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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篇 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信息社会最重要的社会资源。这无疑再次加大了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危险,人们普遍感觉到缺乏信息安全。此后,瑞典、美国、英国、法国、丹麦、澳大利亚、日本、挪威等国家和地区纷纷制定专法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制定科学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来保护个人信息,是社会信息化转型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二篇 个人信息保护法

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信息社会最重要的社会资源。我国政府已经颁布《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政府机关制定政策、进行行政管理,商业机构进行运营,都越来越依赖于对海量个人信息进行信息处理而得出的分析结果。然而,社会在享有个人信息处理带来的利益的同时,也正在付出越来越大的代价,侵害个人权利的现象越来越严重。通过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可以将个人塑造成“资料形象”(Individual Data Image),而这种形象不是掌握在个人手里,而是掌握在对个人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的社会组织体手中。

从出生到死亡,每个人的个人信息一直处于政府的管理和监控下,出生证、身份证、户口簿、驾照等都详细记录了每个人某方面的信息。商业机构出于经营的目的,也利用信息技术大量收集个人信息,其收集的内容甚至比政府部门更为具体和详细。这无疑再次加大了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危险,人们普遍感觉到缺乏信息安全。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在西方民众的呐喊和抗议声中,个人信息立法运动开始在全球展开。1970年《德国黑森州资料法》是全球第一个个人信息立法。此后,瑞典、美国、英国、法国、丹麦、澳大利亚、日本、挪威等国家和地区纷纷制定专法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其中,《德国资料法》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典型立法例,对大陆法系国家进行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随着社会信息化转型的加速发展,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更为凸显。美国是最早制定国家信息政策(National Information Policies,NIP)的国家,为配合国家信息政策,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美国政府着手收集大量美国人的个人信息,始料未及的是,此举引发了一场是否应建立全国性的国家资料中心(National Data Center)的大讨论和频繁的示威游行。[1]迫于民众的压力,美国政府不得不放弃该计划。我国已经提出国家信息化战略,旨在推动我国社会紧跟世界发达国家的步伐,尽快步入信息社会。社会的信息化转型必将导致政府、商业机构甚至是外国国家和公司关注中国的个人信息资源。制定科学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来保护个人信息,是社会信息化转型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注释】

[1]David Burnham:The Rise of The Computer State.189(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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