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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式审判模式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混合式审判模式混合式审判模式,是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和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两者相互吸收借鉴、取长补短而融合形成的一种审判模式。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意大利开始接受来自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的影响,并对刑事司法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三、混合式审判模式

混合式审判模式,是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和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两者相互吸收借鉴、取长补短而融合形成的一种审判模式。通过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和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的各自利弊的分析,可以看到:前者强调法官的职权性而有利于诉讼的高效,但未给予控辩双方积极的诉讼地位,不利于实现程序正义;后者强调控辩双方的积极主动和法官的消极中立,因而更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和诉讼民主,但大大降低了诉讼效率,提高了诉讼成本。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采用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的大陆法系国家和采用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的英美法系国家之间,开始相互吸收借鉴而改革原有的审判模式。大陆法系国家以立法的方式强化了被告人在审判中的诉讼地位,加强了对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并适度引入交叉询问机制;英美法系国家则进一步强化了法官在审判中的职权作用。

现如今,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已难见到完全纯粹的职权主义审判模式或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但由于传统法律文化的深刻影响,经过一定程度改革的职权主义审判模式或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仍保留着自身的主要特征,一国原有的审判模式不会从根本上有所改变。因此,混合式审判模式只出现在一些对审判模式改革较为彻底的国家,其中尤以意大利和日本为代表。

意大利原本是采用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的国家,法官在审判中处于很强的主导地位,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相对有限。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意大利开始接受来自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的影响,并对刑事司法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其中,198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大量吸收了英美法系国家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的内容,如实行有限的诉讼材料移送、引入交叉询问机制、赋予被告人沉默权、规定裁判令制度等。但改革为混合式审判模式后,意大利的刑事审判程序仍留有职权主义的一些特点,例如法官居于庭审的主导地位,可以主动调查事实和调取证据,也可以在交叉询问中向刑事诉讼参与人发起提问。

日本的刑事诉讼法在明治维新后受到德国的较大影响,因此采用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日本开始受到美国法律制度的影响,其刑事审判模式逐步向当事人主义进行转化,例如赋予被告人沉默权、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庭审适用交叉询问程序等。但在引入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的同时,日本的刑事审判仍带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如法官主导庭审、决定证据调查范围、积极参与事实调查、有权对证人、鉴定人发起提问等。此外,日本虽想实施裁判员制度,但并没有施行陪审团裁决事实的制度。这些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的痕迹,使得日本的刑事审判模式与英美法系国家相区别而形成了自身特色。

总体而言,混合式审判模式作为一种借鉴性审判模式改革的产物,尚称不上完善或成熟,仍有待进一步的改革。而审判模式的改革,应当充分结合一国实际国情和法律文化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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