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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证人和被害人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9条的规定,对于证人不愿透露自己姓名的,侦查机关应当为证人保密。询问证人,侦查人员向证人清楚地表示所要了解的情况,并讲明《刑事诉讼法》第123规定的内容,使证人明确法律责任,然后让证人就其所知道的有关案件事实作陈述,侦查人员针对陈述情况进行提问。

二、询问证人和被害人

(一)询问证人

1.询问证人的概念和意义

询问证人,指侦查人员为查明案件事实,用言词的方式,向知道案情并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的人进行询问,调查了解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的侦查行为。

询问证人是一种常用的侦查行为,几乎在每一个刑事案件中,都有通过询问证人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

询问证人的意义在于:询问证人是获得证人证言的法定方法。犯罪行为是客观存在的,往往被人直接或间接发现,犯罪嫌疑人也总是隐藏在群众之中,实施作案行为往往会被某些群众所感知。因此,侦查人员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就会发现具有证人资格的人,对他们依法询问,就会收集到证人证言这一证据。通过询问证人可以核实案件事实,审查犯罪嫌疑人的情况,防止对无辜的人进行刑事追究,及时查获犯罪嫌疑人。

2.询问证人的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至第125条的规定,询问证人应遵守如下程序:

(1)询问的主体。在侦查程序,作为侦查行为的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人都不具询问资格,所收集的证言,不具证据效力。

(2)询问证人的地点。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不能到其他地方进行询问,否则所获得的证言不具法律效力。具体的选择以保证询问的顺利进行,保障证人的安全、安宁,能让他自愿向侦查机关陈述他所了解的案件事实为原则。

(3)方式。询问证人应该个别进行,不允许采取开座谈会的方式或集体讨论的方式进行,以免相互串通或互相影响,失去了证据的价值。

(4)告知法律责任。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应当首先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这是证人证言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如果不告知这一法律规定,就是违法收集证据,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5)询问聋、哑证人,应当有懂得聋哑手势的人参加作为解释。

(6)为证人保密。侦查人员有权询问证人,也有义务为证人保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9条的规定,对于证人不愿透露自己姓名的,侦查机关应当为证人保密。

(7)询问证人应当制作笔录。证人证言是法定的证据,询问证人的目的就是要获得证人证言。询问证人笔录是对证言的固定,有条件的还可以录音固定证言。询问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差错或者遗漏,证人可以提出修改或者补充。证人认为笔录是其所述的,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在上面签名。经过法定程序询问之后,证人如果请求自行书写证言的,应当允许。

3.询问证人的方法

为了获得真实的证人证言,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询问证人不仅要依法进行,而且要讲究方法。

(1)询问证人前,应先了解证人有关情况,如他与案件和案件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证人的品质如何,文化状况、表述能力如何。这些情况对于认定案件事实没有什么意义,但对于审查判断证言的真实性,对于选择询问方法却有一定意义。

(2)选择合适的地点。对未成年证人询问的地点也应该选择他们熟悉的地点。选择哪个地点询问证人,应根据案情和证人的特点。选择合适地点的目的是为了有利于获得真实性的证言,为了有利于保密和保护证人。

(3)侦查人员对待证人的态度要诚恳,要平等待人,证人是案件的第三者,不能像对犯罪嫌疑人那样去对待证人。

(4)询问证人,侦查人员向证人清楚地表示所要了解的情况,并讲明《刑事诉讼法》第123规定的内容,使证人明确法律责任,然后让证人就其所知道的有关案件事实作陈述,侦查人员针对陈述情况进行提问。可以就其陈述不清的问题提问,也可以就其陈述存在矛盾之处进行提问,还可以就其可能知道而还没有讲到的问题进行询问,并让他说明是其采用耳闻目睹的事实,还是听别人说的,是何处听何人所说。

(5)询问证人。向证人提问语言要简明扼要,准确明了,切忌提的问题似是而非,或者范围太大、太抽象,使证人感到不知如何回答,应当要求证人就其所见所闻的有关案件事实作陈述,要实事求是,不要强人所难。询问证人,可以让证人辨认有关的人和物品。证人对辨认对象的陈述,也是证人证言内容的组成部分。

(二)询问被害人

询问被害人,指侦查人员对人身、财产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就其受害情况及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询问的一项侦查行为。

询问被害人的目的在于,收集被害人陈述这一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由于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同属于言词证据,因此,在询问被害人时可以依照询问证人的各项规定。但是,被害人和证人诉讼中地位不同,前者是案件的当事人,与案件和犯罪嫌疑人存在利害关系,因此,询问被害人时,还应该考虑到他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他对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会有更多的了解,要考虑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陈述可能有夸张情节,甚至虚构事实。对于生命垂危的被害人,首先要设法救人,又要在可能情况下及时进行询问。对于被害人的个人隐私情况,应当为他保密。凡是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告知他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许多案件的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有一定的接触,对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有所了解;自己财产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对自己的财物十分熟悉。因此,为了确定犯罪嫌疑人,准确确定赃物,询问被害人时,可以要求被害人对一定的人、一定的物品进行辨认。被害人对人或物的辨认结论,是被害人陈述的组成部分。被害人辨认的过程和结论意见应当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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