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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认证服务合同的特征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各国法律往往要求认证机构在缔结电子认证服务合同前,对申请人的真实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和核实,因此,认证机构在缔结电子认证服务合同之时,亦是十分谨慎,一般均事先拟订好标准化合同。电子认证服务合同的主要条款为认证费用、责任限额、免责条款以及证书的内容,申请人对此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这两条说明,电子认证服务合同为有偿合同。可以看出,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的是一种持续性服务。

三、电子认证服务合同的特征

认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一)认证合同是服务合同

提供服务的合同,是指以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特定服务行为为标的的合同。[28]电子认证服务合同是申请人向认证机构申请颁发证书的合同。申请人的主要义务是付费,而认证机构的主要义务是颁发证书——提供资格认证服务行为。认证机构在颁发证书之后,有不中断的检查义务,一旦特定条件成就,认证机构必须中止、撤销证书。认证机构提供认证服务的期限是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二)认证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29]我国《电子认证颁发》第22条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受理电子签名认证申请后,应当与证书申请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此处的合同,从行文来看应指书面合同,包括纸面和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而非口头合同。因此,认证合同属于要式合同。

(三)认证合同是标准化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标准化合同,是指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各国法律往往要求认证机构在缔结电子认证服务合同前,对申请人的真实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和核实,因此,认证机构在缔结电子认证服务合同之时,亦是十分谨慎,一般均事先拟订好标准化合同。电子认证服务合同的主要条款为认证费用、责任限额、免责条款以及证书的内容,申请人对此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故电子认证服务合同为标准化合同。

(四)认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之所以负给付义务,在于取得对待给付。在双务合同中,一方享有的权利正是对方所负担的义务。[30]在认证合同中,申请人要缴纳服务费用,而认证机构则要签发证书,其义务是相对应的。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因享有合同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代价的合同。从《电子认证办法》第5条有关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设立条件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是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首要条件。那么,既然是企业法人,自然以盈利为目的。该办法第21条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受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前,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下列事项,其中第2项为:服务收费的项目和标准。这两条说明,电子认证服务合同为有偿合同。

(五)认证合同是持续性合同

持续性合同是一时合同的对称。一时合同的权利义务可一次实现,如买卖合同等。持续性合同的权利义务的实现有一个持续的过程,如租赁合同等。《电子认证办法》第17条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保证提供下列服务:(1)制作、签发、管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2)确认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真实性;(3)提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目录信息查询服务;(4)提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状态信息查询服务。可以看出,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的是一种持续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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