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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的具体操作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质证活动虽然是在庭审中进行的,但要做好这项工作,就要有备而来。同时,要树立正确的观念,严格按《证据规定》的要求办理。凡是证据材料,一律经过当庭质证,未经当庭质证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质证时,应采用交叉质证法,针对各自的主张,对三方所举的证据质证。

质证活动虽然是在庭审中进行的,但要做好这项工作,就要有备而来。因此法官在开庭审理前要通过审阅当事人的诉状、答辩状,了解案件概况、争辩焦点等,以便于在庭审中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的问题举证、质证。同时,要树立正确的观念,严格按《证据规定》的要求办理。凡是证据材料,一律经过当庭质证,未经当庭质证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证据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书证应当当庭宣读,物证应当庭展示,视听资料应当庭播放,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应当庭宣读。

诉讼活动在讲求公平、公正的同时,应讲求效益。因此,庭审中对一些不需证明的事实,可免除当事人之间的相互质证。免除质证的事实包括:自认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已决的事实。

1.自认的事实

自认的事实,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对于对方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作相一致的陈述。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如果当事人对某事实无争议,就无须法院裁断,也就无须当事人的质证。

2.众所周知的事实

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大多数人都知道的事实,又称为公知事实,如地震、飞机失事、科学定理、自然规律等。众所周知的事实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一定区域内为不特定的多数人知道且信而无疑;二是法官知道且认为是众所周知的事实。

3.已决的事实

已决的事实,是指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已决事实免除质证,有利于维护司法的统一及法院裁判的权威性,防止针对一个事实重复认定,浪费时间。

对于所有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都要当庭质证,但这并不是说在质证过程中不分主次轻重。在实践中必须注意抓住主要事实、矛盾证据和争议焦点这三个重点问题进行质证。主要事实是查清案件的基础,决定着案件的基本性质和双方当事人责任的大小。矛盾证据是当事人为维护各自利益而提交的证据发生冲突时所出现的证据,也往往是解决纠纷的关键点所在。根据逻辑规律,在证明同一事实中出现的相互矛盾的证据,其中必有一假,只有通过质证、辩论、识别,才能有说明力地排除假证。争议焦点是解决纠纷的症结所在,需要由法官在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的基础上善于总结、归纳、抓住关键,找出争点,然后在当事人充分举证后,作为质证重点,以便于正确认证。

质证要按一定的顺序进行才能达到查清事实的目的。《证据规定》第51条规定:“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第52条规定:“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的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可以逐个出示证据进行质证。”

在实践中,要针对各类案件采取不同的质证方式:

1.一证一质法。指一方当事人一证一举,对方当事人一证一质。这种方法步骤清楚,举、质明确。如对借贷案件,当事人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变更或灭失的过程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存在与否,一步一步地举证、质证,最后综合起来,判断案件事实。

2.数证一质法。指举证方法将诸多证据全部举出,由质证方一次质证。在集团诉讼中,原告方人数众多,每一个人都需举出被告方侵权事实和损害结果的证据,因其主体的对应性和事实的一致性,可采取一次质证方法,由原告方全部举证后,被告方一次质证。

3.区分主次法。诉在理论上分主诉和从诉,从诉的确认是以主诉的确认为前提的,在质证中就要先就主诉进行质证后,再对从诉质证。如对离婚案件,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主诉,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是从诉。要先对主诉由双方举证、质证,只有达到离婚的标准,才有必要对从诉进行质证,这样做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4.分类质证法。有些案件中存在多个相互牵连、相互影响的法律关系,这就需要将当事人举证、质证的问题按性质分别归类,一类问题一类问题地去质证。这样质证脉络清楚,层次分明。如加工承揽纠纷当事人可能在货物质量、交货期限、付款日期等方面存在争议,这样就要归纳出几类争点,逐一质证。

5.分段质证法。在一个法律关系的案件中,有几个法律事实构成,这几个法律事实的综合,构成了案件中的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灭失。这几个法律事实之间又都是相互独立的,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损害结果包括医药费、陪护费、营养费、伤残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权利人死亡的还有丧葬费、生前被扶养人的扶养费、死亡补偿费等。质证时应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损害事实,对每一种损失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质证,一个阶段一举证,一个阶段一质证,从而清楚有序,最后根据权利人应承担的责任及是否有过错,确定义务人应承担的赔偿比例的大小。

6.交叉质证法。指在一个法律关系的案件中,当诉讼主体为多个的情况下采取的质证方法。如继承案件中,在原告起诉后,又出现新的继承人,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原告、被告、第三人都是各自相对独立的,而争议的事实都是对遗产的继承。质证时,应采用交叉质证法,针对各自的主张,对三方所举的证据质证。

在实践中,究竟采取何种方式进行质证,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既可采用一种质证方式,也可同时采用几种不同方法,其目的都是一致的,即辨明真伪,为认证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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