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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宪法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947年5月3日,《日本国宪法》正式开始实施。作为日本国宪法基本原则的国民主权原则是建立在个人主义原理的基础上的,无论是对宪法序言还是对第1条之规定,均应结合个人主义的原理来理解。也称永久和平主义原则,可以说是日本国宪法中最大的特色之一。宫泽俊义从宪法修改有限说出发,指出日本国宪法并非对明治宪法进行修改的结果,而是一部与之无关的全新的宪法。换言之,日本国宪法并非钦定宪法,而是民定宪法。

二、日本国宪法

(一)《日本国宪法》的制定

1945年7月26日,中、英、美三国在波茨坦为商定“给日本投降的机会”,宣布了投降条件,即《波茨坦公告》(后来前苏联也参加了)。同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无条件投降。投降之后,日本的天皇及其他国家机关被置于为实施波茨坦公告的条款而采取必要措施的盟国最高统帅的权力之下,受其发布的所有指令的约束。由于波茨坦公告的主要精神是首先要实现日本的“政治民主化”和“非军事化”,而且表明战后日本政府之最后形式将“以日本人民自由表示之意愿确定之”,这就与明治宪法的天皇主权格格不入,从而使得改革宪法制度成为战后的日本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故此,日本内阁在盟军最高统帅部(以下简称GHQ)的指导下对宪法进行了修改。1947年5月3日,《日本国宪法》正式开始实施。

(二)日本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其前言,日本国宪法是以国民主权、尊重基本人权及和平主义为基本原则的[9]。进而,宫泽俊义认为这三个基本原则都是统一于“民主主义”的根本原理的[10];而芦部信喜则认为国民主权和基本人权原则一起构成了广义的民主主义,但二者均源于“人的尊严”这一最基本的原理[11]

第一,国民主权原则。作为日本国宪法基本原则的国民主权原则是建立在个人主义原理的基础上的,无论是对宪法序言还是对第1条之规定,均应结合个人主义的原理来理解。也就是说,所有的政治价值的根源、所有政治权力的根据都只在个人,而这里的“个人”是不分君主、贵族、平民的,作为平等的人受到尊重的个人。故而,全体国民构成了国家权力的最终来源。

第二,尊重基本人权原则。尊重基本人权原则与国民主权原则有着密切的联系。如上所述,日本国宪法是建立在个人主义原理的基础上的,对每个个人予以高度尊重的个人主义是日本国宪法最根本的原理[12]。由此即衍生出尊重基本人权原则。同时,国民主权原则也是以基本人权的尊重与确立为目的,并作为达成此目的的手段的[13]。作为这一原则的具体表现,宪法序言中将“确保自由带给我们全国的恩惠”作为制宪的目的,宪法第13条明确宣布“全体国民都作为个人而受到尊重”。“谋求生存、自由以及幸福的国民权利……在立法及其他国政上都必须受到最大的尊重”。

第三,和平主义原则。也称永久和平主义原则,可以说是日本国宪法中最大的特色之一。日本国宪法在序言第二段表明了将国家的安全与生存托付给支配当今世界的“人类相互关系的崇高理想,信赖爱好和平的各国人民的公正与信义”,并在第9条明文宣告日本“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对和平主义原则将在第二节中进行集中论述。

(三)日本国宪法成立的法理(八月革命说)

虽然从形式上来看,《日本国宪法》是作为对《明治宪法》的修改而成立的,但是二者在基本原则上可以说是完全背道而驰的[14],故而在日本国宪法成立的法理上发生了相当的困难。而解决这一问题最有价值的学说,即宫泽俊义所提出的“八月革命说”。

宫泽俊义从宪法修改有限说出发,指出日本国宪法并非对明治宪法进行修改的结果,而是一部与之无关的全新的宪法。换言之,日本国宪法并非钦定宪法,而是民定宪法。具体而言,由于1945年8月15日日本接受了波茨坦公告,日本政治体制的根本原理就已经发生了改变:天皇主权已被否定,国民主权已然建立。也就是说,随着对波茨坦公告的接受,日本的主权之所属已然发生了变更,此时即产生了一场法学意义上的“革命”。由此,明治宪法条款中凡与波茨坦公告的宗旨相悖者均失去了效力。但是,为了体现新旧宪法之间形式上的延续性,避免引起政治上的混乱,所以依《明治宪法》第73条的修改程序完成了《日本国宪法》的制定。即《明治宪法》第73条只是出于“权宜”的考虑而被借用了而已。

虽然对“八月革命说”存在许多有力的批判[15],但从日本宪法学界通说来看,仍然认为这是关于日本国宪法成立的法理的一种妥当的学说[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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