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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研究对象研究的批判性梳理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犯罪学研究对象研究的批判性梳理科学界定一门学科的研究对象是至关重要的。对此,我国有学者对国外犯罪学的研究对象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

第二节 犯罪学研究对象研究的批判性梳理(31)

科学界定一门学科的研究对象是至关重要的。对此,我国有学者有过精辟的论述:“学科成长的规律表明,任何一门学科要想在学科之林中谋得自己的独立地位,以求进一步的发展,其首要的条件是必须明确自己特有的研究对象。当一门科学学科尚未将自己的研究对象与相邻学科的研究对象区别开来时,其自我意识必然是相当肤浅的、幼稚的,常常会把一些不切实际的使命强加在自己虚弱的肩上。这时候,该学科通常会表现出如下一些特征:基本概念歧义纷呈,理论学说频繁交替,研究方法与研究目标严重脱节等。”(32)而具体到犯罪学来说,“正确确定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对犯罪学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为,犯罪学对象的正确与否,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犯罪学的理论方法、发展方向乃至整个理论体系”。(33)正是这样,学界尤其是我国学界对此问题展开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在此,笔者试图对学界研究进行全面的清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深化的途径。

一、学界对犯罪学研究对象界定的视角及其特点

从犯罪学的发展史看,对犯罪学研究对象的认识也是随着该学科的历史演变而不断深化和丰富的。对此,我国有学者对国外犯罪学的研究对象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该学者指出:欧美犯罪学界有关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的主张,曾经发生过三次明显的变化即“犯罪学形成时期的‘大综合论’的主张,20世纪前期的‘小综合论’的主张和20世纪后期新的“综合论”的主张,但是对其研究对象仍然没有取得一致的意见;而在以前苏联为代表的东欧国家的犯罪学通常是从质的特征和组成成分这两个方面界定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的,但是其所存在的逻辑上的不对称和矛盾表现明显。(34)导致截至目前为止,关于犯罪学研究对象的问题仍是犯罪学继续探讨的焦点之一。从总体上看,当今在犯罪学的研究对象中,学界表现出从不同的视角对其进行界定的倾向。具体言之,大体上有如下三种:

1.从研究范围角度对犯罪学的研究对象进行界定。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一般是将犯罪学研究对象、范围和领域这三个范畴在同一含义上使用,交替互用的,因此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大致认为对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的界定实际上就是对犯罪学的研究范围或领域的界定。(35)目前,在犯罪学界,国内外众多的学者采用这种方式。如在美国,作为一门研究领域,犯罪学关注的重点是犯罪现象事实,具体讨论犯罪行为在社会中的范围和分布;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特征;犯罪人的特征;刑事司法体制的历史、结构和功能。(36)在德国,有学者提出:犯罪学研究对象“包括以下各种过程:刑法立法、社会越轨行为的产生和消失、犯罪现象与犯罪行为的形成以及与犯罪的斗争、犯罪人个性与犯罪生涯、被害人个性与被害人生涯、对犯罪行为的正式反应(例如通过刑事护法实践)、非正式社会监督(通过家庭、学校)、习惯性越轨行为和习惯性犯罪行为”。(37)在前苏联,有学者提出:“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现象及其原因,研究犯罪人的特征,预防犯罪现象的措施。”因此,犯罪学的对象有四个组成部分: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人的个人情况、预防犯罪措施。(38)我国台湾有学者认为:犯罪学探讨的主要是犯罪现象和犯罪行为,还应具体包括犯罪之测量、法律社会学、犯罪的原因、犯罪类型论、刑罚学、犯罪被害者学主要副领域。(39)而在我国大陆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虽然在界定犯罪学的对象的范围上存在不同,(40)但大多数学者将其界定为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对策(犯罪预防)。当然,最近有学者对犯罪学的研究对象进行了细化,作了更为细致、具体的界定,提出“作为犯罪学的研究对象,至少应涵盖犯罪的整个过程,应包括: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统计、犯罪预测、犯罪行为人、犯罪被害人和犯罪的控制与预防等”。(41)

可见,从这个角度界定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大体上具有三个方面的特点:第一是尽管各个学者对于犯罪学研究的对象廓定的边界有大有小,但是均采取列举的方式即将研究的具体对象采用“加法”的方式逐一地列举出来,这样使得对于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的确定非常地明确。第二是在所确定的具体的研究对象中,大多数学者认为犯罪学研究对象的地位或作用是有所不同的。一般认为犯罪原因在犯罪学研究对象中居于核心地位,甚至认为从狭义上讲,犯罪学就是研究犯罪原因的学问。(42)第三是界定较为明确、具体。由于是采用列举的方式,并且大多数学者明确、“穷尽”地指出其具体包括的内涵,因此对于犯罪学研究对象的界定就显得一目了然,在一定程度上不会引发理解上的纷争。

2.从方法论角度对犯罪学的研究对象予以界定。从这个角度界定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的学者是在坚持犯罪学方法论中整体主义和个体主义的对立或犯罪研究中宏观与微观的不可跨层次性的原则的基础上进行的。如有学者认为:犯罪学应该坚持整体主义立场即从与个体行为水平相对的宏观社会现象水平上来界定犯罪学的对象,从而提出“犯罪学是研究社会犯罪现象存在和演变规律的一门学问”,(43)至于犯罪原因、犯罪个人情况以及预防犯罪的措施这些内容,只是在完成揭示犯罪现象的存在和演变的规律这项任务时才涉及,因此这些内容不是犯罪学对象的构成成分,而是犯罪学的任务的组成要素。这样做的理由在于,“如此划分清楚,至少有以下各个方面的好处:(1)便于始终突出犯罪现象的实在性,使得‘犯罪’原因这类模糊的提法失去了意义。(2)由于把原因分析放回到任务之列,从而避免了这样的错觉,即仿佛因果联系就是犯罪现象规律存在的唯一形式似的。事实上,在揭示犯罪现象结构存在和演变的规律时,人们从未仅仅局限于因果分析这一种方法,至少相关分析也被同样广泛地使用着。(3)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以及其他个人情况不再被随意地纳入犯罪学的研究,除非它们对揭示犯罪现象规律确实有用。(4)预防犯罪的措施,无论从时间上还是从逻辑上看,它都是以关于犯罪现象规律的某种既有的知识为前提,并且也是犯罪学研究的目的之一。因此,把关于它的研究列入犯罪学的任务,实在是一种‘正名’的举动”。(44)很显然,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是将个体微观层面的研究纳入犯罪心理学的研究领域。相应地,有学者虽然主张犯罪研究中的宏观与微观的区分,但是认为犯罪学对象中应该涵盖这两个层面的研究,由此指出“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是:(1)从政治经济文化、自然等宏观角度研究犯罪现象的规律、结构、表现形式、发展趋势及成因。这是从宏观上提出犯罪预防对策及措施的先决条件。(2)从微观角度分析作为个体现象的犯罪行为的生成过程。如同犯罪现象受制于多层次因素的影响,具体犯罪行为的生成也并非只是行为人单方面的作用,它同样是多方面因素组合的结果。探讨犯罪行为的生成过程,正是现代犯罪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有关这方面的研究结论,构成了评价犯罪预防对策和措施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的重要事实基础。(3)提出改良犯罪对策的建议以及有效预防犯罪的措施和手段。无论是对犯罪现象的宏观分析,还是对犯罪行为生成过程的具体研究,最终的归属都在于为提高社会预防犯罪的能力提出尽可能客观的对策及措施建议。”(45)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最近从这个视角界定犯罪学的对象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有学者在学界曾倡导的坚持“关系犯罪观(现在尚不能称‘学’,还只是一种观念理论),即从关系角度以关系分析方法来研究犯罪”(46)的基础上进行了深化,对犯罪学的研究对象进行了新的界定: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可以界定为犯罪与被害的关系、犯罪与国家的关系、犯罪与环境的关系即犯罪关系。其具体理由是:“如此理解犯罪学及其研究对象第一意味着,犯罪只是犯罪学研究对象的一部分而非全部,犯罪学是在与被害、国家、环境的关系中把握犯罪的。甚至可以说,犯罪学真正关注的不是犯罪本身而是因犯罪所发生的各种关系。因此第二,如此理解犯罪学及其研究对象还意味着,凭借自身的学科逻辑和学术思维,犯罪学从世俗现象中分离出自己特有的研究对象,而不是将自身的合法性直接建立在经验事物的犯罪现象上。因为只有如此,犯罪学才可以摆脱关于犯罪的常识性逻辑,与常识性知识有所区别。于是第三,以这些关系为研究对象,还意味着与犯罪相关的被害、国家和环境也不过是犯罪学研究对象的一部分,是构成某种关系的必要元素。这个意义上的犯罪学才可以获得自己独立的学术思考空间,而不致受世俗权力、权威、政治经济情势等各种外部因素的影响和左右。”(47)

可见,从这个角度界定犯罪学的研究对象也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第一是对于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的界定是从方法论方面进行自觉反思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在一定意义上是在较为深刻认识对第一种视角界定犯罪学对象的不足前提下提出自己的主张,反映出学者对于犯罪学的独特的或者说个性化的认识。第二是在界定对象时对于犯罪学研究中的一些有关范畴如犯罪现象与犯罪行为、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等从方法论上进行较为明确的区分,赋予了或指出了其各自的内涵。第三是在界定犯罪学研究对象中强调了或隐含了犯罪学是一门经验性的学科,突出该学科中的话语应具有可操作性、实证色彩的特点。

3.从学科任务角度对犯罪学的研究对象予以界定。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通常,学科的概念和学科界限问题都是以学科研究对象来解决的,以学科对象为标准来划分学科界限。但是,在解决犯罪学概念和犯罪学与刑法学的科际界限问题上,这个方法却无能为力了。在学科研究中,往往把学科对象作为评判学科的标准,一般地说,这是没有问题的。而面对两个学科研究所谓的一个对象的情况,问题就无法解决了。所以,要解决犯罪学与刑法学的科际界限问题,就必须到研究对象之外另寻出路,这就是要寻找决定学科研究对象的东西。在学科概念、学科界限等问题上,还有一个更重要、更基础的东西,这就是学科任务。”(48)此外,“学科是人类认识客观世界成果和水平的标志,在学科的划分问题上,理论逻辑是次要的,社会需要和人类对社会知识积累而形成的学科(科学)才是首要和首选的,只要社会需要而又具备独立学科的资格,就要以独立学科对待之”。(49)由此,“犯罪学必须以它的学科直接任务来确立自己的研究对象和理论方法”。(50)根据这种认识即“学科任务是确定犯罪学研究对象的根据”,该学者进而提出:“为了实现犯罪学的学科任务,寻找有效的犯罪对策,犯罪学就必须从社会的角度研究犯罪现象的产生和发展变化规律。因此,犯罪学就要从社会犯罪现象的现状,通过对社会上犯罪事实的实际调查,采取实证和思辨的方法,研究群体(或整体)犯罪现象产生、存在和发展变化的规律,从而确定多方面的、有效的犯罪对策。”(51)

可见,从这个角度界定犯罪学的研究对象也具有三个方面比较明显的特征:第一是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对犯罪学研究对象确定的思路是犯罪学与刑法学都是研究犯罪,因此如何划清犯罪学与刑法学存在着的边界便是关键,犯罪学对象的确立首先就应该从这两个学科的科际界限切入,由此从两个学科的形态特征上进行细致的区分也就成了界定本学科的研究对象的前提。第二是在确定研究对象的根据上试图从其“源头”上来界定。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学科的独立根源就在于学科的任务,这种独特的社会需要就决定了学科的产生与发展,可见,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在确定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时将思维的触角延伸得很远,已经不再限制在学科的视域问题,而是涉及学科的价值问题。第三是同样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也是在对传统的界定犯罪学研究对象或方法不满的基础上来展开批判的。这种批评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认为单纯从传统的语意学的角度即从犯罪的词义的阐释的角度不能科学确定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另一方面是应该从价值论的高度、发生学的视野来思考科学界定学科对象,即应当考虑到学科的划分从根本上也是人类社会分工的一种表征,而不应仅仅停留在亲缘学科的逻辑结构或研究者建构理论的逻辑层面作简单的学科对象的界定。

二、对三种视角界定犯罪学研究对象的评析

从上述学界界定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的视角可以看出,不同的视角界定犯罪学的研究对象都有着各自的特色,同时也就有了各自存在的局限或不足。当然,我们也可以看到,上述从方法论角度与从学科任务角度所界定的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有着很大的一致性,可谓是殊途同归,但是应当看到其各自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是存在很大的不同的。因此,科学地认识上述三种界定的视角将有利于我们科学探求犯罪学研究对象之途:

1.对从研究范围界定的视角评析。很显然,相比较而言从这个角度界定犯罪学的对象最为明显的长处是如前所述比较明确、具体,而且重要的是在界定研究对象中比较清晰地表明犯罪学研究的具体内容或者说它的领域,这对于从整体上全面理解犯罪学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其存在的问题也是非常明显的,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将研究范围、领域与研究对象等同或在同一含义上使用是不恰当的。所谓研究对象就是研究时作为目标的人或事物。(52)很显然,从这个意义上讲,研究对象应该是首先明确的内容,也就是只有在明确了研究对象后才好确定研究范围或领域,研究对象应该是研究范围或领域的上位概念。而从这个角度界定犯罪学研究对象的学者却混淆了这两者的关系和跨越了彼此先后的层次,其后果是导致作为一门学科的犯罪学研究对象似乎由众多个对象所组成,从而最终没有清晰地明确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到底是什么。第二是采用这种方式界定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由于是分散地罗列其内容,因此我们很难比较明晰地理解其融通一体的内在关系和其可能展示的潜在的理论逻辑结构,尤其是由于众多学者对于研究范围或领域的标准以及“切割”的具体内容往往各不一致,更使得人们难以从中对于犯罪学获得较为稳定、一致的认识。第三是从这个角度界定犯罪学的研究,由于是使用犯罪学的一些基本范畴或概念,缺乏完整的整体性的语意概括和抽象,因此其对犯罪学研究对象的研究范围存在不周延和缺乏该学科发展所需的必要空间。在这个意义上,这种界定所表达的范式是一种静态的、结构化的视野下的探求和分析,这对于一门走向成熟、发展中的学科而言,显然是不明智和不理想之举。

总之,虽然目前从研究范围界定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在中外犯罪学学者中为数相当地多,甚至可以说是一种最为通常采用的方式,但是无论从其本身的科学性出发还是学科发展所需的前瞻性看,这种界定法是存在很多缺陷和相当不可取的。当然,也应该看到,从这个视角界定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具有明确性等优长,对于人们理解、学习犯罪学有着很大助益,因此在犯罪学研究对象的界定中不妨发挥其这种辅助性功效,这样可以弥补其他视角对于犯罪学研究对象界定中存在的抽象性等方面的不足。

2.对从方法论界定的视角评析。客观地说,从这个视角界定犯罪学的研究对象至少有两个方面明显的好处:第一是从根本性上认识到了犯罪学所进行研究的对象的特质。在社会科学研究中,一般说来,所认识的对象基本是社会中的正常现象作为其研究的主要内容,如政治学中的政治现象,社会学中的社会现象,经济学中的经济现象等,而可能只有犯罪学所认识的对象是以社会中非正常的社会现象为主要内容,并且这种非正常现象往往不仅是国家正式权力所控制的,而且常常是对社会造成现实损害的。因此,对于这种现象如何认识以及认识过程中所呈现的特质恐怕就是这门学科最为显著的属性之一。(53)正如有学者指出:“认识论问题(gnosis,希腊语为认识论)比现存的问题和本体论问题(ontos,希腊语为实有的东西)对犯罪学的影响更大。实际上,我们关于实有的东西,特别是关于犯罪的讨论,取决于我们的方法论和本体论观点,取决于我们如何理解和研究这种实有的东西。”(54)可见,从认识的方法论的视角界定犯罪学的研究对象,而不从或不仅仅从其“裸”的现实实体来“切割”研究的领域以确定研究对象,在一定意义上抓住了该学科的最为基本的特质,同时也最为直观地反映出了该学科与相邻的亲缘学科如刑法学等学科的明显区别。第二是有利于整合犯罪学研究对象的具体内容。一般说来,犯罪学的方法论是指研究犯罪方法的指导思想,贯穿于犯罪学研究的整个过程,具有较强的宏观性、抽象性,由此具有较大的包容性和穿透力,这样从犯罪学的方法论的视角界定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大体可以通过其“共同”的方法论来整合其研究对象的具体内容,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从研究范围视角界定犯罪学研究对象出现的那种“散乱”的结局。(55)因此,从总体上说,上述从方法论界定视角的学者所进行的探讨是富有启发性和开创性的,应当予以充分肯定。

然而,从上述既有的这种研究来看,其存在的不足也是非常明显的,集中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是对于犯罪学的方法论的特质揭示不够深入,从而难以完全从这个视角体现出该学科的属性。如前所述,犯罪学所认识的对象是非正常的社会现象,不同于其他学科的认识对象,因此对于这种非正常的社会现象,尤其是国家权力控制和给社会造成现实损害的非正常社会现象,其认识方法论应该与正常的社会现象的认识方法论有着显著的不同,然而,目前上述学者在这方面的理解并没有自觉地意识到这种差异,大体上是停留在与正常社会现象认识的方法论等同的水平上,以致基本是移植或套用以研究正常现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学等社会科学中的方法论,从而使其价值和科学性大大受到了损害。其二是对于方法论与本体实体的内容结合不恰当。在上述界定中,其遵循的思路是从方法论出发,结合犯罪学的本体实体的内容来综合圈定犯罪学的研究领域,但是其过程各自表现出诸多不足:在第一种观点中除了对于方法论采取隐含的方式表述存在不妥外,最主要的不足是不仅表现在从整体主义方法论对于犯罪现象的发生阶段(在表述中只有存在和演变两个阶段)没有涵盖在内,以致缺乏完整性,而且对于坚持这种方法论的价值归属也没有揭示,以致缺乏明晰性,导致对于界定对象落入“通识性”的窠臼,并且未能显示出该学科的属性,显然是与其出发点相违背的;第二种观点的不妥当之处是对于方法论中宏观与微观的内在关系缺乏科学的认识,(56)从而将本体实体内容人为地割裂为两个方面的内容,这显然是不妥当的,并且与其对学科价值的最终归属即“为提高社会预防犯罪的能力提出尽可能客观的对策及措施建议”的结论似乎存在相互矛盾,更为重要的是在这种观点中由于缺乏从方法论上对对象内容的有机整合,使得界定显得有些杂乱;第三种观点的不足是利用犯罪关系来界定研究对象,不仅使得界定对象呈现出抽象化趋势,而且其涵盖的内容显得有些模糊不确定,更为重要的是在这种关系的方法论视野下,研究对象的各部分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或结构显得不顺畅和不明确。

概而言之,对于从方法论界定的视角的学界探讨,我们既要看到这种探求路径的创新性以及估量到其具有的前景,也应实事求是地看到其存在的不足。总体上说,从上述既有的成果中,我们可以感觉到科学地对犯罪学研究对象的界定,从其方法论的维度孜孜不倦地进行不懈探求,将无疑使得犯罪学的边界日益显得清晰,因而可以说是一条走向成功的捷径。

3.对从学科任务的界定视角评析。可以看出,从这个视角界定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有两个方面值得肯定:第一是从学科的价值维度思考犯罪学的研究对象,体现出了追求“主客观相结合”的双重决定论的观点。一般说来,我们对于学科的研究对象的界定是从其现实存在的客观特性来确定的,如在理论上我们公认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门科学的对象。而从学科任务界定视角的学者则认为由于刑事学科均是研究犯罪(现象)这一特殊矛盾的,因此要界定其所属分支学科——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就应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考量其各自的特定的社会需要来加以确定,显然这种界定就是将学科对象的客观存在和社会的主观需要相结合来划定其研究对象。(57)第二是从一门学科得以形成的动态过程透视其研究对象。显然,从这个视角界定犯罪学研究对象,是把视野扩展、延伸到该学科的前学科时期来进行分析,重点是考虑推动该学科得以独立的社会需求和促成该学科独立的学术积淀这两个至为关键的社会历史因素,并以此来确定该学科独立形成的特定的视域。由此可见,该学者所言学科任务决定学科研究对象或者说是其根据是针对前学科时期而言。应当说,这种思维方式是值得嘉许的。然而,从这个角度界定也暴露出以下两个方面较为突出的缺陷:其一是对犯罪学的学科任务本身的认识有欠准确。从这个角度探讨的学者认为:“从社会有效预防和减少犯罪就成为犯罪学的直接任务,即学科任务。犯罪学的产生背景也表明了犯罪学的最高价值追求是犯罪现象实际减少的社会效益。这与刑法学的价值追求是不同的。”然而,事实上即便从狭义上理解刑法学同样也是兼负有这样的任务的:“刑法解释学,不单以阐释刑法规范的内容为己任,还从一定的立场或角度出发,以刑法规范为根据,探讨真正值得处罚的行为,在不侵犯人的人权的前提之下,科处以适当的刑罚,以给一般人提供行动的准则,并因此而达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效果,实现刑法学所具有的维持、发展社会秩序的目的。”(58)因此,与其说预防和减少犯罪是犯罪学的直接任务或学科任务,不如说是刑事学科总体的学科任务更为恰当些。其二是对学科前的任务与学科任务没有作细致的区别。通常意义上,学科任务是学科得以圈定后所确定的具体指定担负的责任,言下之意就是它是在学科对象、性质等方面明确后才具体确定的。如我国学者认为:“作为犯罪学研究,它的任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调查研究我国各时期特别是现阶段犯罪情况及其变化发展,预测未来犯罪的发展趋势,分析产生犯罪的社会因素和犯罪人犯罪的主观因素,为党和国家制定同犯罪作斗争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提供可靠的经验素材和理论依据。第二,总结和研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预防犯罪的有效途径、方法和措施,为制定和完善我国犯罪预防的方针、政策、法律,以及建立健全全社会的犯罪预防体系提供依据。第三,为建立和完善新中国犯罪学而努力。”(59)在这里,犯罪学的任务是根据犯罪学的研究内容所决定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认为学科任务决定学科研究对象的观点显然有本末倒置的嫌疑。事实上,这种观点成立应该是限定在该学科的前学科时期的语境下,即更深层次回答学科独立的社会动力因素是什么的问题。然而,上述学者并没有将这两者作细致的区别,以致极易引发一些误解和逻辑顺序上的混淆。

总体上说,对于这种界定的视角,我们既要看到其具有的创新性以及所包容的巨大的逻辑解释力,同时也应该了解其存在的不足和需要排除的可能导致走向潜在的学术“误区”的各种情况。从中也不难看出,倘若从学科形成或独立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动力机制的层面上进行深层次的思考,我们对于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将有着更为准确、深刻的理解和把握。

三、科学界定犯罪学研究对象之途

从上述学界对犯罪学研究对象的界定情形和其评析中,我们不难得出:界定犯罪学研究对象实际上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这不仅仅只是涉及对研究对象所进行表达的词汇上的争论,更重要的是关涉其所指对象在事实上的论战;(60)不仅仅只关系到学科研究的理路、学科框架的建构问题,更重要的是还关涉相关学科的边界如何划分更为科学、合理的问题;不仅仅只关系到该学科的内在的逻辑结构,更重要的是关涉该学科所能为社会需要贡献怎样的学科知识问题等。正是这样,笔者认为我国学界对于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应该在已有的研究成果上继续进行深入的探讨。当然,从上述已有的研究中,我们大体可以获得如下几个方面的启发:

首先,长期以来犯罪学学者对于犯罪学研究对象的争议和探讨,焦点并不是主要集中在犯罪学研究所指向的具体对象上,而是大体聚集在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追问究竟怎样对其进行研究的问题上。很显然,从这个意义上看,上述三种探讨均不同程度地对后者做出了自己的回答。相比较而言,第二种、第三种探讨的回答要确切、直接:前者侧重从认识的方法论上做出回答,后者则侧重从研究的目的性上给出答案。至于第一种探讨除了在研究范围或领域所概括的范畴的特性上如犯罪人的特性、法律社会学等隐含表示应进行怎样的研究外,在总体上没有做出直接的回答。触发我们思考的是:在国外,特别是美国等国家在犯罪学研究对象的问题上只是阐释研究的范围或领域并就此引发争议,对于怎样研究的问题并没有做出回答,似乎认为这并不是犯罪学基础理论上一个引起深思的问题。我们认为,这大体上有两个方面的原因:其一是“根据对现有资料的分析,我们可以说,作为一种方法论的实证主义,这已经成为当代西方犯罪学中的基本研究范式。如果一项研究没有资料数据,没有对照组的资料,没有犯罪人与非犯罪人的比较,没有指出研究的方法,没有在研究中提出应用建议,那么,这样的研究往往被认为是不完善的”。(61)由此可见,“实证主义在犯罪学的日程上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显而易见,要求去通过努力获取客观可测量的犯罪事实与作为‘现代’社会科学的犯罪学有着密切的联系。这也不仅与这门学科本身的主题问题有密切关系,还与人们对这门学科的兴趣差异有着密切的联系”。(62)换言之,在西方犯罪学长期的学术积淀中,实证主义已经成为这门学科不言自明的最根本的研究方法论。正是这样,当代西方犯罪学就研究对象的问题自然就主要集中落在划定犯罪学研究范围或领域的边界之争上了,而对于怎样研究也成了不用言明甚至是无需讨论的问题。而在我国,不仅仅奉行这种方法论的客观现实条件还不太具备或充分,而且在学术传统和学术的积淀中对于实证研究也是非常缺失的,以致时至今日学界对其认识也没有达成统一,甚至是持怀疑、批评的态度。(63)这样,对于从什么视角进行怎样的研究也就成了犯罪学研究对象中需要探索、急迫回答的问题。其二是我国犯罪学是从国外犯罪学移植而来的,不仅其基本概念、范畴、基本理论框架等话语体系需要结合我国实际予以创造性解构,而且如何结合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以及犯罪呈现的特质在犯罪学的框架下展开研究,确立自己的研究方向和侧重点,以使得犯罪学在我国获得生存和发展的空间,这也成为犯罪学学者一项必须抉择和回答的至关重要的工作。(64)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犯罪学对于研究对象的界定便是对于我国犯罪学发展路径的选择,怎样研究就如同怎样走路一样富有了重要的意义。总之,通过上述的分析可知:在这个层面上我国犯罪学研究对象界定要想科学化就应该在以下两个方面做出努力:其一对于西方犯罪学的演变进行谱系化的分析,深入和真切地了解在不同历史时期和社会背景下犯罪学生存和发展的知识背景、社会环境等方面,尤其是考察其研究取向、学术研究机制以及条件,从而对我国犯罪学研究的正确定位提供参考,同时也给我国犯罪学研究对象的界定提供历史根据;其二是对于我国的社会现实以及其呈现的社会问题给予应有的亲切关怀,从而有一个全面、实际的认识,为该学科的研究提供现实社会根据,进而为我国犯罪学的发展确立学术发展的空间和拓展领域提供方向性指导。

其次,在对研究对象的界定上应该注意犯罪学的学科层次结构。犯罪学的学科层次结构大体上由下述三个层次组成:第一是学科的“元问题”层次,即作为犯罪学与哲学、人文社会科学联结点的哲理层次,也就是其与作为社会科学的共通性的理论预设、人性模型和认识方法论等部分,在犯罪学中的具体表现就是大体上我国学者称之为犯罪哲学与犯罪学的逻辑起点等方面的内容;(65)第二是学科的“本问题”中的总问题层次,即作为具体科学——犯罪学的层次,也就是这门学科中贯穿始终的、最为体现学科个性的主心骨部分;第三是学科的“本问题”中的分问题层次,即作为犯罪学历史形成的概念内容的层次。(66)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一般、特殊和个别的关系,或者说是一般性、特殊性和个别性的关系。显然,将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界定在第一个层次难以体现出犯罪学作为具体的学科的个性,而第三个层次往往不能整体反映该学科的完整面貌和根本属性,相对来说,第二个层次是联结第一个层次问题和第三个层次问题的纽带:它既是第一个层次问题的具体化,同时又是第三个层次问题的总体概括、抽象,应该是界定研究对象的最恰当的层次。正是这样,在界定对象时就不应该不顾其层次的差异而随意跨越。而在前述三种界定视角中却没有自觉地有意识地注意这方面的问题:显然,第一种研究范围或领域的视角主要是在犯罪学的学科第三层次进行界定的;第二种方法论的视角从其方法论的层次而言主要是集中在第一个层次进行界定,没有突出犯罪学学科的方法论特质;第三种学科任务的视角也主要是从刑事科学的视角出发的,也带有深浅不同的从第一层次界定的痕迹。因此,从这方面讲,犯罪学研究对象界定的科学化,就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迈进:其一是应当对犯罪学和其具有亲缘关系,并列的学科如刑法学、社会学等学科层面进行比较分析,确立该学科的最为基本、一般性的属性,从而为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界定提供学科层面的参考维度;其二在实践层面上,从对于上述提及的、具有从其他学科移植过来色彩的方法论或方法切入,结合其在研究现实犯罪问题时所呈现的特性或所发生的创造性的蜕变,来深入探求和丰富其方法论和方法的具体内容,从而使其不停留在一般性、泛泛而论的表层含义上。

再次,从动态、过程的观点而不是静态、结构的观点来界定犯罪学的研究对象。从人文社会学科的演变历史看,学科的成长也是经历了一个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过程,并且其成长和发展往往与社会的发展有着较密切的直接关系。因此,对于一门学科保持其一定的开放状态是必要的。对于犯罪学而言,这种必要性更为重要。理由在于:一方面犯罪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时间不过100年,与其他有关传统学科相比,是一门相当年轻的学科,可以说至今仍然处于发展、完善的过程中;另一方面是随着国际社会的变化,如老龄化社会、信息化社会、国际化社会的出现,这门学科被赋予了新的时代要求,促使其为适应这种变化而需要调整和改变。基于这种考虑,对于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的界定就应该从动态、过程的视野中进行分析,而不应以一种静态、结构的观点来探求。具体而言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在理论层面上对于犯罪学的理论体系和框架应保持一种开放的态度,不应将其封闭和僵化,从而影响和制约研究对象的科学界定。在犯罪学的演变中,逐渐形成了较为“固定”的学科理论体系和框架,这对于认识这门学科固然有其好处,但是将其视为不可改变的“纲领”,则可能妨碍其发展。如我国犯罪学的犯罪现象论—犯罪原因论—犯罪预防论的三段论学科与理论体系曾一度成为这门学科的思维定势。无疑,抱这样的学科思维将难以建构新学科的体系和框架,也就难以回过头来反思犯罪学的研究对象问题。正因如此,实事求是地说在上述犯罪学研究对象的研究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学界或多或少受到“三段论”思维定势的影响。其二是从事实层面上对所界定的犯罪学研究对象所指的事物进行完整、动态了解,然后在此基础上分析其“切割”是否科学合理。一般说来,一门学科对于事物的研究应该从一个完整的动态过程来进行研究,而不应仅仅是事物发展的其中一个或几个阶段与结构片断。从这个方面看,在事实形态上,犯罪现象完整过程应该包括形成(发生)、存在、发展、消除或减少几个阶段和形态,而上述对犯罪学的研究对象中,学者们往往只是截取了其中几个阶段或片断进行研究。显然,从认识论(或思维逻辑)上看这是由于从静态、结构的观点来看待(思考)对象事物所致,其界定的科学性是值得探讨的。当然,笔者在这里提及的从事实层面以动态、过程的观点看待对象事物,理应还包括有更深的一层意思即从社会的发展、变化的角度观察、思考其对象事物的演化问题。这无疑使我们从更为开阔的视野思考犯罪学的研究对象问题。

最后,需要不断地“发掘”、醇化具有犯罪学特性的新范畴或概念来界定犯罪学的研究对象。事实表明:一门成熟的学科应该有自己专门的、含义清晰的概念或范畴体系,尤其是其中的核心概念或范畴则更应如此,而在研究对象界定中通过其专门性的(或核心)概念或范畴来进行表达,往往不仅显得简洁、准确,而且也使得学科界限界定得更为清楚。不少学者注意了这一点,如有学者对所使用的“犯罪现象”赋予了与犯罪行为不同的特定含义;(67)有学者创造了“犯罪关系”这一专门性概念;(68)有学者提出并使用了“群体犯罪现象”以别于个体犯罪现象这一概念;(69)还有学者使用了“犯罪化”这一核心概念等。(70)由此可见,犯罪学研究对象的界定的科学化要在这方面取得进展大体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做出努力:其一是“发掘”适合于犯罪学个性的新范畴或概念。作为后发展的犯罪学,其所使用的概念大体上是通过组创,提炼自然、人文社会科学思想宝库中的话语体系来进行建构的。在这之中,“发掘”适合、反映犯罪学个性的新概念或范畴便是至关重要的工作。这就要求研究者有勤于思考、富有创造性的思维,有扎根现实、洞察现实的学术敏感力,还要有博览群书的知识涵养等,从而使其灵感骤至、“偶然”得之。其二是醇化一些常用的概念或范畴,使其在犯罪学中具有特定的具体的含义。由于犯罪学与刑法学、社会学、犯罪心理学等学科有着密切的亲缘关系,从而使得在犯罪学运用的一些概念或范畴往往在其他学科中也常常使用。如果将这样一些“通用”的概念或范畴不加甄别、不予具体化地用于界定犯罪学对象之中,就有可能使得界定变得模糊。因此,对于这样的概念或范畴加以醇化即赋予其本学科之中的特定的具体含义便是一项不可或缺的工作。其中最为明显的便是“犯罪”这一概念的理解、诠释问题。

总之,科学界定犯罪学的研究对象之途仍是充满艰难、探索之旅。在迈步前行于这条道路时,听一听前人的告诫或许头脑更为清醒,方向更为明确,目标更易达到。“当一门学科正在产生的时候,要想取得进步,必须借鉴所有现成的学科,将这些学科中宝贵的经验弃之不用,显然是很不明智的。然而一门学科只有在真正建立自己的个性并真正独立于其他学科时,才能成为一门真正的学科。一门学科之所以能成为特别的学科,是因为它所研究的现象,是其他学科所不研究的。如果各门学科所研究的现象相同,或者同样的概念可以不加区分地适用于各种不同性质的事物,那么,也就不可能有各门学科了。”(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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