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制度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制度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广电总局负责中直单位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管理和全国拍摄制作备案电视剧的公示管理。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专栏中的公示剧目打印件是该剧目制作完成后送审的必备材料,各级审查部门须进行认真查验。经过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的电视剧如需变更剧名、集数或制作机构的,均须重新履行备案公示手续,否则无效。电视剧剧目经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后,应当开机拍摄制作。

五、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制度

这一制度是在题材规划立项的基础之上演变而来的,是我国电视剧管理法制化的重要一步。根据《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这一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做法如下:

(一)负责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的机构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实行属地管理,各省级管理部门对辖区所属制作机构的拍摄制作剧目进行备案管理。

广电总局负责中直单位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管理和全国拍摄制作备案电视剧的公示管理。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所属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管理。

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央电视台负责所属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管理。

(二)拍摄制作备案剧目须符合下列条件

1.拍摄制作备案剧目的内容需符合国家宪法、法律和电视剧管理法规的规定。

2.拍摄制作备案剧目的申报机构,必须具备下列三种资质之一,即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或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机构。

3.拍摄制作备案中的非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剧目,如果内容涉及重大或敏感的政治、军事、外交、统战、宗教、民族、司法、公安、教育、名人等(以下简称特殊题材),拍摄制作备案前须征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

(三)省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央电视台的备案管理职责和程序

(1)依据国家法规及广电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管理办法,并依法具体实施。

(2)查验、核准、协调、办理备案剧目。

(3)查验申报机构资质,对于合作拍摄制作的剧目,只能核准其中一家机构申报备案,交叉、重复报备无效。

(4)拍摄制作备案实行月报制。每月5日前,省级管理部门统一将核准的所辖制作机构上月所有拍摄制作剧目的备案材料,以电子邮件方式发至广电总局接收全国各管理部门备案材料的专用电子信箱,由广电总局统一汇总公示。各地的报备截止时间,由各省级管理部门自行规定。

(四)全国报广电总局公示的拍摄制作备案剧目须提交下列文字材料

(1)完整填写由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统一印制的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格,包括加盖对应的公章。

(2)提交不少于1500字的剧情简介,准确表述该剧的主题思想、时代背景、主要人物和主要情节。

(3)特殊题材的拍摄制作备案剧目,须附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书面意见。

(4)广电总局按规定对拍摄制作剧目备案材料进行查验、核准,于每月5日申报截止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专栏向社会公示。

(五)公示管理异议制度

各级管理部门对于制作机构报备剧目中存有异议的,有权调审材料、商议修改、直至不予备案;广电总局对于省级管理部门申报公示的剧目中持有异议的,有权视具体情况做出相应处理,直至不予公示。对于已经公示的拍摄制作剧目,广电总局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权调整或做出停止拍摄制作的处理。

对于不予备案的剧目,发生行政行为的管理部门需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报机构发出书面通知书。对于不同意拍摄制作的剧目,不予公示即视为发出书面通知书;对于未经备案公示擅自拍摄制作完成的,按违规处理。

(六)公示制度与制作、发行许可的关系

凡经国家广电总局公示的拍摄制作剧目,须按申报公示内容拍摄制作,确因创作和市场原因须对主要人物和主要情节进行大幅度调整的,须重新履行报备公示手续。

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专栏中的公示剧目打印件是该剧目制作完成后送审的必备材料,各级审查部门须进行认真查验。未经各级管理部门备案和广电总局公示的,剧情与备案内容严重不符的完成剧,各级审查机构不予受理发证。

经过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的电视剧如需变更剧名、集数或制作机构的,均须重新履行备案公示手续,否则无效。

电视剧剧目经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后,应当开机拍摄制作。广电总局如在自电视剧剧目公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后接到该电视剧未开机拍摄制作的举报,将对该电视剧的拍摄制作情况进行调查,该剧的申报机构须提供足以证明其开机的拍摄素材等材料,如不能出示相关开拍证据,一经查实,备案公示作废,同时取消申报机构对该剧的制作资质,并在网站上公布。

(七)特殊剧目的相关问题

非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的电视剧和非合拍剧按照新的公示备案制度进行管理,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的电视剧和合拍剧仍然按照原有规定进行题材规划审批立项。

(八)过渡问题

执行电视剧制作拍摄备案公示管理制度之前,经题材规划审批立项并已实施拍摄制作的剧目,原题材规划批准件在该剧制作完成后送审时继续有效;虽经题材规划审批立项,但尚未开拍的电视剧,待实施拍摄制作时,仍须按本办法履行备案公示手续。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