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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性质透视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行政诉讼的性质透视[1]行政诉讼性质回答的是行政诉讼“是什么”的问题,这是涉及行政诉讼的根本性问题。性质的不同层面必然影响具体制度的设置,通过分析行政诉讼的性质,可以全面、深入地认识这一制度,澄清行政诉讼与相关制度的关系,并根据对性质的认识指导具体制度建设。

一、行政诉讼的性质透视[1]

行政诉讼性质回答的是行政诉讼“是什么”的问题,这是涉及行政诉讼的根本性问题。对“行政诉讼性质”这一非常抽象的命题,善于思辨的大陆法系学者有一些专门的论述,而英美学者更多的只是描述司法审查之性质,没有明确的破题。不同国家的学者对行政诉讼的描述主要围绕三方面进行:诉讼程序制度、监督行政制度与权利救济制度。我国理论界对行政诉讼性质的研究并没有形成热点,学者之间也缺乏交锋,目前的理论研究呈现出两个特点:一是没有专门研究这一问题的著作和论文;二是在一些教材和专著中对这一问题有所涉及,但论述不够深入,而且是简单地就性质论性质。综合现有观点,可以归纳为四种:第一,“一元”本质论,“我国行政诉讼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就是人民主权。”[2]第二,“二元”本质论,“从行政机关角度看,它是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一种法律监督制度;从相对人角度看,它是一种法律救济制度。”[3]第三,“三元”本质论,“行政诉讼应当是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方式;行政诉讼应是确保公民权益不受行政机关非法侵犯的最后的救济手段;行政诉讼应是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的监督措施,这是行政诉讼的根本性质所在,因为前述两个方面的性质在行政复议等制度中也可以体现。”[4]第四,“四元”本质论,“行政诉讼的本质应当是效益、秩序、公正与自由。”[5]

现有的研究成果只有论点而没有论据和论证;对多元性质的内在关系缺乏深刻的认识,除“一元”论外,其他观点都可以称为多元论,即从多个方面阐述行政诉讼的性质,但这些不同方面的性质之间是什么关系却没有说明,对行政诉讼性质的研究仅停留在多元化的层面,而忽视其层次性;就性质谈性质、就制度论制度,两者之间没有形成统一的有机体。性质的不同层面必然影响具体制度的设置,通过分析行政诉讼的性质,可以全面、深入地认识这一制度,澄清行政诉讼与相关制度的关系,并根据对性质的认识指导具体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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