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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变更时诉讼代表人的确定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单位合并为一个新单位,原合并各方均解散,其法人资格消灭,成立一个新单位。

四、单位变更时诉讼代表人的确定

若单位自身情况发生变化,其诉讼代表人如何确定也是诉讼代表人制度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实践中单位变更的情形一般有三种,即单位分立、单位合并、单位终止。

1.单位分立

单位的分立有分解分立和分支分立两种形式,分解分立是指把原有的单位依法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单位(法人),原有单位消灭;而分支分立指原有单位将其部分的财产或业务分出一部分或若干部分,原有单位依然存续,分出的部分依法成为新的单位。在分解分立的情况下,若已消灭的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仍由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若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由分立后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作为诉讼代表人,若分立后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有2人以上,可协商决定1—2人参加诉讼,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指定;若有关负责人都涉嫌犯罪的,可由人民法院在合适人选中指定。在分支分立的情况下,应由仍存续的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作为诉讼代表人,若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原单位的其他负责人担任诉讼代表人,其他负责人也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从分立后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中选任。

2.单位合并

单位合并分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吸收合并是指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单位加入该单位,加入方解散,取消法人资格,接纳方存续。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单位合并为一个新单位,原合并各方均解散,其法人资格消灭,成立一个新单位。在吸收合并的情况下,由原犯罪嫌疑单位或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作为诉讼代表人,若其涉嫌犯罪,由原单位的其他负责人担任诉讼代表人,其他负责人也涉嫌犯罪的,可考虑由吸收合并进来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的人选,因为单位所受的刑事处罚结果与他们有一定的利害关系,从维护其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他们有可能尽力维护其合法权益;在新设合并的情况下,若原犯罪嫌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未涉嫌犯罪的,由其担任诉讼代表人,若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负责人都涉嫌犯罪的,应由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综上所述,无论是合并还是分立,选任诉讼代表人的原则应是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在选任顺序上一般应为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原单位的其他负责人、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新单位的其他负责人,最后是其他人员。

3.单位终止

在单位犯罪追诉程序开始以前,若单位由于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等原因终止的,由于单位为一个法律拟制主体的资格已不存在,对其已无追诉的必要和可能,因此也不需要诉讼代表人代其参与刑事诉讼程序,但对单位犯罪中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追究仍应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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