是有的地方办案工作不时出现大幅度的不正常起伏。立案数在一定幅度内的升降应该是正常的,但不应当大起大落。三是有的地方近几年工作力度一直上不去,查办案件的数量明显下降。解决这些问题,推动反贪污贿赂工作平稳、健康、规范地发展,关键还是要一以贯之地抓好总体要求的落实。

关于加大工作力度。党中央历来强调要坚决惩治腐败分子。胡锦涛总书记深刻指出:“必须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特别是要坚决查处大案要案。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就要坚决查处一个,绝不能手软,绝不能姑息。”当前,我国正处于体制深刻转换、结构深刻调整和社会深刻变革的时期,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还不完善,监督体系还不健全,监管工作还不完全到位,诱发腐败的因素仍然存在,大案要案时有发生。从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情况看,一些地方和部门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增多,犯罪数额增大,要案居高不下;犯罪领域变宽,垄断行业、资金高密集领域等成为贪污贿赂犯罪的多发部位;跨地区、跨国(境)犯罪增多,犯罪分子携款潜逃问题突出。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推进反腐败斗争、加强反贪污贿赂工作的呼声强烈。这些都表明,反贪污贿赂工作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加大工作力度是客观要求。检察机关是法律规定的查办贪污贿赂犯罪的职能部门,我们必须以坚定的决心,认真抓好办案工作,不断加大力度,取得新的成效,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不负重托,不辱使命。

关于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事关检察机关的执法形象,事关检察工作的健康发展。经过这几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反贪部门的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但也要注意到,一些地方执法不严格、不规范、办案质量不高的问题依然存在,有的对线索管理不严,不按规定进行初查,甚至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有的不严格依据法定条件立案,超越管辖立案、重复立案,该立案的不及时依法立案,不该立案的强行立案;有的证据收集不扎实,对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不够,甚至变相体罚、刑讯逼供;有的受利益驱动违规扣押、挪用款物,等等。这些都说明,反贪侦查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工作,一举一动社会上都很关注。侦查工作的一些措施,需要限制公民和法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我们办案对象的特殊性也决定了侦查工作的每一步都会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工作不规范,执法不严格,不但侵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会影响我们的执法效果,损害执法形象,甚至会导致办案人员发生问题。当前,全国检察机关正在按照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反贪部门作为重点部门之一,一定要把这次专项整改活动作为解决反贪工作突出问题的重要契机,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从保障检察事业长远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改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落实高检院的各项要求和部署。要紧紧抓住制度建设这个中心环节,对现行的侦查业务规范进行全面梳理。既要抓好现有制度规范的落实,又要从线索管理、初查、立案、侦查、侦查终结、移送起诉以及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处理等各个环节着手,制定一批管用的制度。要通过培训考核,使每一个反贪干警掌握本岗位必需的基本制度规范,牢记在脑子里,落实到行动上。要在强化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上下功夫,进一步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点,落实当事人权利告知制度,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增强执法透明度,主动接受外部监督。要进一步强化、完善侦查部门与侦查监督、公诉、控申、监所等部门的内部制约,促进公正执法。

三、反贪污贿赂工作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

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工作发展到今天,应该说基本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做法,积累了不少成功经验。但也要看到,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反贪工作在执法观念、工作机制、工作的方式方法等方面都有许多不适应的地方,面临的考验和挑战比较严峻。我们必须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以改革的精神,探索出一条符合反贪污贿赂工作特点和规律的新路子,加强侦查能力建设,推动这项工作不断创新发展。

(一)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强化对贪污贿赂犯罪侦查的监督制约。去年年底,中央转发了《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部署了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主要任务。这个《意见》明确提出,省级以下(含省级)人民检察院启动职务犯罪侦查程序或作出逮捕决定的,应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对职务犯罪案件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的,应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实行监督;依法规范并不断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这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的重大改革,对于强化内外部监督制约,保证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具有重要意义。高检院将在《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中作出相应的部署,同时正在制定两个具体的制度规定。三年改革实施意见和有关规定下发后,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

(二)要加快侦查一体化机制建设,提高检察机关的整体办案能力。当前贪污贿赂犯罪窝案、串案增多,查办一个案件往往涉及十几、几十名犯罪嫌疑人,在短时间内需要向几十甚至上百名证人取证,跨地域和跨国(境)取证、追逃、追赃工作量增大,办案任务明显加重,办案难度明显加大。按照传统侦查模式,仅仅依靠一个检察院的力量,已经很难及时有效地查办一些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所以这几年高检院一直在探索建立侦查一体化机制,也取得了一定成效。目前有关的组织机构已经初步建立,现在的主要问题是在有的地方这个机制还没有很好地运转起来,作用发挥得还很不够。应该强调,完善侦查一体化机制是当前侦查改革的重点,是提高侦查工作水平、加大办案力度的重要措施,也是这次会议要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各级检察院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规划,加快建设,务求实效。要紧密结合办案实际,突出抓好案件线索的统一管理、侦查活动的统一组织指挥、跨地域侦查的统一协调配合、侦查资源的统一配置使用等各项工作。通过侦查一体化机制改革,逐步将过去那种各个检察院孤立分散的侦查模式改变为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作紧密的新的侦查模式。

(三)要积极创新工作方法,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当前反贪污贿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少与一些地方的工作方法简单,固守传统的思维方式,主动性、创造性不强有很大关系。反贪污贿赂工作要发展,必须坚持与时俱进,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方式和方法。比如,“抓系统、系统抓”就是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创造出的一种有效办法。不同领域犯罪具有特殊性,同一领域犯罪具有共同性。在办案工作中,我们抓住犯罪易发多发、人民群众意见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并掌握其犯罪的共同特征及侦查规律,用来指导对该领域犯罪的查处,有利于对这一领域职务犯罪进行集中打击,有利于形成一定的办案规模,不仅办案力度大,而且社会效果也好。这个方法应该进一步推广。再如,对我们办理的贪污贿赂案件中撤案、不批捕、不起诉、判无罪的案件,检察机关也要做好善后工作。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我们的工作方式提出的新要求,也是保障人权的要求。实际工作中,有些矛盾的产生是由于当事人及其亲属对法律规定不熟悉,对依法处理的结果不满意。对此,检察机关在工作中要认真听取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意见,及时做深入细致的法律解释工作,耐心解答他们的疑问,尽力使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信服或认同。这样既可化解社会矛盾,又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四)要提高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种高技术手段在经济和社会领域得到了广泛运用,反贪污贿赂工作也面临着犯罪分子高智能化、犯罪手段高技术化的挑战,侦查工作必须加大科技含量。现在一提到这个问题,不少同志就把它理解为只是技术侦查手段,这是不够的,实际上我们可做的工作很多。运用计算机管理案件线索、收集案件信息,侦查工作的远程指挥等都是办案中运用科技手段的体现。目前,需要注意抓好的一项工作就是对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是提高侦查工作科技含量的重要方面,它对于固定证据、提高办案水平、加强办案监督等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现在有的同志还有不同认识,主要是担心束缚了自己的手脚。对此一定要加强学习,提高认识。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要通过这样的方式,把我们的侦查工作“逼”出一个新水平。

四、要高度重视并毫不放松地抓好反贪队伍建设。

反贪队伍首先在政治上要过得硬。反贪污贿赂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也是社会关注的一项热点工作,反贪队伍引人注目,其形象与检察机关的形象、与党的形象紧密相连。这种性质、特点,决定了我们必须以更高的要求抓好反贪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保证这支队伍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保证秉公执法、清正廉洁。要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干警头脑,加强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的学习,自觉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不断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廉洁从检意识。要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时刻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作为我们工作的重点,依法履行职责,坚决地与一切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作斗争。

反贪队伍在纪律作风上要过得硬。我们这支队伍肩负特殊使命,手中握有很重要的权力,查办的犯罪嫌疑人及其关系人也往往是位高权重,可以利用多种手段对抗侦查,拉拢腐蚀干警,甚至干扰施压,这就要求每个干警具有更坚强的意志品质和反腐蚀能力。在二○○四年至今年上半年查处的反贪干警违纪案件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以及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的宴请和财物、泄露案件秘密的有五十二人,占百分之四十四点四,刑讯逼供、重大办案安全事故等渎职、失职的有三十六人,占百分之三十点七,两项加起来占了四分之三。这些都是与办案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如违反警用车辆管理、违反财经纪律等,不少也与案件有联系。这说明,对反贪队伍不仅要进一步强化教育和管理,加强纪律作风建设,而且要把抓队伍与抓业务有机结合起来,既要管好人,又要管好案件。要严格执法执纪,对反贪部门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从严查处,不遮丑、不护短,对极少数“害群之马”要坚决予以清除。只有这样才是对干警的教育、挽救和真正爱护,才能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种违法违纪甚至犯罪行为的发生,才能把反贪队伍真正建设好。

反贪队伍在业务素质上要过得硬。当前贪污贿赂犯罪的形式、手段越来越复杂多样,随着全社会法治意识的增强,人民群众对我们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对我们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是一个很大的考验。现在的突出问题是我们的整体侦查能力与形势的发展还不太适应,精通侦查业务、善于办理大案要案的专门人才不多,致使不少贪污贿赂案件发现不了,突破不了,处理不了。因此,一定要把反贪队伍的侦查能力建设放到突出位置、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来抓,既要培养一批智勇兼备、调度有方的指挥员,又要培养一批能征善战、精通侦查的战斗员。要认真落实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人才培养计划,积极创造条件,大力开展以提高业务技能为核心的正规化培训,加强实战训练,改善和优化反贪队伍的素质结构。广大反贪干警一定要认清肩负的责任,自觉坚持学习,刻苦钻研业务,努力使自己成为反贪战线的行家里手。反贪工作政治性、专业性都很强,培养一名优秀的侦查人才需要较长时间,轮岗交流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充分考虑人才培养周期和规律,防止短期内侦查骨干大量流失,出现人才断档,影响办案工作。

对反贪队伍要坚持严管厚爱。反贪工作任务重,难度大,干警不但在时间和精力上付出很多,而且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和人际关系的压力。广大干警长期战斗在办案第一线,秉公执法、无私无畏、任劳任怨,作出了很大的牺牲和奉献。各级领导在坚持对反贪队伍严格管理的同时,还要在政治上关怀、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心。对工作实绩突出的干部要表彰奖励、提拔使用;对因办案遭到打击报复的,要旗帜鲜明地予以保护。去年高检院组织了“百优双十佳”评选活动,今后还要继续组织这样的评选活动,以表彰在反贪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弘扬正气,鼓舞士气。要积极主动地为干警排除工作中遇到的干扰、阻力,承担责任,分担压力,为干警大胆开展工作提供坚强后盾。要理解体谅办案一线的风险和艰苦,积极协调解决干警家属就业、子女入学等实际困难,切实解决好干警的后顾之忧,努力创造拴心留人的环境。要加强装备建设,为反贪工作配备必需的交通、通讯工具和侦查技术装备,特别是要优先配备业务用车和侦查指挥、通讯设备,确保办案中的联络畅通、反应快捷。要完善执法保障,建立大案要案专项经费保障制度,积极争取财政支持,确保办案经费,切实为反贪部门办案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总之,要把严管和厚爱结合起来,增强反贪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这是贾春旺同志在全国检察机关第六次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会议上讲话的主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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