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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价值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刑事诉讼法的价值(一)刑事诉讼法对刑法实施的保证价值刑事诉讼法对刑法实施的保证价值,这在诉讼理论上也被称为工具价值。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运用证据的规则,保证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

三、刑事诉讼法的价值

(一)刑事诉讼法对刑法实施的保证价值

刑事诉讼法对刑法实施的保证价值,这在诉讼理论上也被称为工具价值。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实施刑法的国家专门机关及其职权分工。例如公安机关主要行使侦查权,人民检察机关行使批准逮捕权、公诉权和其他检察权,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从而使国家刑罚权的行使从组织上得到了保证。

(2)刑事诉讼法保证专门机关的权力行使和权力制约的统一。为了保证有力地追究犯罪、惩治犯罪,刑事诉讼法赋予公安司法机关必要的相当大的权力,如有权采取搜查、扣押、拘留、逮捕、通缉等多种强制性措施,有权起诉、裁判等,即所谓生杀予夺之权。但是,对任何权力如果不加以制约、监督,就有可能导致权力的滥用,滋生腐败、枉法裁判。而制约权力的最有效措施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为此,我国刑事诉讼法不仅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原则,而且落实到一系列制度、程序中,从而使专门机关的权力行使,既有利于打击犯罪,又可有效地防止伤害无辜、侵犯人权。

(3)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运用证据的规则,保证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刑事诉讼法不仅规定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还规定了证据的法定种类以及忠于事实真相,全面合法地收集证据,严禁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证据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核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等一系列规则,从而使司法工作人员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规律收集证据,运用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为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处理案件提供前提条件。

(4)刑事诉讼法科学地设计了程序系统,尽量保证案件从实体上最终得到公正处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案件的运行通常要经过立案、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等前后衔接的独立程序,前一程序为后一程序作准备,同时前一程序的缺陷、错误,又可通过后一程序得以发现、弥补和纠正。这种程序系统使司法工作人员对案件的认识,逐步深化,从片面到全面,从现象到本质,不断纠正对案件的错误认识,使案件在实体上得到公正的处理。

(5)刑事诉讼法保障刑法高效率地实施。高效率地办案,不仅节省司法资源,更重要的是能及时打击犯罪,及时解脱无辜。为此,《刑事诉讼法》不仅在第2条中明确要求“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而且规定了诉讼期限、简易程序等具体制度、程序,以保证案件得到正确而及时的处理。

(二)刑事诉讼法本身具有的价值

也就是诉讼法自身体现出来的不取决于实体法实施的价值,即刑事诉讼法的本体价值。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结构、原则、制度、程序,本身就体现出一个国家民主、法治、人权的现状和程度,是司法公正乃至社会公正的重要标志。而“公正”是人类社会永远追求的社会价值目标。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司法独立、审判公开、辩护制度、控辩式的审判方式以及严禁刑讯逼供等,显然都是民主法治精神的体现,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中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就能实现程序公正。相反,如果司法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刑讯逼供、非法采证、秘密审判、剥夺被告人的辩护权等,即使案件在实体处理上没有错误,也会因其诉讼过程中的野蛮、专横,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不仅对实体处理是否公正发生怀疑,而且通过程序这个敏感的窗口对社会公正产生怀疑,对现实社会失去信心,甚至产生对抗情绪,这就从反面体现出诉讼程序本身的独立价值。

(2)刑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刑法的不足,并创制刑法。社会犯罪现象极端复杂,不断变化,最完备的刑法也不可能囊括一切,并预先规定未来的变化。因此,需要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据刑事诉讼法办案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判决时,正确地理解和解释法律,加以裁判,而不是机械地适用法律,只起“售货机”的作用。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判例”创制实体法的内容并在条件成熟时吸收到刑法典中或制定为单行的刑事法律。

(3)刑事诉讼法在特定情况下限制了实体法的实施。因为司法权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被动性,即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我国的刑事审判也实行这一原则,只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当事人自诉的案件,法院才能受理。因此,如果自诉人不起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可以不起诉的规定不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就不可能进行审判、惩罚按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人。

总之,在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相互依存、相辅相成,构成统一的刑事法制体系,不能有主次、轻重之分。过去在理论界特别是在实务部门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应当加以纠正。

思考题:

1.什么是刑事诉讼,它有何特征?

2.试述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关系。

3.简述刑事诉讼法关于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

4.试述刑事诉讼法目的与任务的关系。

5.试述刑事诉讼法的价值。

【注释】

(1) 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78页。

(2) 陈光中、王万华:《论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关系》,载于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9—12页。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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