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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信息披露的管理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对信息披露的管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应将信息披露的内容以中文编制成年度报告,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4个月内披露。监管机构鼓励商业银行通过媒体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的主要信息。◣对在信息披露中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商业银行及有关责任人员,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予以处理。

三、对信息披露的管理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应将信息披露的内容以中文编制成年度报告,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4个月内披露。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15日向监管机构申请延迟。(第24条)

◣商业银行应将年度报告在公布前报送监管机构。(第25条)

◣商业银行应确保股东及相关利益人能及时获取年度报告。商业银行应将年度报告置放在商业银行的主要营业场所,确保公众能方便、及时地查阅。监管机构鼓励商业银行通过媒体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的主要信息。(第26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本行的信息披露。未设立董事会的,由行长(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商业银行的董事会、行长(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27条)

◣对在信息披露中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商业银行及有关责任人员,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予以处理。对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有关责任人员,按照《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予以处理。(第28条)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统计报告。金融机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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