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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主体的宽泛化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国家赔偿主体的宽泛化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时,由国家而不是由侵权机关或工作人员承担赔偿责任。在大多数国家,公务人员并不是国家赔偿主体,但在一些普通法系国家,由于历史原因,还保留了公务人员也是赔偿主体的做法。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化和公益事业的日益社会化,国家赔偿主体日益宽泛化。

三、国家赔偿主体的宽泛化

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时,由国家而不是由侵权机关或工作人员承担赔偿责任。在大多数国家,公务人员并不是国家赔偿主体,但在一些普通法系国家,由于历史原因,还保留了公务人员也是赔偿主体的做法。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化和公益事业的日益社会化,国家赔偿主体日益宽泛化。国家赔偿主体日益宽泛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对具有赔偿主体资格的国家机构认定的宽泛化。在国家赔偿确立之初,国家一般只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职务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随着社会发展,对公有(国有)公益组织的职务侵权行为以及受委托行使公权力组织的职务侵权行为等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如,德国联邦基本法第34条第1款规定:“任何人于执行公务时,如违反对第三者应负之职务上义务,原则上由其所服务之国家和公共团体负责。”本条规定的赔偿主体是国家、州、公共团体,公共团体又包括地方自治团体和公法人。奥地利公职责任法规定联邦、州、区、乡镇、其他公法团体和社会保险机构等行使公权力的组织为国家赔偿责任主体。

2.对公务活动执行人公务资格认定的宽泛化。对公务活动执行人是否具有公务资格的认定,是涉及国家是否构成赔偿主体的另一方面。许多情况下,国家公务活动并非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直接执行,对这些活动造成的损害能否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做法不一,但总的趋势是扩大国家赔偿责任的。具体表现在侵权人是否具备公务员身份不是判断责任归属的关键,重要的是其行为性质是否属于公务行为。而划分公务与非公务行为的标准多种多样,如以行为目的、行为结果、行为方式为标准,或以职责权限、实质意义为标准,但总的原则是有利于被侵权人能得到合法赔偿。如“日本就在1956年的一个判例中确立,只要该行为具备公务行为的外在特征,就足以使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哪怕能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个人的利益,也要由国家承担责任”。[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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