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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博会组织与举办中涉及的税收优惠问题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世博会组织与举办中涉及的税收优惠问题世界博览会并非商业展览会,其在性质上是国家间的多边外交活动。要避免世博会参展中所产生的上述重复征税问题,则有赖于世博会主办国与有关参展国之间的相关国际税收协定中有关避免重复征税的相关规定。

一、世博会组织与举办中涉及的税收优惠问题

世界博览会并非商业展览会,其在性质上是国家间的多边外交活动。因而,除了在展区内特定区域所开展的商业活动外,参展者及其工作人员在主办国的参展行为本身并不以营利为目的。基于这一理念,BIE和世博会的参展国均要求主办国在其国内税收法律制度的框架下给予参展国及其工作人员必要的优惠待遇。

归纳而言,参展者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展世博会过程中所涉的税收优惠诉求主要涉及如下四个方面:

1.参展者及其工作人员的货物和物品进口至世博会主办国所涉及的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优惠问题

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均属边境税,一般由海关负责征收。有关参展者及其工作人员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优惠问题,已在本书第五章中详细分析。如无特别说明,本章中所述的税收优惠制度不再涉及参展者货物和物品的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优惠。

2.参展者在主办国境内采购货物和服务所涉及的流转税优惠问题

参展者参加世博会所需使用的展品、建筑装饰材料、设备和办公用品除了部分从境外运入世博会主办国外,相当部分系在主办国境内所采购。由于参展者国内采购所支付的价款中通常包含了相应的流转税[1]税款,参展者往往要求主办国政府给予免税优惠,或直接从参展者支付的价款中免除,或由参展者先行承担后再予退还。

参展国在主办国境内采购货物和服务所涉的流转税税种,根据世博会主办国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在德国、西班牙等欧盟国家,无论是采购货物还是采购服务,其所涉的流转税税种均为增值税;在日本,其境内货物采购和服务采购所涉及的流转税税种均为消费税(consumption tax);而在我国,通常情况下,境内采购货物所涉的流转税为增值税(value-added tax,VAT),采购服务(加工、修理、修配除外)所涉的流转税为营业税(business tax)。

3.参展者及其外籍工作人员的所得税优惠问题

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既涉及参展者本身参展主体的机构所得税的优惠,同时更为复杂的是参展者所雇佣或使用[2]的非主办国国籍工作人员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在参展世博会的全过程中,参展者在主办国境内雇佣和使用的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两类,其一为具有主办国国籍的工作人员;其二为非主办国国籍的工作人员(简称“参展者外籍工作人员”)。根据以往世博会的惯常做法,主办国的本国工作人员应按照主办国法律如数缴纳个人所得税,因而BIE和参展者关注的个人所得税优惠问题主要涉及参展者的外籍工作人员。

对于参展者外籍工作人员在世博会主办国从事参展工作所获劳务报酬,世博会主办国有权行使税收管辖权(tax jurisdiction)。主办国的此种税收管辖权可能存在两种情形:(1)如参展者外籍工作人员符合主办国税法所规定的居民(residence)身份,主办国有权对该外籍工作人员行使属人性质的居民税收管辖权[3](residence tax jurisdiction)。基于居民税收管辖权,纳税人承担的是无限纳税义务(unlimited tax liability),即纳税人要就其从主办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有收入,向主办国缴纳个人所得税;(2)如参展者外籍工作人员不符合主办国税法规定的居民身份,主办国则仅有权对其行使属地性质的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4](income source tax jurisdiction)。基于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纳税人承担的是有限纳税义务(limited tax liability),即纳税人仅需就其从主办国境内取得的收入,向主办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世博会组织和举办的过程中,参展者外籍工作人员在主办国境内居留的时间长短差别迥异,既可能存在符合居民条件的外籍工作人员,也可能存在不符合居民条件的外籍工作人员。无论世博会主办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性质如何,在世博会的举办实践中,参展者均要求世博会主办国给予其外籍工作人员在个人所得税征收方面的减免优惠。

需要指出的是,世博会主办国对参展者外籍工作人员所享有的税收管辖权,可能存在与相关参展国所享有的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由此产生国际重复征税[5](international double taxation)的可能。例如,在甲国举办世博会中,乙参展国具有其国籍的工作人员A取得来源于甲国的劳务报酬。如A按甲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属于非居民,按乙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属于居民,则甲乙两国均有权对A的上述劳务报酬行使征税管辖权,由此可能产生重复征税。要避免世博会参展中所产生的上述重复征税问题,则有赖于世博会主办国与有关参展国之间的相关国际税收协定中有关避免重复征税的相关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世博会主办国给予参展者外籍工作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待遇,即便相关国家间已有避免重复征税的安排,但如其相关的国际税收协定中没有税收饶让抵免[6](tax sparing)的规定,则相关参展国仍可对世博会主办国豁免的课税对象进行征税,由此造成参展者外籍工作人员未能真正从主办国的税收优惠中获益。

4.其他税收优惠问题

除了上述三个主要方面外,世博会主办国往往还会根据本国实际,给予参展者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方面的税收优惠。例如,汉诺威世博会期间,参展者展区总代表在主办国境内购买酒精饮料、烟草及烟草产品免于缴纳消费税(exercise duty)[7]。爱知世博会期间,参展者住宿的公寓及其为世博会所购置且在世博会园区所使用的应计折旧资产(depreciable property)[8]被免除不动产购置税(real estate acquisition tax)、财产税(property tax)和城市规划税(urban-planning tax)。与此同时,参展者购买或拥有的汽车,也被免予缴纳汽车购置税(automobile acquisition tax)、汽车税(automobile tax)或微型小客车税(sub-compact automobile tax)[9]

如前述及,参展者在其展区内开展的商业活动,是其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例外。对于此类商业活动,参展者均应按照主办国的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缴纳流转税、所得税和其他相关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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