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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版权概念的形成过程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现代版权概念的形成过程版权也称著作权,它是作者根据有关法律或规章条例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利权的统称。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版权法从颁布至今,已有280多年的历史。当然,这种个别对版本的独占权的保护,还称不上是版权保护制度。到了1556年英国女王玛丽一世为了在迫害新教徒的过程中控制舆论,批准成立了“出版商公司”,并规定一切图书在出版之前都必须送官方审查。

一、现代版权概念的形成过程

版权也称著作权,它是作者根据有关法律或规章条例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利权的统称。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同专有权、商标权一样,都是人们对其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所享有的权利,是法律授予作者对自己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某些专有权利或特殊权利。这种权利未经作者许可或转让,别人是不能占有的,否则就构成侵权。

版权是基于创作智力作品而产生的一种民事权利,它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具有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对他人使用作品的支配权和受益权,这是版权的最基本内容。版权是作者在一定期限内对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它既包括“静态”的绝对权,亦包括“动态”的相对权,同时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的特点。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要创作出一部作品,常常需要长期艰苦的劳动,而作品一经出版公之于众,其思想和内容就被传播。如果没有版权法予以保护,作者为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就难以得到合理、有效的补偿,其正当权益也就无法得到保障。尽管作者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目的是为了使之传播,但是不管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都应以不损害作者的正当权益为前提。为了保障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正当权利,鼓励作者积极从事创作,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世界各国都建立了有关版权保护的法律制度。

世界各国由于历史上和传统上的差异,对版权保护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因而对版权的称谓也不一致。英美法系国家强调版权的财产性,认为版权如同其他有形财产一样,在实质上是一种财产权;(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版权是一种“天赋人权”,绝对不能与有形财产相同,因而在版权立法中强调版权的人身性,称之为作者权。

(一)版权制度的演进

“版权”和“著作权”这两个术语都来自于日本,版权制度建立较早的西方大陆法系国家称之为作者权,日文转译为“著作权”,我国也使用“著作权”。版权制度建立较早的英美法系国家称为“复制权”,日文转译为“版权”。在日本也有过演变过程,日本在明治八年的《出版条例》中,版权是官方特定图书的专利权。到了明治二十年的《版权条例》和明治二十六年的《版权法》中,版权已经转变为著作人的专有出版之权了。因此,日本后来在修改法律时,便将《版权法》改为“合作权法”。人类进行精神生产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版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私有制的产生。在原始社会,一切财产都是公有的,艺术作品也是公有的,人们无须知道它们的作者是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品有了剩余,出现了私有制,财产私有观念逐步成为普遍的社会准则,对智力产品有了保护的要求,并逐步形成了版权保护概念。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版权法从颁布至今,已有280多年的历史。从世界和我国的历史发展来看,版权保护思想的发生,是一个政治、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相互作用的复杂历史过程。版权的产生是生产力发展的产物,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同时也是广泛文化参与的结果,是社会意识进步的结果。

(二)现代版权制度的形成分为三个历史阶段

1.第一阶段。我国在宋代创造了活字印刷术之后,出现了通过单行命令禁止他人翻印印刷物的记载。如宋朝的《东都事咕》中记载有“周山程舍入宅刊行,已中上司,不准许复印”的记载。当然,这种个别对版本的独占权的保护,还称不上是版权保护制度。

15世纪中后期,继中国发明活字印刷术之后,德国人古登堡在欧洲也开始了活字印刷技术的应用。当时在商业最发达的威尼斯就出现了君主对某些图书授予出版的独占权制度。接着在1534年,英国出版商首次获得了皇家特许的保护。到了1556年英国女王玛丽一世为了在迫害新教徒的过程中控制舆论,批准成立了“出版商公司”,并规定一切图书在出版之前都必须送官方审查。登记注册这种君主对出版权的垄断控制一直持续到17世纪末期。

2.第二阶段。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财产权”这个总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虽然财产仍旧是私有的,但社会制度已经从封建主义私有制转变为资本主义私有制,要求废除君主封建特权的呼声,不仅反映在处理有形财产方面,而且扩大到处理无形财产(包括知识产权)方面。在扩大作者对作品享有权利的压力下,英国下议院于1710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由于当时英国女王安娜在位,所以称这部版权法为《安娜法令》。这部版权法的特点:一是它第一次确认了作者是法律保护的主体;二是规定了保护期,自出版之日起有21年的保护期。

3.第三阶段。在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提出了“天赋人权”的口号,它反映在大多数随后颁布的资产阶级法律中,因此,也反映在1793年法国的第一部版权法律中。这部版权法强调了作者个人的权利,而且这部版权法成为后来许多欧洲大陆系国家的样板法。

从远古智力作品依据财产法的管理发展到18~19世纪期间,法国联系人权思想出现了“文学艺术产权”观念,这对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影响是很大的,于是欧美各国都先后制定了本国的版权法。随后世界上许多国家经过反复磋商,开了许多次国际会议。2006年止,世界上170多个独立的国家中,150多个国家有了自己的版权法,而且成立了两大国际版权组织:一是1886年9月签订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组织。该组织经过多次国际会议,对“伯尔尼公约”进行了修改,于1971年在巴黎签订了新的公约文化。2006年止,76个国家和地区参加这个国际版权组织。二是1952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建立的世界“版权公约”组织,并在瑞士的日内瓦签订了该公约,1955年9月16日生效,1971年7月在巴黎进行了修订。2006年止,有78个国家和地区参加这个国际版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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