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日本最高法院院长:天皇的象征地位

日本最高法院院长:天皇的象征地位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象征天皇制(一)象征天皇制的建立国民主权的确立意味着对君主主权的否定。然而《日本国宪法》并未采取完全的民主政体,而是延续了“天皇”这一国家机关,采取了所谓“象征天皇制”。种种情势最终催生了象征天皇制。(三)天皇的地位根据《日本国宪法》第1条之规定,天皇系日本国及日本国民整体之象征。

三、象征天皇制

(一)象征天皇制的建立

国民主权的确立意味着对君主主权的否定。然而《日本国宪法》并未采取完全的民主政体,而是延续了“天皇”这一国家机关,采取了所谓“象征天皇制”。而之所以采取“象征天皇制”,是因为盟军在占领日本初期曾就是否保留天皇以及是否追究天皇的战争责任的问题进行过专门的调查研究。占领初期大多数日本人由于天皇的命令而较为配合地接受GHQ的指令的事实使其认识到天皇在大多数日本人心目中的地位。为了更好地实现对日本的改造、更顺利地实现对日本的间接统治,GHQ作出了继续保留天皇、免除对天皇战争责任的追究的决定。另一方面,日本政府自接受《波茨坦公告》、宣布无条件投降直至近卫文磨起草出近卫草案,都没有意识到接受《波茨坦公告》可能意味着废除天皇,而一直以为盟国所要求的民主化是彻底实现君主立宪制。由于日本政府一直将天皇的统治视为不可轻易的“国体”问题,故而如上所述,保留天皇成为了日本政府在制宪过程中与GHQ谈判与妥协的底线。种种情势最终催生了象征天皇制。

(二)天皇制度的连续性[50]

由于明治宪法和日本国宪法均规定了天皇制度,因此表面上看起来这似乎是同一种制度的延续;然而从明治宪法到日本国宪法毕竟经历了由君主主权到国民主权的转变,这种本质性的转变也就对天皇制度的连续性提出了深刻的疑问。由此,在这个问题上也就产生了“断绝说”与“连续说”两种截然对立的学说。虽然从学术界来看,“断绝说”被认为是较为妥当的学说[51],但是日本现实的运作采取的却是“连续说”。这也就意味着现在的天皇被认为具有宪法未明示赋予天皇的权能,以及得从事历史上天皇的传统行为。从立宪主义出发,应该认为这种认识是有欠妥当性的。

(三)天皇的地位

根据《日本国宪法》第1条之规定,天皇系日本国及日本国民整体之象征。应该认为,这一规定与其说是着眼于强调天皇具有象征国家的作用,不如说是在于强调天皇除了象征国家的作用之外再无其他任何作用。天皇对日本国及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也只是社会心理意义上的象征,犹如鸽子是和平的象征一样。进而,从天皇的象征地位也不得推导出天皇具有统合日本国民的地位,或如果天皇不存在,国民即告分散的结论。有学说形象的将天皇的象征作用比为“如实地呈现国民统合的实态之镜子”[52]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从象征天皇制出发,就任天皇者应受司法权之管辖,但是从日本的司法实践来看,日本最高法院在1989年的“住民诉讼损害赔偿案件”中明确表示民事审判权不及于天皇[53];《皇室典范》第21条也规定,摄政于其在任中不受追诉,由此就任天皇者也就不受刑事审判权的管辖了[54]

(四)天皇的权能

根据宪法第4条之规定,“天皇只能行使本宪法所规定的有关国事行为,并无关于国政的权能”。宪法赋予天皇的国事行为包括13项,分别为:任命内阁总理大臣、任命最高法院院长、公布修宪、法律、政令及条约、召集国会、解散众议院、公告举行总选举、认证国务大臣的任免等、认证恩赦、授予荣典、认证批准书等、接受外国大使、公使、举行仪式、委任国事行为。

除国事行为外,天皇在现实中还有诸如列席参加国会开幕典礼、朗读致词、“巡幸”地方、与外国元首等交换电文等行为,这些行为被称为“公行为”。围绕天皇公行为的性质及其合宪性产生了象征行为说、公人行为说、国事行为说、准国事行为说等学说[55]。其中“象征行为说”向来被认为是包含政府答辩在内的通说,该说认为天皇国事行为以外的行为是基于其象征地位所为的公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学界也有认为天皇除国事行为以外的行为属违宪的学说[56]

(五)皇室的经济[57]

为实现日本的民主化,GHQ在发出“神道指令”[58]的同时剥夺了皇室的财产,将作为一大经济势力的皇室予以解体。SWNCC-228号文件也特别要求如果日本保留天皇,则皇室的收入必须收归国库,皇室的开支需列入每年的预算并得到国会的同意。《日本国宪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排除了皇室自律主义的做法:根据宪法第88条之规定,皇室财产被国有化,皇室开支必须列入预算,经国会决议通过。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